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企业自主验收操作指南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一、“三同时”验收是什么?

一、“三同时”验收是什么?
根据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旧《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2017年10月1日前,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将环境保护影响审批文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需根据旧《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文件,此即我们常说的“三同时”验收。
二、十一后建设项目验收取消了吗?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条例》)对“三同时”验收有了新的规定,即取消了“三同时”验收的行政许可而改为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由此可见,环保设施验收环节仍然存在,且该自主验收绝非自由验收。
新《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无需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三同时”验收,但需要建设单位进行自主验收,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三、如何自主验收?
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此处国务院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环保部仍在进一步研究制定中,日前环保部已公开《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省市的操作规范细则也会陆续发布,届时会有更具操作性的规范供建设单位参考。
在此期间,企业确实需要开展自主验收的,可以参照《通知》及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的要求开展自主验收。同时,在目前相关标准和程序均尚未明确的前提下,有一些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可供参考:
1.验收工作组组成
根据《通知》要求,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由验收工作组形成验收意见。其中,验收工作组的成员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前期环保部门组织验收时,有专业的验收专家库,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时,可向环保部门咨询专家库名单视情进行邀请,当然也可自行寻找和邀请相关专家。
为了提高验收的质量,如果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有环境监理的,可以要求环境监理单位也参与到验收工作组当中,另外,建设单位确认为项目较为重要,或较大环境影响的,可以邀请当地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但非强制要求。
2.验收工作流程
验收工作组的现场检查可以参照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执行。主要检查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更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与项目环评报告一致性。
其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
(二)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决定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建设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四)验收报告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
(五)存在其他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对于后评价备案,各地环保部门均有不同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应当予以后评价而应当重新报批环评。
3.验收意见内容及验收期限
验收意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更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同时,“三同时”验收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的,验收可适当延期,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4.验收报告如何公开?
根据《通知》要求,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公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注:该平台目前正在建设),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上述“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通知》并未明确,仍需各省市进一步细化,如: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顺德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临时指引》明确:“建设单位可通过其网站、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自查信息,同时还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1.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2.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3.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4.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四、未依法进行自主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如何处理
“未验先投”,即建设项目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通过后,未通过“三同时”验收即擅自投入生产经营。当然,此处的“验”十一以前是指环保部门验收,十一以后则是指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根据旧《条例》规定,“未验先投”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新《条例》规定,“未验先投”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到10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到200万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到2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政府批准后责令关闭。需要说明的是,新《条例》将验收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归于“未验先投”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
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不仅将罚款金额大幅提高(处罚单位20万元以上,个人5万元以上,即:25万元为综合处罚最低额),还从单罚单位改为了双罚单位和责任人,不仅如此,还扩大了“未验先投”的行为范围,极大地提高了“未验先投”的违法成本。
五、说明
因本文《通知》仅为征求意见稿,非正式施行版本,故本文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其中多数内容仍需进一步明确,如新《条例》对于“未验先投”行为的处罚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如何认定,该责任人一定是建设单位中的责任人还是监理单位等其他单位的责任人;再如,新《条例》和最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均删除了试生产的内容,如何规制建设单位自主验收过程中的“调试”行为等等。
待《通知》证实施行版及各地环保部门相关操作细则发布后,本文亦将及时更新,届时会有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的内容呈现,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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