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探究

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曾经陪伴我们走过少年时代的音乐唱片、CD、磁带等渐渐淡出了我们的生活,取而代之的是方便易得的网络数字音乐。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曾经陪伴我们走过少年时代的音乐唱片、CD、磁带等渐渐淡出了我们的生活,取而代之的是方便易得的网络数字音乐。网络数字音乐一方面使得音乐以数字形式在网络中分享,传播成本大幅降低;另一方面使得私人分享成为主流传播方式。由此催生出两类新主体:一是直接传播音乐或者为音乐传播提供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如网易云音乐、百度音乐等;二是最终用户。至此音乐形态及商业模式产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过去由于采用实体唱片发行方式,唱片公司通过简单的授权许可即可完成收费,而如今,由于网络传播的复杂性,数字音乐的归属、类型的多样性,以及我国已完全习惯于免费下载的网络用户,导致了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问题愈加严重,侵权案件层出不穷。
虽然有李志、汪峰等一批维权意识较强的歌手多次为版权发声,但是公众的版权意识依旧非常薄弱,一些大型音乐节目如《跨界歌王》、《我是歌手》、《好声音》等甚至演唱会也频陷侵权纠纷,且越来越多的听歌软件因版权问题不得不将部分歌曲下线。一方面反映了版权保护及付费意识亟待加强,另一方面由于数字音乐权利归属的分散性使得使用者很难找到音乐著作权人。
因而网络环境下,不仅权利人个人维权难度大成本高,有心取得授权许可的使用者确认与搜寻权利信息的交易成本也很高,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数字音乐版权乱象。鉴于此,旨在平衡著作权人和使用人权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运而生,著作权集体管理可适应网络环境的集中化、规模化且具有较强的经济性,整体解决海量使用音乐作品所涉及著作权问题。
国外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简介
全球范围内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经历了200多年的发展,为适应快速发展的网络环境,美、日、欧等积极寻求制度改革创新,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水平得以有效提高。
欧盟
欧盟的著作权管理制度由国际层面、欧盟层面和国家层面的制度组成,以其立法体系的一致性、多元性和公平性促进了欧盟高水平著作权保护的发展。由于著作权交易具有成本次可加性,集体组织本身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为此,不管在欧盟层面还是相关国家层面,都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相关的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紧密结合,从而对集体组织的活动加以约束。
歧视非本国会员、对会员授权作出不合理限制(如授权期限、范围、退会等待期等),对消费者的选择只要构成不合理妨害的,均被认为集体组织针对个人滥用垄断地位,将被欧盟内委员会裁定为违反竞争法勒令整改。为防止集体组织以共谋等方式妨碍市场竞争,欧委会定期对集体组织之间的协议进行反垄断审查,同时针对建立欧洲范围内版权管理数据库及网上许可制度,达成跨境许可协议,缔结双边互惠协议,解决了地域管理对音乐跨境服务所带来的阻碍。
美国
迄今美国已有200余年音乐版权立法的经验,建立了成熟的音乐版权保护及运作机制,具有较强的借鉴参考价值。美国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调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是将著作权视为一种动产,采用自由竞争机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依照公司法设立,一般都设置了相互配合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三大机构,接受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制约。并且美国的音乐作品版权根据用途的不同进行了细分和管理,采用不同的合约和定价模式进行市场交易,构成了复杂的音乐版权交易体系,为音乐人提供了丰富、多元的利益保护。
日本
2001年日本颁布《著作权等管理事业法》,著作权管理组织授权方式由许可制变为登记制,结束了音著协长达62年的垄断地位。日本著作权管理组织在《著作权等管理事业法》的规制下制定《使用费规则》、《管理手续费规则》等,并报文化厅长官审批,并且实施过程公开透明。此外,成立于1939年的日本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JASRAC)自本世纪初开始使用电子水印技术,并于2001年开发了一套可对音乐作品进行全方位管理及24小时监控的处理系统,通过监控识别JASRAC管理的作品,发现侵权作品后即发出邮件警告,指定期限内未答复,则通知网络服务商采取“通知移除程序”。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了音乐著作权人的权益,遏制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我国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现状及展望
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首次确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著作权集体管理接受权利人授权来控制作品的使用、与潜在使用者谈判、以合理价格和条件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以及最终将收取的使用费分配给权利人等。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将集体管理组织定性为非营业性的社会团体,强调每一类权利仅能建立一个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组织的活动接受国家版权局的监督和指导。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可以由音著协进行集体管理。
自成立以来,音著协在维护广大会员音乐著作权方面作出巨大贡献,目前全国范围内有20000家以上的商场、超市、餐厅、酒店等公共场所通过音著协获得了合法播放音乐的许可,并向著作权人缴纳了著作权使用费,成为了依法使用音乐的践行者。
在音著协的努力下,“苏宁易购”门店侵权播放背景音乐案件中获得单曲判赔16000元的成绩。此外,在张学友好久不见中国巡回演唱会(杭州站)表演权侵权案件、“百度”侵犯音乐著作权案中,音著协不仅维护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同时也借助一系列热点诉讼案件让公众了解侵权事实,增强版权意识。
然而,由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较晚,相关制度不够完善,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如集体管理组织所存在的过度“行政化”和“垄断化”的问题,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争议解决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使用费用收取分配标准不透明、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美欧日等发达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展历史悠久,在平衡权利人及使用者权益及鼓励创作方面有着诸多可供我国参考借鉴的做法。比如:(1)改变我国垄断性集体管理组织的形式,采用非垄断的自由竞争模式,设立多个集体管理组织,同一类作品可以由多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营管理,在充分竞争中提高著作权保护水平。(2)建立使用费用透明公开机制。(3)完善争议解决机制及监督机制。目前产生争议及纠纷一般都需要通过诉讼解决,不仅耗费司法程序,也使得维权变得更加困难。增设仲裁、申诉等机制,提高争议解决效率及水平。(4)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系统,完善立法等等。相信我国的音乐著作权管理必能得到长足提高,有效平衡著作权人及使用者合法权益。
[1] 焦典,网络环境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
[2]李先波、何文桃,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探析,《人民音乐》,2009
[3] http://www.mcsc.com.cn/mIL-5.html
[4] http://www.mcsc.com.cn/imS-13-1726.html
[5] Baumol W J. Onthe Proper Cost Tests for Natural Monopoly in a Multiproduct Industry. The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77, 67(05): 809-822.
[6] 刘利,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欧盟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中国版权》,2013
[7]熊琦,美国音乐版权制度转型经验的梳解与借鉴,《环球法律评论》,2014
[8]叶世强,美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9]钟金花,中日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比较研究,江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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