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的认定问题

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回顾】 2011年7月16日8时10分,二原告之子刘某驾驶机动车沿宝宜公路由宜昌往保康方向行驶,当行至宝宜公路一下坡处车辆发生故障,刘某停车排除故障时,车辆向前滑动,刘某被车辆前桥挤压,造成刘某

【案情回顾】
2011年7月16日8时10分,二原告之子刘某驾驶机动车沿宝宜公路由宜昌往保康方向行驶,当行至宝宜公路一下坡处车辆发生故障,刘某停车排除故障时,车辆向前滑动,刘某被车辆前桥挤压,造成刘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交警大队对本起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父母向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交强险的理赔,保险公司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保险不包括被保险人而拒赔。为此,刘某父母依法提起诉讼。
【律师办案】
本案争议焦点:保险公司认为: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原告代理人认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规定并没有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外。
2、交强险是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是为“第三者”利益进行的保险。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者”是指本车车上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包括本车的车下人员、路人、对方车辆的人员等。当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自主、有意识地位于车外时,相对于本车而言就应属于“第三者”。这种理解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11年5月份的民事审判研讨会会议精神中得以验证。该研讨会明文认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被保险机动车之外的人员都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第三者”。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虽然将被保险人排除在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之外,但是其规定是一个静止的时空概念,没有考虑到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在特定的交通事故时可以转换成一个“第三者”的问题。极大多数交通事故发生时,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应该适用《车上座位险》险种予以理赔,但少数情况是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发生了转换,变成一个交强险的“第三者”,这两个概念并不矛盾,也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显然注意到这种角色转换,这种并非对立的角色定性,在高法公报的案列中刊登过类似案列,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明文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非本车人员的投保人遭受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承保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损害时因投保人故意造成的除外。”该条文的精神就是将投保人(被保险人)看出转换后的第三者。
4、交强险条款中的涂黑问题“责任免除”部分并没有将被保险人予以排除,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署保单时,并没有对该条款的内容、含义及法律后果对投保人作明确解释和详细说明。因此该保险合同中所附的条款中不利于投保人的部分对投保人不具有约束力!
5、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赔偿中,保险公司所应承担的是法定责任,而非合同责任,道交法76条的规定不考虑责任、过错,保险公司的理赔是为了迅速填补受害人的损失,构建和谐社会所需。其赔付是一种法定的责任,而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只是一个合同关系,这种合同的约定并不能对抗国家的法定。
此案经法院调解无效,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1、类似争议案件均是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将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排除在交强险的受害人之外而引起的。该条规定明显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相冲突。但在司法审理过程中,没有哪家人民法院具有勇气宣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无效。而是看受害人是否符合道交法中的第三者予以认定。最高院的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就是这种法律精神的体现。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受害人之外,但在实务处理时,应进行具体的分析,不能静止的、孤立的看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三者是一个方位名词,我们认为只要在交通事故发生瞬间,在时间、空间、自主意识上符合第三者的属性,就应将其定性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而不应考虑受害人的法律属性(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等)。也只有这种理解才能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原文的精神,才能更好地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基本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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