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的公司董事制度

来源:惠乾律师

文章摘要
前 言 关于柬埔寨的公司架构、决议,之前文章介绍了柬埔寨的股东会,本期笔者将继续介绍柬埔寨的公司董事制度。 总体而言,相较于我国,柬埔寨的董事享有更大的权力,同时需承担更大的义务。

前 言
关于柬埔寨的公司架构、决议,之前文章介绍了柬埔寨的股东会,本期笔者将继续介绍柬埔寨的公司董事制度。
总体而言,相较于我国,柬埔寨的董事享有更大的权力,同时需承担更大的义务。
董事任免
‍柬埔寨与我国的公司董事均是由股东会通过普通决议进行任免的,但在董事的类别、董事长的产生上存在部分差异。
柬埔寨的董事长由董事会从董事中选出,董事会董事过半数投票通过即可罢免董事长。作为对比,我国的董事长的产生、罢免均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另外,除董事长外,我国还允许设立副董事长一职。‍
董事任期
柬埔寨公司若其章程未对董事任期作特别规定,则董事的每届任期为两年,也就是说在章程作出相应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任期可以不受限制。
同时,董事可连选连任。特殊地,柬埔寨首任董事的任期为公司成立之日起至首次股东会召开之日止,而首次股东会应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内召开,故首任董事任期实际不得超过一年。另外,若董事任期届满但未及时改选的,该董事可以选择继续任职,直至选出接任者。
中国同样允许董事连选连任,但不同之处在于董事的任期由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中国未对首任董事任期作出特殊规定。对于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情形,中国规定如果会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3人)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权力
相较于中国《公司法》,柬埔寨《商业企业法》赋予了董事会大得多的权力,董事会除可决定任免高管及制定报酬、制定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发行公司债券外,还可对外举债、提供担保,以及向股东会提议修改公司章程,提议公司合并、分离或解散。
赔偿责任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柬埔寨对董事的赔偿责任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董事须对违反法律、章程规定的决议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出席会议的董事提出异议并要求记入会议记录或在会议结束前提交书面异议、未出席会议的董事在知道决议后的15天内将异议放入会议记录。
作为对比,中国仅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规定了需负赔偿责任的情形,若决议违规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即可免除赔偿责任,未参与决议的董事不负赔偿责任。
柬埔寨相关法律依据
《商业企业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商业企业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中国《公司法》第六十八条
《商业企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商业企业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商业企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国《公司法》第六十八条
中国《公司法》第七十条
《商业企业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
《商业企业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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