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为舵, 行稳致远——理财公司落实《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来源:通力律师

文章摘要
为切实提升金融机构合规管理有效性, 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12月25日公布《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 , 《合规管理办法》自2025年3

为切实提升金融机构合规管理有效性, 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12月25日公布《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 , 《合规管理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过渡期为《合规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
《合规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合规管理体系, 将合规基因注入金融机构发展决策、业务经营的全过程、全领域, 实现从“被动监管遵循”向“主动合规治理”的转变, 并针对过往合规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明确、具体、操作性较强的要求。
就理财公司而言, 《合规管理办法》的颁布无疑为其进一步校准合规管理方向、优化合规管理架构、完善合规管理机制点明了思路, 理财公司应结合现行监管规则、资管行业特殊性及公司自身情况, 在过渡期内做好相关工作的规划和逐步落实《合规管理办法》的要求。本文主要对理财公司落实《合规管理办法》的若干问题浅析如下。
一、制度梳理
理财公司合规管理体系需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 其基本逻辑首先是制订合规规范, 再推动合规规范的有效执行, 检查、评估合规规范的执行状况, 预警、识别违规行为, 组织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与纠正等步骤。
基于《合规管理办法》要求, 我们将主要制度/机制及其要点汇总梳理如下(需要说明的是, 结合资管行业其他金融机构对合规管理相关法规的落实情况来看, 合规管理配套的相关制度/机制建立可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且与公司人员及业务规模、各家公司差异化的部门设置、股东背景等因素相关, 我们也希望与行业机构结合具体情况作进一步探讨并建立落实方案):

二、合规管理架构及职责优化
理财公司应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要求, 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明确合规管理责任, 应强化合规管理的全面覆盖, 将合规要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全流程, 覆盖各领域、各环节, 落实到各部门、各机构、各岗位以及全体员工。《合规管理办法》第二章“合规管理架构和职责”已对各责任主体的职责有详细列述, 我们在此就理财公司讨论较多的事项提示如下:
1. 董事会
董事会需要负责确定理财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 对此要求, 可通过董事会审议议案或在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中明确的方式予以落实。
董事会承担法定合规管理职责, 且可以下设合规委员会或者由董事会下设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履行合规管理相关职责。如需进行职责下放的, 应至少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明确, 并通过议案对授权的委员会、授权事项、定期报告机制等进行明确。
2. 高管层
尽管《合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为金融机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首席合规官留出空间, 但《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应当在高级管理层设立首席合规官”。因此理财公司仍应当设立独立的首席合规官。
《合规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 对主管或者分管领域业务合规性承担领导责任”, 对此, 理财公司总经理及分管前中后台业务条线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需通过相关制度或年度考核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等文件来落实对分管领域具体合规目标的制定及执行, 明确如何推动相关领域的合规建设及合规风险汇报路径, 将法规要求的高管合规职责落实到实处。
3. 合规管理部门
理财公司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 向首席合规官负责。当然,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进一步规定, 也可以存在由多个部门一起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形式, 但在此情形下需要明确合规管理职责的牵头部门。
4. 各业务部门
各部门推动和加强业务合规风险识别: 《合规管理办法》对于“分级管理、逐级负责”、“金融机构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与其履职行为有关的合规规范, 积极识别、控制其履职行为的合规风险”的要求并非虚文, 要履行和实现前述要求, 需要各业务部门、各业务岗位从自身工作出发, 梳理和识别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点并相应制定防控措施, 由此才能切实落实识别、控制合规风险的要求。
对合规岗位的指导和监督: 对于在各业务部门设置的合规管理人员, 应确定其负责的合规职责范围并建立与首席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定期/不定期联络和汇报机制。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本部门合规管理目标: 对于此项要求, 可以结合各家公司情况通过各部门工作计划、部门规则制度等予以落实, 并在部门负责人考核环节加入相关指标。
三、首席合规官任职相关要求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的规定, 金融机构应在高管层设立首席合规官, 接受机构董事长和总经理直接领导, 向董事会负责。对于首席合规官的任职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任职资格
理财公司首席合规官资格条件的主要现行依据是《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合规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了首席合规官任职资格中的工作经验要求:

不过, 《合规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在任的理财公司首席合规官, 不受《合规管理办法》任职条件限制, 可继续作为首席合规官履行职责(《合规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2. 分管职责及履职独立性
《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要求“首席合规官不得兼任和从事直接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和活动”基础上, 《合规管理办法》对首席合规官的独立性要求作了进一步明确, 我们理解:
合规内控是《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合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由首席合规官分管的职责;
风险管理与合规、内控、法律同为二道防线, 其履职与合规里通常理解应无冲突, 实践中也有很多资产管理机构安排由首席合规官分管;
投资、研究、交易、销售、运营、自营投资、财务、内审等属于法规规定和通常理解可能存在利冲的领域, 不应由首席合规官分管。
四、首席合规官的合规管理职责

五、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办法》对合规管理人员提出了几项重要要求:
1. 合规管理部门人员专业性及充足性
从实践来看, 不少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职责可能覆盖内控、合规、法务、信披、稽核, 且可能有合规管理部门的人员同时负责多项职责, 因此如何计算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合规管理人员的数量、确保人员充足, 需要由各家公司在具体工作中落实。
应从合规人员管理相关制度中落实专业性要求, 包括: (1) 合规管理部门应当主要由具有法律或者经济金融专业学历背景的人员组成; (2) 初次从事对机构合同进行法律合规审核的人员, 以及对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提出法律合规意见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者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 专/兼职合规管理人员的设置
《合规管理办法》提出理财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备与业务规模、风险管控难度相匹配的专职或者兼职合规管理人员”, 这一条款与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类似[5], 但给予更多灵活性, 目前理财公司处于发展初期, 可结合自身需求确定不同部门/条线专兼职合规管理人员的配备。
同时, 考虑到“合规岗位应当独立于前台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或者岗位”、“合规岗位不得承担与合规管理相冲突的其他职责”的基本要求, 尤其对于兼职合规管理人员的任命和利益冲突处理, 也是日后需要考虑和处理的难点之一 。
六、合规管理履职保障机制
《合规管理办法》对合规人员履职规定了若干保障措施。从同类资管行业多年经验来看, 针对各家公司业务践行情况, 在具体实施相关保障措施时, 可能会面临不同的难点, 需要因地制宜地进行探讨和解决。因此, 本文先对需要建立的合规履职保障机制总结如下。
1. 首席合规官履职保障
(1) 无正当理由不得解聘
理财公司应当保障首席合规官的独立性, 决定解聘首席合规官的, 应当有正当理由。正当理由包括首席合规官本人申请, 或者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 或者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2) 有权列席相关会议
首席合规官有权根据履行职责需要, 参加或者列席有关会议,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理财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会议等重要会议的, 应当提前通知首席合规官。
据此, 理财公司应当完善会议通知机制, 确保董事会会议、高管层重要会议在召开前通知首席合规官。
(3) 知情权与调查权
理财公司应当保障首席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具体而言, 首席合规官根据履行职责需要, 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质询和取证, 要求理财公司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或聘请外部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协助工作。
2. 其他合规管理保障措施
(1) 合规管理工作不受非法干预
理财公司应当为首席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履职提供充分保障, 赋予相关人员和部门提出否定意见的权利。理财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 干涉首席合规官依法合规开展工作。理财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其员工应当支持和配合首席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 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首席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2) 薪酬及考核保障
保障合规管理条线的薪酬水平。首席合规官工作称职的, 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同等条件(同职级、同考核结果)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水平。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 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原则上不低于所在机构同等条件(同岗位类型、同职级、同考核结果)人员的平均水平。国家对国有金融企业薪酬标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确保合规管理条线区别于其他部门的考核指标体系。理财公司需要制定首席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制度, 除机构主要负责人外, 不得采取非分管合规管理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评价、其他部门评价、以业务部门的经营业绩为依据等不利于合规独立性的考核方式; 不得将需要各部门合力完成的合规工作单独作为合规管理部门的考核指标。
将合规指标纳入各部门考核体系。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合规工作考核制度, 将内设部门合规管理质效纳入考核, 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将合规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员工考核、人员任用及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3) 尽职免责
对于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首席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合规管理人员已经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尽职履责的, 不予追究责任。
七、信息化手段支持
从目前资管行业及理财公司的内控管理来看, 绝大多数制度、流程和机制的落实需要通过系统配套实现。《合规管理办法》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业务管控措施嵌入流程, 针对关键节点加强合规审查, 强化过程管控, 并要求对重点领域、关键人员和重要业务加强管理, 因此理财公司高管层、各部门也应当通过信息化建设来加强对合规管理工作的支持, 尤其结合资管行业特点来看, 投研交、销售、运营等应属于与业务、投资者利益相关的重点、关键领域。
借助信息系统, 可以更好地将合规管理工作要求嵌入各业务流程, 并进行全流程的留痕, 以便各项工作的留档记录, 以及事后审查、审计。
[1] 可以酌情制定专项制度(例如合规审查、合规检查), 也可以通过在现有制度中修订的方式体现。
[2] 首席合规官的合规审查意见未被采纳的, 金融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定, 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3] 国家对国有金融企业薪酬标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4] 《合规管理办法》规定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主要包括: 较大数额的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机构重大财产损失、重大声誉损失的合规风险事件、法律纠纷案件、涉刑案件等。因《合规管理办法》未再就“重大”的表述作进一步规定, 理财公司在制定标准时可以考虑参考《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关于重大事件的认定标准
[5] 以基金管理公司为例, 投资管理部门属于“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 应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同时分支机构原则上也应当指定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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