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5月16日发布了《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对企业纳税信用评级相关情况的详细解读:
一、纳税信用评级体系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B级为70 - 90分,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40 - 70分,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需注意,因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等情况,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不影响经营主体评为A级。
三、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
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偷税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将被直接判定为D级。
四、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五、纳税信用评级的影响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A级纳税人可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便利化服务,如主动向社会公布A级名单,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还可以一次性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即时办理,连续3年评为A级的,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等。而D级纳税人将面临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领新、严格限量供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信用监管等严格管理措施。
六、信用修复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标准,加大了轻微失信行为修复力度、建立了欠税指标渐次修复机制、新增了“整体守信修复”情形、细化了直接判为D级的指标修复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允许其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修复信用。
七、企业应对策略
企业应充分了解纳税信用评级规则,强化税务登记管理,确保登记信息准确无误、及时更新。建立严格的纳税申报制度,安排专业财务人员负责申报工作,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确保申报数据准确无误。同时,重视财务信息报送,避免因报送不及时或不准确而被扣分。树立依法纳税意识,避免出现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严重违法行为。管理层应将纳税信用管理纳入企业战略规划,定期评估信用状况,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问题。对于已出现的失信行为,要积极主动进行信用修复,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争取早日恢复良好信用。
企业纳税信用评级:规则、影响与应对策略
作者:史云鹏来源:FO埃孚欧视野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5月16日发布了《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