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多地疫情反复,如何保障民生是全社会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然而一些不法商贩却在这上面动起了歪脑筋,借着疫情的名义,散布、捏造物资短缺的信息,大幅上涨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以此牟利——这场价格保卫战也成为了监管重点。
近日,重庆市、景德镇市、呼和浩特市等多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发布多起哄抬物价的典型案例,我们先来回顾下其中两起案例:
南岸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中某医药公司”哄抬价格案
11月18日,接群众举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会同南岸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位于南岸区茶园经营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为药品批发企业,在疫情临时管控后提高连花清瘟胶囊销售价格,进销差价率涨幅达到34.39%-41.72%。当事人在涉疫药品成本未变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涉疫药品销售价格。南岸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拟作出清退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景德镇市珠山区某生鲜店哄抬物价案
11月22日上午,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舆情监测发现,某市民在朋友圈发布消息称在菜某某超市购买蔬菜价格高,通过销售票据显示茼蒿单价为50元/kg,莴笋、土豆、胡萝卜等蔬菜单价为20元/kg。上述蔬菜价格远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经查,该店11月20日购进一批蔬菜,购进价格较之前没有较大波动。11月21日,该店借疫情期间大幅度提高茼蒿、莴笋、土豆、胡萝卜等蔬菜价格。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店立即恢复正常价格,并现场调查取证。目前已依法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14条第(三)项首次规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即“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我们对此作如下简析:
表现形式:不合理大幅提价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哄抬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在成本没有明显波动的情况下,大幅提高市场价进行售卖的哄抬物价行为。在本轮疫情下,重庆全市查处的首例哄抬价格案件中,尽管豆X超市在线下销售农副产品时未涨价,但其在美团外卖网店上进行了大幅上涨,依然被认定为构成哄抬物价。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此前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疫情防控期间利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和其他手段哄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在销售防疫用品时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大幅提高配送费用或者其他费用、超过正常进销差价率提价销售都属于哄抬价格的行为手段,本文不做赘述。
结果: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是哄抬价格的呈现结果,但对于何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并没有一个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实践中,通常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认定。
当然,物价确实会在不同时期受客观因素的影响,有一定程度的上涨,因此,在疫情防控等特殊形势下,确定量化标准成为各地监管部门比较常见的做法,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就特定时间段内相关商品的购销差价率或涨价幅度设定明确的上限,超出该等上限即将被认定为“哄抬价格”。例如今年9月,贵阳市设定的红线是35%。
除了特殊时期的影响,一些特定商品本身就会存在价格大幅上涨或异常波动的可能,监管部门则会将关注重点偏重于相关企业在定价相关活动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哄抬物价的法律风险
《价格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若相关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即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还应注意大幅度提升后的定价如果被监管部门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7条禁止的“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则还可能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法律风险。《反垄断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满足特殊情形的,例如在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哄抬防疫物资或民生商品价格的),还可能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情形,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语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当下,我们认为,重大特殊形势下的价格平稳、市场秩序稳定仍将会是监管重点。无论是行业头部企业,抑或是个体经营户都应当对经营产品做到最起码的明码标价,不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诚信经营。
多地严查哄抬物价,趁疫发财为何行不通
作者:星瀚微法苑来源:星瀚微法苑

由于多地疫情反复,如何保障民生是全社会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