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计算双倍工资仲裁时效?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范某于2013年4月5日起在忠诚公司工作,月工资2700元,加班费另算。范某自2016年2月3日后未再回忠诚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范某于2013年4月5日起在忠诚公司工作,月工资2700元,加班费另算。范某自2016年2月3日后未再回忠诚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范某于2016年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忠诚公司支付范某2013年5月5日至2016年2月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450元。
仲裁院裁决忠诚公司支付范某二倍工资差额24300元。忠诚公司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于2016年8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规定,而非劳动报酬,应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一年的仲裁时效。因忠诚公司与范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范某主张二倍工资的时效应从忠诚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的最后一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一年。即至2015年4月4日,范某主张双倍工资时效期满。本案中,被告范某于2016年申请仲裁已超过时效。遂判决忠诚公司无需支付范某二倍工资差额24300元。
律师提示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不一,争议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双倍工资”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报酬,还是属于惩罚性赔偿金。
如果算惩罚性赔偿金,那么应当适用劳动争议的一般仲裁时效。即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
如果算劳动报酬,那么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
那么,云南省对双倍工资仲裁时效如何规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明确了云南省劳动纠纷双倍工资时效计算问题。
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所以仲裁时效自违法行为结束时起算。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时效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最后一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规定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105176522105181616oo35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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