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5年8月、9月,昆明某公司向李某借款9万元,约定利息为2%/月。后昆明某公司仅归还了1万元,剩余8万元一直拖欠不还。2018年6月,无奈之下的李某诉诸法律,要求昆明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其两个股东堂某及云某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经过法院审理,确认了昆明某公司拖欠李某借款的事实。并同时认定昆明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堂某与云某系昆明某公司的股东,其中堂某认缴金额800万元、云某认缴金额200万元,二人均未履行出资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1.被告昆明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以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堂某、云某对被告昆明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向原告李某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疑问:为什么股东会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分析: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修改后,将注册资本金实缴制更改为认缴制,“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即可设立登记公司。
虽然《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未履行实缴出资义务的股东,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申请设立公司时,不要单纯的认为公司设立只需要认缴就把公司注册资本金登记得很高,一定要知道股东若不实缴出资,对未实缴部分的出资是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所以,建议股东在申请设立公司时,综合考虑公司发展以及股东自身实力,合理登记注册资本金并及时履行实缴义务。
注册资本金,你还不实缴吗?
作者:程薇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案例简介: 2015年8月、9月,昆明某公司向李某借款9万元,约定利息为2%/月。后昆明某公司仅归还了1万元,剩余8万元一直拖欠不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