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件中,当被告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时,首先应该考虑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不同类型的案件可能涉及不同的法院管辖。那么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地又如何确定呢?下面就随小编一同了解一起案例。
案件回顾
李某承包某一项目需用陶粒砖,到许某处购买陶粒砖一批,双方于2013年1月30日结算:陶粒砖合计材料款为6.66万余元。双方于2013年6月7日签订了《空心砌块购货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由许某给李某供应15型、18型、20型、25型空心砌块,每500立方结算一次,供货地为F市,发生争议由F市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应空心砌块,被告在支付了一部分货款后,剩余的陶粒砖款未支付,因此许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李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许某之间没有签订过书面合同,合同上的李某签名是他人仿冒,许某提供的是假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合同上约定的管辖条款也是无效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将本案移送到李某的住所地Z省某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李某提出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本案中,许某要求李某支付转款等款项的请求,基于是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依据,法院初步确定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正确,管辖的确定以许某的起诉为准。同时,签订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时的管辖地法院名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选择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属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情况,应当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许某所在地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买卖合同中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作者:路静来源:昌吉中院

诉讼案件中,当被告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时,首先应该考虑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不同类型的案件可能涉及不同的法院管辖。那么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地又如何确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