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执行难”一直为全社会所关注,民商事执行领域涉及法域与法规数量众多,体系庞杂且更新速度快,对于法院的执行手段、执行尺度、执行理念、机构设置等也需要积累大量实践经验才能深入了解。本文以企业法务为视角,分析处理协助执行通知书与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与失信问题、解除被保全公司账户的方法,执行申请书的撰写要点和财产线索发现的方法,了解法院联系方式、股东追加标准、司法拍卖流程、保护被执行人权益维护等,以帮助公司快速掌握执行案件中一些常见问题。
一、如何处理法院发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协助执行是指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公民个人协助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制度。作为企业法务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协事前准备工作,引导公司员工掌握协助执行基本处理方法。在协助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协助执行无需介绍信。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影响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其次,不得以请示、汇报等理由拖延、搪塞。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处理。
最后,对于协助执行有异议的,可提建议,但不能停止执行行为,具体可参照《国土资源部门协助执行通知》进行适用。同时,仅仅回复并不能起到“异议”的效果,需公司依据具体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与234条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其中232条规定为执行行为异议,而234条为执行标的异议。
若公司接收到多份协助通知书,需根据接收的先后顺序处理协助执行内容,法院之间对于执行顺序发生争议时,企业应及时提出执行异议,交由法院进行处理。
二、如何处理法院发来的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
执行到期债权在执行工作中占重要地位,《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现行唯一的整体行规范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全文共计79条,其中有关到期债权执行的法条占比11%。然而由于规定较为简单,实践中争议较多。
某公司在接收到法院送达的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后,回复“自愿配合法院工作,但当前企业暂无资金可供执行”,法院认为该企业承认债权并采取强制措施划走公司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后续该企业投入大量时间与资金成本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监督等,耗费近十年时间使案件进入执行回转阶段。
由此可见,企业应充分掌握处理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的基本方法。
首先,若企业对于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所涉及事项存在异议,应当及时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及时送达法院。
其次,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存在诸多区别:
(1)适用阶段不同。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仅适用于执行阶段,而协助执行通知书不仅适用于执行阶段,也适用于审判阶段(如办理保全用)。
(2)针对事项不同。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针对的是债权,并且是“明确、到期”的债权,而协助执行通知书针对的事项不仅仅是债权,也可能是收入、未到期债权或者其他事项(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
(3)接收对象不同。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发送给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而协助执行通知书发送对象包括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次债务人(债权未到期或相关案件尚在审判阶段)公积金管理中心、社保中心等单位。
(4)救济途径不同。第三人如对法院发出的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有异议,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产生效果为法院无权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协助执行通知,如协助人有执异议,可以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维权。
但司法实践工作中存在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混用的现象,混用到了什么程度呢,针对能否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替代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疑难问题审查参考》中进行了解答,其主张具备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各项要素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构成实质性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而无论其形式呈现方式。
最后,“异议”不同于“执行异议”,具体包括:
第一,二者是否审查不同,异议无需审查,而执行异议需审查;
第二,提起期限不同,异议需在接收到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后的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需在执行中终结前提出;
第三,超期提出的救济方式不同,异议通过提出执行异议救济,而执行异议则需提出执行监督;
三、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问题、失信问题
我们可以可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之间存在一定差别,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解除限制消费方法包括四种:
第一,若解除现任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履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为最佳解决办法,此外还可通过执行和解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方法解除;
第二,对于解除前任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的,通常可通过举证证明其并非实际控制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解决,但司法实践中法官具备较大自由裁量权,需待后续规则进一部细化;
第三,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或者存在就医、奔丧、公务、外事活动的情形,可申请暂时解除;
第四,对于给予宽限期或者虽拒不履行,但已足额控制财产的情况,将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四、公司账户被保全后,如何解除
《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为被保全人通过提供担保置换保全标的提供了法律依据与可能性,而在实践中,被保全账户的企业较难通过提供担保解除保全措施,一方面源于当前较少有保险公司提供解除保全措施的担保业务;另一方面在于是否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方面法官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相较于申请财产保全,法院通常在解除保全方面保持谨慎态度,只有在被保全人用等额财产置换或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前提下方有可能通过解除保全的申请。因此,建议企业在账户被保全后,积极同申请人展开和解谈判工作,获得其同意,减轻资金冻结带来的压力。
五、执行申请书书写要点
执行申请书提交首先需要满足2W1H原则,
第一,When,即何时,提交执行申请书需在执行依据生效且履行期限已结束的2年内;
第二,Where,何地,需向一审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适用,若向前述三地之外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被被执行人可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十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第三,How,形式方面,需提交合格的执行申请书。
总的来说,执行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执行依据生效证明或是在法院办案系统内点击生效;
2. 案件标的额暂计算至,共计相关内容(图2),方便法院录入,立案工作人员无需计算案件标的额;
3. 附财产线索,尽管数字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带来网络查控系统逐步发达,但提供财产线索依旧是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不能因此免除。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其要求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此外,由于执行法官并不完全知晓保全情况,需申请人尽可能详细的提供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充分维护自身权益;
4.若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则需签字摁手印,若为法人,则需加盖公章与人名章;
5.提供符合法院要求的执行份数,网上立案的情况下,提交一份即可。
图 2
六、如何发现财产线索
首先,由于存在业务关系等,作为执行申请人的公司理应是最为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因此,企业在向外部寻求帮助,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同时,理应积极通过企业内部业务部门开展相关行动,以发现其财产线索;
其次,如前所述,网络查控系统的发达并不能免除执行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的义务,但在相关财产线索查询时,企业切勿过度依赖网络查询系统,基于实践经验发现,存在众多无法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获取的财产线索(图3),要求企业结合自身业务部门的开展沟通工作,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梳理。以图3中“水泥产能指标”为例,相关线索无法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获取,但可通过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厅获取,故而在一起执行案件中,本团队通过梳理被执行人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水泥产能指标”的财产线索并成功首先查封,为案件实结打下基础。
图 3
七、如何联系法院
鉴于当前执行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现状,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与法院取得联系:
(1)拨打12368司法服务热线,以北京为例,可通过拨打12368司法服务热线进行留言,法院将于两个工作内进行回复;
(2)通过法院在线,以浙江法院为例,其开设“掌上法院”提供7天*24小时法院沟通系统;
(3)通过法院接待形式,在相关法官接待日与其面对面沟通;
(4)拨打工作固定电话、手机的方式。
八、追加股东的标准
当前,出资加速到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已属常规操作。追加尚未出自的股东所需的证据及证据组织,我将此概括为 “模式化+特色化”。其中模式化要求提交执行依据、终本裁定以及执行异议裁定,三者为必备要件;而特色化要求提交被执行人工商信息与工商底档,以展现其股比、出资情况以及认缴年限,同时还需提交被执行人具备破产原因的证据,该证据为追加尚未出资股东的关键。
在某追加未出资股东的执行案件中,存在甲乙两位未出资股东,依据出资协议约定,应于2046年完成出资,截至案件发生并未实际缴纳出资,本团队为充分维护被代理人利益提出追加尚未出资股东的申请,并提交通过中国私募基金管理协会查询的被申请执行人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注销(主营业务注销)的证据,以举证证明其具备破产原因,最终为被客户实现预期结果。
九、司法拍卖的流程
司法拍卖具体流程如图4所示,鉴于目前的行情,在司法拍卖环节需做好多轮拍卖、变卖乃至以物抵债的准备。
图 4
十、被执行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明确提出,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因此在执行工作中,应充分保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第一,被执行人是否主动履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方面。基于尊重法治、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需及时保存主动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如银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以做到自证清白。
第二,法院严格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以我承办的一执行案件为例,我代理的是被执行人,我方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判决所要求拆迁原告厂区内设备的行为,但遭遇申请执行人设置额外附加条件,如要求签署安全施工保证书并提供保证金等,申请执行人的上述要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理由是并非执行内容。
公司法务关心的十个执行问题(附实务讲解)
作者:吴珲来源: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执行难”一直为全社会所关注,民商事执行领域涉及法域与法规数量众多,体系庞杂且更新速度快,对于法院的执行手段、执行尺度、执行理念、机构设置等也需要积累大量实践经验才能深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