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劳动前置,即要先进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后,非终局裁决的,可向法院起诉。那么,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委、法院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呢?
01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
1、一般规定。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选择其中一个,申请劳动仲裁,双方分别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2、特殊情况。
以广州市为例,有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各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注册标的大的公司(5000万元以上)、外地公司、市工商局登记的公司等情形,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02 劳动争议案件的法院管辖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这里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样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基于以上规定,可能会出现一些有意思的现象,比如某公司在东莞,其员工工作地在广州白云区,产生劳动争议的,员工可以广州白云区申请劳动仲裁,也可到东莞申请仲裁。如果劳动者在广州白云申请仲裁胜诉,没有起诉,公司不服裁决的,理论上也可直接在东莞的相应法院起诉,这样的话原本在广州的案件,又转到了东莞。
一言以蔽之,就是可能会出现一会在这打官司,一会在那打官司的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不想官司在离自己较远的地方打,则要考虑抢先申请仲裁,仲裁后就算胜诉也要考虑起诉,不是因为不服裁决,而是因为不想到较远的地方打官司。
因此,对于不同的地方存在不同的司法实践判例的,遇到这种管辖差异情况,要注意争取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管辖地。
劳动争议的管辖
作者:刘雄滔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劳动前置,即要先进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后,非终局裁决的,可向法院起诉。那么,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委、法院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呢? 01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 1、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