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0年十大案例
2020年,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4256件,受案标的额达81.64亿元;线下案件共审结案件1597件,裁决结案1015件,调解撤案582件,调撤率36.44%;互联网仲裁共审结案件2243件,裁决结案2237件,调解撤案6件。2020年哈仲受理案件类型已增至42个大类、68个小类,新增案由类型4大类21小类,其中融资融券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出现。为了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市民及市场主体运用仲裁制度维权的能力,现从2020年审结的案件中选取10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以供参考。
06、 微信公号同运营 个人合伙应书面
案情简介
文女士、田女士、张女士系好友,经常聚在一起发掘新鲜有趣好用的东西,苦于找不到想看的有关消费和生活方式的公众号,于是三人做了一个“发现联盟”的微信公众号,该公众号由文女士以个人名义在微信平台上注册,在公众号筹备期间,三人主要通过微信群聊对公众号的logo以及发文样式等细节进行沟通。因经营有方,粉丝很快就涨到10万多,随之而来的品牌合作机会也为公众号带来巨大利润,在留足发展基金后,三人平均分配了剩余利润。后由于经营理念分歧,文女士修改了公众号的密码,导致其他二人无法进行登录操作,故田女士、张女士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分配剩余利润,将公众号折价补偿。文女士认为涉案微信公众号是由其申请、注册并享有使用权,田、张二人参与公众号文章撰写,三人仅是在发稿上的合作,不存在合伙关系,故不同意田、张二人的仲裁请求。
仲裁结果
文女士支付田女士、张女士剩余利润、折价补偿款合计 160万元。
仲裁评析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其特点是共同商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运营模式,虽在出资种类、经营方式、收入结构等方面均存在特殊性,但究其实质,文女士、田女士、张女士之间的关系仍符合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公众号平台运营的管理规范,并未禁止公众号发布合法商业广告信息,亦不影响公众号的法律属性,作为合伙财产在合伙关系终止后应予以分割,鉴于该微信公众号之后由文女士继续运营,其应相应地折价补偿田女士、张女士。
哈仲提示
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设立个人合伙时,尽量避免采取口头形式,建议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将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退伙机制以及财产分割等进行约定,可避免发生争议后发生举证困难的情形。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0年度十大案例之六——微信公号同运营 个人合伙应书面
作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0年十大案例 2020年,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4256件,受案标的额达81.64亿元;线下案件共审结案件1597件,裁决结案1015件,调解撤案582件,调撤率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