咪咕公司的“强音酷跑节”经驳回复审获准注册——谈一谈带“节”商标注册的标准

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文章摘要
案件背景: 从2015年至今,商标名称中以“节”为尾字且整体含义使人联想到“节日”的商标出现了大量驳回,如阿里的“造物节”、京东的“爱哥节”、爱奇艺的“猕猴桃音乐节”等。

案件背景:
从2015年至今,商标名称中以“节”为尾字且整体含义使人联想到“节日”的商标出现了大量驳回,如阿里的“造物节”、京东的“爱哥节”、爱奇艺的“猕猴桃音乐节”等。这些“*节”商标的驳回原因主要是易使得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同时,商评委在处理这类案件的驳回复审中也基本维持原驳回理由,拒绝核准“节日”商标注册。
案件过程:
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申请了“强音酷跑节”商标,同年11月15日收到官方通知,该商标用在制定服务项目上易使得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驳回该商标申请。
在复审过程中,万慧达北翔知识产权集团(以下“集团”)代理人详细阐述了“强音酷跑节”指向的是咪咕文化独创的娱乐活动,全面列举 “强音酷跑节”连续三年举办的使用证据,商标中的“节”字取义“庆祝宴乐的时光、日子”,符合当今生活潮流,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法定或传统节日。
于此同时,集团律师还全面检索了类似案例的司法判例,发现在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懒人节”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语言表达方式以及词语含义也会发生相应变化。一般情况下,“懒人节”不会被理解为具有贬损含义的“懒惰的人的节日”,而更多地指一种放慢节奏、放松身心的生活方式……相关公众通常不会认为该类商品的使用对象为懒惰的人,亦不会将“懒人节”误认为是一个法定或者传统节日,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情形。”
2018年7月,集团收到了本案驳回复审决定,商评委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强音酷跑节”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讨论:
现如今,互联网影响和渗透到人们衣食住行各个方面。互联网商家也纷纷开始“造节”,所谓“造节”,其实就是商家每年定期举行的活动,结合热点借用节日概念、烘托热闹气氛、已经成为一种大众普遍接受的活动形式,甚至生活方式。
从商标局和商评委以往大量驳回和不予注册的案例可以看出,官方对这种造节活动甚为谨慎,毕竟所谓“节日”,本应是指传统庆祝或祭祀的日子,与历法、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对于类似本案这种情况,申请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在实际使用中并未造成欺骗性,消费者随着时代的变化已经可以区分其和传统节日的区别,那么适用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来驳回是否合适呢?
回看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内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商标法第十条列举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是指除了禁止这些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外,还禁止上述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审查实践中,该规定被视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绝对理由”之一。2018年国家市场监控管理总局还发文开展打击使用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净化”专项行动。也就是说违反第十条禁用条款使用商标的,还有可能受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对于申请人来说,商标法第十条应该是禁止逾越的雷区,商标审查机构在使用禁用条款时也应该更加慎重,对于容易因为时代发展产生变化的情况也许不宜适用绝对条款。在商标法第四次修改过程中,就第十条一款(七)项也许可以做出更进一步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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