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长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60场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全市有序推动复工复产的情况,指出长春市坚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持续巩固社会面清零疫情防控成果的基础上,积极、稳步、有序推动重点行业复工复产,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疫情防控打乱了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也让法律纠纷有了滋生的土壤。复工复产后,如何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尽最大限度减少负面影响?
鉴于此,我所婚姻家事财富管理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张宇律师撰写“后疫情时代”系列公益普法文章,为您答疑解惑。今日刊登第三期:后疫情时代,你的婚姻保卫战准备好了吗?
疫情期间,你的TA和谁一起居家隔离?这个看似荒诞的问题,实则反映了一个日渐突出的社会现实——面对纷繁复杂的物质吸引和色欲诱惑,很多人的婚姻正备受考验,危机四伏。在众多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中,出轨所占的比重一直居高不下。后疫情时代,为了打好婚姻保卫战,有必要带大家一起揭开“出轨”的神秘面纱。
“出轨”一词并非法律用语,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未提及“出轨”的字样。那么出轨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一方又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追究出轨方的法律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由此可见,如果一方出轨,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即为法定的过错方,如果一方出轨未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程度,但是存在该条第(五)项规定的足以认定存在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一样可以被认定为是过错方,需要向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在财产分割方面,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一旦被认定为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也将面临十分被动的局面。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出轨的一方往往不仅违背夫妻相互忠诚的情感义务,还常伴随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情况发生,如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第三者购置房产、车辆,赠与现金、物品等。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针对这些赠与第三者的财物,无过错方能否追回,又怎么追回呢?
《民法典》第1062条第二款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夫妻任一方可以随意处置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0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以判定,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往往不能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共同经营行为分开来谈。出轨行为本身已经违背了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再未经另一方同意赠与第三者财物,显然已经超出了夫妻“共同”合意的范畴,也丧失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存在基础,构成对无过错方财产权利的侵害。
同时,出轨期间赠与他人财产的行为也违背了公序良俗这一法定原则,故赠与行为无效,基于无效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当然,在诉讼过程中,徒有法律依据是不够的,要想诉求得到支持,还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撑。无论是追究出轨一方的过错责任,还是追究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的赠与无效责任,都建议大家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由专业律师指导取证、明确起诉主体和诉请请求,以规避或降低相关的风险。
后疫情时代||你的婚姻保卫战准备好了吗?
作者:张宇来源:良智法律咨询平台

日前,在长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60场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全市有序推动复工复产的情况,指出长春市坚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持续巩固社会面清零疫情防控成果的基础上,积极、稳步、有序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