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付起纷争 高效调解护民生

来源:重庆梁平法院

文章摘要
“非常感谢你们,这么快就帮我们把事情解决了,这下能安心了!”原告姚某莲紧紧握着法官的手说道。

“非常感谢你们,这么快就帮我们把事情解决了,这下能安心了!”原告姚某莲紧紧握着法官的手说道。小案件连着大民生,4月27日,梁平法院妥善高效化解了一起因工伤赔偿引发的劳动争议,有力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解决了群众在劳动争议中的“急难愁盼”。
原告姚某莲系被告重庆某玻璃公司员工,2023年2月2日到公司从事抛光工作。2024年1月17日早晨,原告在前往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人社局认定姚某莲所受伤害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因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仲裁未果后,姚某莲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尽早化解这起纠纷,让当事人少跑路,承办法官决定前往当事人所在工业园区进行巡回审判,并邀请市人大代表参与调解工作。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一方面,对姚某莲的各项损失进行仔细核算,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也积极引导某玻璃公司配合姚某莲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化解纠纷,从保障员工后续治疗、及时恢复健康的角度出发,督促涉事公司积极履行赔付责任、稳妥解决纠纷。
最终,经过法官的反复沟通和释法析理,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并于第二日赔付到位。至此,该案以调解结案实现案结事了,一场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得到妥善化解。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于30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若未依法为职工参保,拖延或怠于履行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将面临承担相关费用的法律后果。
职工作为劳动者也应该强化自我防护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若发生工伤事故,务必及时就医,留存诊断记录、医疗票据、劳动关系证明等关键证据。如若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法律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益的共同防线,唯有用人单位依法履责、劳动者理性维权,方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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