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一般不宜再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山东高法

文章摘要
枣庄永帮橡胶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枣庄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

枣庄永帮橡胶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枣庄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税务机关在发现涉嫌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后,不再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行为罚和申诫罚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又以当事人涉嫌偷税立案,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属行政程序违法,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案 情】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省枣庄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枣庄永帮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胶公司)。
市国税局于2005年7月22日作出枣国税罚字(2005)第00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橡胶公司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橡胶公司处以罚款5203425.33元。橡胶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20日,市国税局向橡胶公司发出《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橡胶公司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账簿、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对橡胶公司该期间内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同年9月14日市国税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9月22日,市国税局将账册退还,同时公安机关调走账册。2004年10月28日市国税局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又以橡胶公司涉嫌偷税立案。2005年7月18日市国税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橡胶公司补缴税款5203425.33元;7月22日,市国税局又作出《税务处罚决定》,认定橡胶公司行为已构成偷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款5203425.33元。橡胶公司对处罚不服,申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复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经复议维持该处罚决定。
2004年9月15日,橡胶公司总经理宗克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2日逮捕。2006年1月4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橡胶公司罚金150万元,判处公司总经理宗克永有期徒刑十年。
【审 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市国税局在已发现橡胶公司行为涉嫌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后,司法机关对该违法犯罪行为未作出最后处理之前,对原告作出枣国税罚字(2005)第00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属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市国税局市国税局于2005年7月22日作出的枣国税罚字(2005)第00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国税局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只有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才依法折抵相应罚金。而本案中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市国税局在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又对橡胶公司以涉嫌偷税立案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法律明确授权,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其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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