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你还可以这样做!

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当前社会中,公司作为重要的经济组织和社会成员,在经营过程中也是会遇到债权债务纠纷的。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时,只能终结本次执行吗?

在当前社会中,公司作为重要的经济组织和社会成员,在经营过程中也是会遇到债权债务纠纷的。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时,只能终结本次执行吗?不,作为申请执行人一定不能轻言放弃!本期我们就来聊一聊公司法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还有哪些救济途径。
一. 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股东的财产

被执行人性质 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21号

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合伙企业

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人分支机构

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非法人组织

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非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营利法人

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经清算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申请变更、追加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三人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

申请变更、追加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往往会将认缴期限延后许多年,法院往往会以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为理由,不支持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根据《九民纪要》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典型案例】(2021)晋民终58号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相宇是否应当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案中,相宇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即转让股权,山西迈盛悦合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山西美阳盛业科贸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追加相宇为(2018)晋01执576号案的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相宇是否应当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案中,相宇是否足额缴纳出资,决定着山西迈盛悦合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山西美阳盛业科贸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能否申请追加相宇为(2018)晋01执576号案的被执行人。验资报告并不能起到证明相宇于2017年4月19日已缴足了投资款。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 申请被执行人公司破产,要求股东缴纳出资,强制执行股东的财产
当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资不抵债后,债权人以《九民纪要》的规定,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破产管理人会起诉股东,要求股东立即缴纳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坤略结语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如果穷尽执行措施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其结果与《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完全相同,故这种情况下比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未届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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