前段时间,沈腾在海南开设的影视公司“海口那可是家大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微博上成为了热门话题。在“沈腾体”的公司取名方式迅速火遍全网的同时,越来越多新奇个性的企业名称被广大网友扒了出来,如“宝鸡有一群怀揣着梦想的少年相信在牛大叔的带领下会创造生命的奇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筷子兄弟肖央的“北京不好意思影业有限公司”等等,从这些企业字号的吸睛程度也可窥见其智慧结晶的凝聚。
(沈腾名下公司之一的企业登记信息截取[1])
现行法律框架下,企业名称是按照行政区划范围登记的。不少企业为了能更好地保护其企业名称、将企业名称的主体部分作为商标进行排他性使用,选择将其企业字号进行商标注册申请。随着2016年12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新版《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删掉了“申请人名称含有地名,申请人以其全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可以获准注册的例外规定,2019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也明确了,仅由企业全称或者简称作为商标申请,可以认定属于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
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21年3月1日,新修订的《规定》将正式施行,该规定在企业名称的选取、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等方面都有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同时,也修改或增加了类似《商标法》中的“禁用条款”(包括欺骗性、不良社会影响的字号禁止注册等)[2]、不得同他人合法权益冲突的规定[3]。因此,企业在选取字号并有意将字号顺利注册为商标时,不仅仅需要符合《规定》的内容,还应一并考量至少具有作为商标的“内在可注册性”,即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十一条的规定。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从《商标法》的角度与大家分享一些具有“个性”企业字号作为商标注册其内在可注册性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带有“欺骗性”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明确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来使用,这其中的“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
许多企业在选取企业字号之初,为了彰显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优质品质或表达其提供优质产品或服务的美好愿景,往往会选取一些具有暗示优质品质的词汇作为企业字号的组成部分。但这样的企业字号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很容易构成“欺骗性”的情形。具体案例如下:
二、带有“不良影响”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来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一些企业在企业字号的设计过程中为了追求标新立异,有可能采用一些具有话题性的词语、或在现有词汇的基础上进行富有自身特色的创新。但若稍有不慎,此种企业字号在申请注册为商标时则极有可能会因“不良影响”被驳回。具体案例如下:
三、缺乏显著性
《商标法》第十一条是关于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的规定,若申请注册的标志不具有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性,那么该标志也不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
一些口语化的词汇、语句虽然朴实无华,但是却因与传统的企业字号命名方式截然不同,从而体现了不流于俗套的企业个性。在不考虑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前提下,一些日常用语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极有可能触及《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情形;而在考虑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前提下,一些简单的口语化词汇也很有可能是对指定商品或服务特点的直接描述,从而触及《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情形。具体案例如下:
上述情形仅仅是笔者所挑选的几种常见的情形,并不能涵盖所有个性企业字号作为商标注册的“内在可注册性”风险情形。虽然《规定》中的“禁用条款”以及“不得同他人合法权益冲突”的条款同《商标法》的规定在具体实施之中是否存在标准和条件上的差异仍有待观察,但若有意通过将企业字号注册为商标的方式获得保护,笔者建议在挑选字号和/或商标时对以上提及的情形均应采取谨慎的态度。个性企业字号虽然能获得企业登记并通过其标新立异的命名方式迅速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但是,若想通过将企业字号注册为商标的方式从而获得《商标法》对其商誉的保护,在确定企业字号的同时也应对其是否具有作为商标的“内在可注册性”进行考量。此外,考虑企业字号的“相对可注册性”的风险也是必要的,故也应提前进行在先商标检索,综合评估商标的可注册性。
[1]截图来自来自国家企业信用网
[2]《规定》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
[3]《规定》第十六条:“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4]第(2019)京行终1360号行政判决书
[5]第(2018)最高法行申671号行政判决书
[6]第(2017)京行终1087号行政判决书
[7]第(2018)京行终635号行政判决书
[8]第(2016)京行终1973号行政判决书
[9]第(2016)京73行初2193号行政判决书
[10]摘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该企业的企业信息以中国商标网的该企业的商标申请注册情况
[11]摘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该企业的企业信息
[12]第(2020)京行终455号、(2020)京行终1532号、(2020)京行终457号行政判决书
[13]第(2020)京行终1011号行政判决书
商标法10、11丨那些有才的企业字号,能作为商标注册吗?——浅析个性企业字号注册为商标的内在可注册性风险
作者:蔡叶 张良辰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前段时间,沈腾在海南开设的影视公司“海口那可是家大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微博上成为了热门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