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以法为鉴

案情简介
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被告尕某、曲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尕某向原告赞某借款15,000元,双方立有借条一份,并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及违约责任。曲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后,赞某通过银行转账完成借款交付。借款到期后,尕某、曲某未按约偿还本金及利息,赞某亦未履行担保责任。赞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尕某、曲某共同归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一、尕某、曲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赞某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起至2020年4月止,按照2020年4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尕某、曲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赞某违约金1500元;
三、驳回赞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的配偶,同时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该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尕某向原告赞某借款时,其配偶曲某虽未以“借款人”身份签字,但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明确签字。该行为表明,曲某对尕某的借款事项知情,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夫妻一方为另一方的债务提供担保,足以证明其对债务的形成及负担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符合“共债共签”的原则。因此,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尕某、曲某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关于担保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曲某作为担保人,其签字行为在法律上构成保证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担保人同时是借款人的配偶,其担保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债务的共同属性,使得该债务不仅是个人借款,更是夫妻共同负担的债务。
三、关于利息及违约金的认定
借贷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利息及违约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调整利息计算标准,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避免过高利息损害债务人权益。
法官提醒
婚姻关系不是规避债务的“保护伞”,担保签字不是简单的“见证”行为,而是严肃的法律承诺,任何签字行为都意味着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能以“不知情”或“家庭内部约定”为由抗辩,务必三思而后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案情简介
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被告尕某、曲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尕某向原告赞某借款15,000元,双方立有借条一份,并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及违约责任。曲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后,赞某通过银行转账完成借款交付。借款到期后,尕某、曲某未按约偿还本金及利息,赞某亦未履行担保责任。赞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尕某、曲某共同归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一、尕某、曲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赞某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起至2020年4月止,按照2020年4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尕某、曲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赞某违约金1500元;
三、驳回赞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的配偶,同时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该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尕某向原告赞某借款时,其配偶曲某虽未以“借款人”身份签字,但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明确签字。该行为表明,曲某对尕某的借款事项知情,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夫妻一方为另一方的债务提供担保,足以证明其对债务的形成及负担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符合“共债共签”的原则。因此,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尕某、曲某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关于担保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曲某作为担保人,其签字行为在法律上构成保证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担保人同时是借款人的配偶,其担保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债务的共同属性,使得该债务不仅是个人借款,更是夫妻共同负担的债务。
三、关于利息及违约金的认定
借贷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利息及违约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调整利息计算标准,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避免过高利息损害债务人权益。
法官提醒
婚姻关系不是规避债务的“保护伞”,担保签字不是简单的“见证”行为,而是严肃的法律承诺,任何签字行为都意味着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能以“不知情”或“家庭内部约定”为由抗辩,务必三思而后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