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争得发货款90万和4倍LPR违约金!

来源: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 关键词: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违约金|履行障碍 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5月,案涉双方签订《某地农村生活污水临时处理站工程项目设备采购安装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合同金额为1,609,00


关键词: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违约金|履行障碍
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5月,案涉双方签订《某地农村生活污水临时处理站工程项目设备采购安装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合同金额为1,609,000元,约定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污水处理站一体化装置,并明确了工期、付款方式、设备调试验收等内容。
合同签署后,对方支付了30%的首付款。设备于2021年6月24日生产完毕,但对方迟迟未支付应付款项,也未配合履行合同义务,直至2022年7月,单方面发出《中止履行合作协议告知函》。原告遂依法提起诉讼。
本案由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代理,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请求。
案件要旨
买卖合同作为常见的商事合同,其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往往集中在交付、验收和付款义务的履行情况上。本案的核心争议为:
是否具备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中止履行条件;
设备是否按约定完工;
合同应如何定性,适用哪地法院管辖;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承担违约金责任。
争议焦点与代理思路
法院管辖权的确定
代理律师成功争取案件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主要依据为:
合同履行地未明确,但争议标的为货币给付,合同履行地应为收款方所在地。
合同本质为设备买卖合同,履行地即为出卖方所在地,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合同的性质与主体明确
被告试图将本案定性为加工承揽合同以转移管辖,但律师从合同内容、履行方式、交易目的等方面论证该合同应为买卖合同。
双方系独立签约主体,“背靠背”条款并无法律效力,不构成合同义务传导。
对方不具备中止履行的情形
所谓“中止履行”理由并非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情形;
《合作协议》履行期已结束近一年,设备早已按约定完工;
被告单方面中止履行不符合合同和法律规定,视为无效。
事实查明与证据组织
律师团队围绕以下关键节点进行取证与论证:
设备生产完毕时间、通知履行记录;
发货义务、验收条件未履行事实;
设备存放多地、可随时发货的合理解释;
多次配合查看设备、被告消极对待义务;
提供详细设备采购清单及付款、照片等佐证材料。
实务启示与办案亮点
前期争取管辖权是胜诉关键
准确把握合同履行地与法律适用,成功避免被动应诉,打好基础。
合同定性决定管辖地及法律责任承担
厘清合同实质,避免被对方混淆定性,是诉讼策略的重要一步。
有效反制单方面“中止履行”
坚持履约主张,并提供连续证据证明自身履行情况,可打破对方无理中止行为的合法性假象。
成功主张四倍LPR违约金
虽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律师通过援引法律条款,为当事人争取到了高额违约赔偿,极大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结语
合同纠纷中,证据链的扎实与代理律师的诉讼策略是胜败的关键。通过细致缜密的事实梳理、准确的法律适用和专业的出庭表现,律师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并实现了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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