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则“网易云音乐诉腾讯音乐不正当竞争”的词条登上微博热搜,引起广泛关注。
起因是网易云音乐发布了《网易云音乐关于起诉腾讯音乐不正当竞争的声明》[1](下称“《声明》”),直指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含QQ音乐、酷我音乐、酷狗音乐、全民K歌等产品)的四项“罪状”:“盗播无授权歌曲”、“偷放无授权歌曲”、“批量化冒名洗歌”、“跟随式抄袭产品创新”。就此,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品牌公关负责人陈默在朋友圈予以非正式回应。
众所周知,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是中国位居前二的在线音乐平台,两家占据了90%以上的市场份额,网友纷纷调侃是“二哥告了大哥”。
那么“二哥”到底以什么理由告了“大哥”,“大哥”又回应了些什么呢?借讨论此事件,本文将向大家主要介绍在线音乐平台中的常见纠纷:音乐版权与UI设计。
首先声明,下述内容均为在假设双方陈述属实的前提下对法律问题展开的学术讨论,并非结论性的法律意见。
网易云音乐“告状”之一:QQ音乐通过“分区域播放”功能盗播网易云音乐方作品
网易云音乐在《声明》中称:QQ音乐屡次在未获授权情况下,上架其热门作品,更是在网易云音乐提起维权后,针对性地只在其日常监测区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地区下架相关作品,但在其他监测、维权能力弱的地区,如天津、山东济南、浙江宁波等地区仍可继续盗播、偷放。
律师观点
据笔者联系外地的朋友测试,《声明》发出后,在浙江宁波地区, QQ音乐已经无法播放网易云音乐在《声明》中提及的《世间美好与你环环相扣》(柏松)等歌曲。可以想见,其他地区的“分区域播放”行为也已取消。
“分区域播放”从技术角度来看并没有什么难度,但却能够有效降低被发现侵权的风险。因为,互联网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大多设于北京、上海、杭州、广州等互联网行业发达地区,而常见的互联网侵权监测地点也均在这些地区,在这些地区下架可能侵权的作品可以大大降低被监测到侵权的可能性。同时,对于权利人来说,每增加一个监测地点都要相应增加不少成本,该项“骚操作”可谓“经济高效”。
从法律角度而言,《声明》中所称的“分区域播放”无授权歌曲,其本质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高。同时,“分区域播放”是在收到了维权通知后的持续行为,且采取了规避维权监测的措施,可能存在较高的侵权故意且情节较为严重,不排除在权利人主张的前提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可能性。
网易云音乐“告状”之二:QQ音乐通过“导入外部歌单”功能偷放网易云音乐方作品
网易云音乐称:针对无授权歌曲,QQ音乐开发复制其平台歌单链接再导入的功能,即可实现原置灰不能播放歌曲的重新播放和下载。
腾讯音乐非正式回应
对于盗播、偷放无授权歌曲,腾讯音乐相关负责人似乎并没有作正面的回应。在其朋友圈中,配上了网易云音乐在授权到期后向公众打包销售周杰伦全曲库的截图,该案在历经法院审理后,网易云音乐被判侵权并赔偿损失85万元[2],意指网易云音乐的著作权侵权事迹。
律师观点
说实话,笔者作为一个双APP使用者在此之前并不知道有该项功能,在看到《声明》之后,经过亲测,发现“导入外部歌单”功能实际上是:通过在线音乐平台的歌单分享功能取得歌单链接,粘贴到该功能下,即可将分享的歌单导入QQ音乐中。
根据《声明》,原本在QQ音乐显示“无音源”不能播放的歌曲,只需要将其加入歌单再分享,将分享得到的包含y.qq.com(即QQ音乐的域名)的歌单链接复制到“导入外部歌单”的“粘贴歌单链接”处导入,就可以重新播放和下载。
据笔者亲测,在《声明》之后,以“导入外部歌单”功能播放无音源歌曲的操作已无法实现。
若《声明》所述属实,那意味着:用户可以通过“导入外部歌单”功能,在不需要经过外部在线音乐平台的情况下,即可播放和下载无授权歌曲。那么,“导入外部歌单”功能可能与网络服务提供商设立链接跳转播放不同(虽然这也可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在该在线音乐平台的曲库中可能确存有无授权歌曲的音源,或者该在线音乐平台可能系通过嵌入相应的歌曲音源文件URL等类似技术方式实现的“盗链”。
从法律角度而言,《声明》中所述的“导入外部歌单”功能偷放作品,其本质也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该行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高。
网易云音乐“告状”之三:腾讯音乐批量化对无授权热门歌曲冒名洗歌,恶意截流
网易云音乐称:腾讯音乐旗下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针对无授权作品制作大量冒名、洗歌作品,误导用户播放。
腾讯音乐非正式回应
对于冒名洗歌的“告状”,腾讯音乐相关负责人也并没有作正面的回应。其朋友圈中配上了在网易云音乐中搜索酷狗音乐合作艺人的作品《一路生花》的部分结果,即在网易云音乐上也存在多个《一路生花》的翻唱、改编版本,似乎意指网易云音乐存在冒名、洗歌现象。
律师观点
洗歌一词实际上是音乐行业借鉴了文字行业中洗稿一词,指对其他人的原创内容进行篡改、删减,使其好像面目全非,但其实最有价值的部分还是抄袭的[3]。洗歌常见的操作有重新编曲、不更改和声而仅在乐句中弱拍处修改旋律等。当用户在音乐App上搜索热门歌曲时,看到的大量相同或者类似名称的推荐结果,那往往就是所谓的冒名、洗歌作品。
虽然冒名、洗歌的性质和影响都十分恶劣,构成侵权的可能性非常高,但追究冒名、洗歌的法律责任却较为困难。
1.冒名、洗歌作品与被侵权作品 “实质性相似”认定难
《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认定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原则,但音乐作品的“实质性相似”认定(“抄袭”认定),并无一个法定的或者行业公认的标准,网上曾流传的“8小节原则”、“6小节原则”或是“4小节原则”,都不是法定标准。原因非常简单:如果采用以连续多少个小节的相似为标准,那么只要改写最后一个小节就可以规避侵权,这个标准自然毫无意义。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与律师作为非音乐专业人士,往往也需要依靠音乐专家的专业意见或出庭作证,对比乐谱、旋律、和弦、节奏、乐器、织体、结构、风格、动机等等元素,并且剔除出其中的公有元素、通用表达或“不是特别独特或罕见的组合方式”[4]来综合判断,才有可能认定是否构成抄袭。这使得著作权人的维权需要通过漫长的诉讼程序并负担高昂的成本。这也是为何冒名、洗歌产业如此猖獗的原因之一。
2.在线音乐平台与冒名、洗歌作者构成共同侵权认定难
而要追究在线音乐平台方对冒名、洗歌作品的法律责任的障碍更大。冒名、洗歌作品的制作者绝大多数情况下并非在线音乐平台,仅是用户将这些作品上传到了平台上,难以证明平台与这些冒名、洗歌作品的制作有所关联。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在线音乐平台并非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无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共同侵权”条款;除非在线音乐平台与上传者存在如签约音乐人等更紧密的合作关系,才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3.对于平台上冒名、洗歌作品,在线音乐平台可能构成教唆、帮助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教唆侵权”或“帮助侵权”。
第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在2011年,摩登天空与VeryCD一案[5]中,法院就认定用户上传资源链接与网站分类编排模式相对应的,网站构成帮助侵权。又如在腾讯音乐与荔枝App一案[6]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了权利人的《通知书》、授权文件及侵权作品清单后,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帮助侵权。
因此,要追究在线音乐平台对于冒名、洗歌作品的责任,可以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根据其用户协议、搜索结果、内容政策、涉案作品首页位置、分类选项、推荐页面、排行榜页面、侵权预防措施、侵权通知处理、涉案作品知名度及数量等实际情况,进行取证、分析,主张教唆侵权或帮助侵权。
网易云音乐“告状”之四:长期对网易云音乐的视觉设计、产品功能、创新机制等进行抄袭
网易云音乐称: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抄袭网易云音乐黑胶播放页设计,酷狗音乐、QQ音乐抄袭网易云音乐“一起听”功能,酷狗音乐抄袭网易云音乐“云贝推歌”功能设定及界面设计。
腾讯音乐非正式回应
腾讯音乐对该事项作出了非正式的正面回应。在朋友圈中,配上了QQ聊天界面中类似“一起听”功能的截图、酷狗在2015年申请的“跟听”相关发明专利[7]以及“音乐推”相关发明专利[8],意指相关功能为自己先行研发设计。
除此之外,朋友圈中还指出网易云音乐也跟随式上线了酷狗的“无缝播放”功能,并表示“相关证据早已留存,相关诉讼也早已陆续发起”,不排除腾讯音乐可能已经对网易云音乐提起了相关专利侵权的诉讼。
律师观点
① 关于网易云音乐声称: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抄袭其黑胶播放页设计
网易云音乐提出:其已注册黑胶播放页相关设计专利。据查询发现网易云音乐确有注册多项外观设计专利,其中以2019年9月9日申请的名为“显示屏幕面板的黑胶打碟图形用户界面”的相关外观设计专利[9]较为成熟。
但是,从法律角度而言,UI(User Interface,用户界面)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问题较为复杂。其中涉及到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认定、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认定等问题,需要通过司法实践方能予以认定。
例如在2021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的小豹招聘App一案[10]中,法院从上至下依次对图形界面的搜索栏、信息介绍栏、功能选项、热门筛选条件、信息列表以及底部功能选项等设计及其布局的设计要点予以比对,最终认为被控侵权界面与涉案专利设计整体视觉效果不同亦不近似。
② 关于网易云音乐声称:酷狗音乐、QQ音乐抄袭其“一起听”功能 & 酷狗音乐抄袭其“云贝推歌”功能设定
网易云音乐称:其“一起听”、“云贝推歌”功能遭抄袭,并详细列举了各产品类似功能的上线时间。
从法律角度而言,网易云音乐并没有在“一起听”和“云贝推歌”两项功能上强调自己的专利权利,可以猜测若提起诉讼,可能的主张为不正当竞争侵权。但是,若被告能够举证其享有在先权利,那么其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的可能性较低。
③ 关于网易云音乐声称:酷狗音乐抄袭其“一起听”&“云贝推歌”界面设计
网易云音乐称:在界面设计上,酷狗音乐的“跟听”对网易云音乐的“一起听”,“音乐推”对网易云音乐的“云贝推歌”进行像素级的抄袭。

在2021年年初,网易云音乐就曾发布《关于给酷狗音乐“山寨办”团队申请年终奖励的建议》[11]一文,内涵酷狗音乐致敬“一起听”、“云贝推歌”功能的设计样式与交互形式。在UI设计层面,此次《声明》系网易云音乐时隔一年后的旧事重提。
其实,不单单是在线音乐行业,UI设计纷争在各个行业领域早已屡见不鲜。
例如在美国开展的、赔偿金额高达5亿美元的苹果与三星之间的专利纠纷中,苹果就对三星提起了侵犯其多项专利(包括UI设计相关专利)的诉讼。
在国内早些时候,奇虎软件曾在UI设计上尝试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维权[12],看客影视[13]、神马搜索[14]也尝试过以主张汇编作品进行著作权维权,但并未取得成功。而近年来,金山软件就趣输入UI设计成功开展外观设计专利维权[15]、腾讯就微信App视觉设计成功开展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维权[16]、快手就快手App视觉设计成功开展不正当竞争维权[17]等案例,显示出国内法院开始重视起了对UI设计的保护。
UI设计,实际依托于产品的展示界面,往往同时包含图片、文字等多项要素。因此,无论是UI设计中的元素或是其整体,若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构成要件,均可单独作为作品受到保护。同时,UI设计也往往符合《专利法》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
但事实上,UI设计整体要构成《著作权法》下的作品的难度较高。
其主要原因在于功能性要求与独创性表达的冲突。App产品的UI设计要实现简明、易懂、好操作的功能性要求,不可避免地采取大量通用的惯常设计方式与表达,限缩了产品设计者独创性选择的空间,《著作权法》所追求的个性化表达与UI设计所追求的用户快速接受的功能性要求产生矛盾,导致UI设计难以满足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18]虽然在微信截图生成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19]中,腾讯主张构成美术作品成功,但细看判决可以发现,法院认为构成美术作品的是包括了“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气泡、微信图标”的整体,其中有部分可能超出了一般UI设计的范畴。而在快手App一案[20]中,法院就认为,界面排布方式为通用表达、功能和标签名称的表达空间有限、界面设计选择有限,UI设计整体难以构成独创性表达。
因此,不难理解,对于大部分的UI设计而言,要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都是较为困难的,但仍然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判断。例如,对于构成连续动态画面的UI设计,《著作权法》中的视听作品或许能够给予更好的保护。
正因如此,从全球范围来看,将UI设计作为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是一种主流选择。
但是在我国,UI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仍然存在一定困难。
第一,我国《专利法》未脱离载体产品限定。虽然我国《专利法》将外观设计的定义[21]最终落脚于“新设计”,但立法者在分解该定义时依然将“产品”视为不可缺少的载体,专利审查部门也更倾向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是产品而不是设计。这也导致开发者不能单独针对图形用户界面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而必须将图形用户界面与一定的产品相结合。[22]相比于海外,如欧盟直接将“图形符号”视为产品,申请外观设计时仅需单独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即可,无需提交使用该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视图。而美国的外观设计专利虽然在申请时依然需要依赖产品,但在进行侵权判定时,并不以载体产品为限定。[23]
第二,免费下载行为可能构成非生产经营的侵权抗辩事由。
但值得庆幸的是,在趣输入一案[24]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因手机外形属于惯常设计,对外观设计的整体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将UI设计与产品进行了剥离,并充分考虑了图形用户界面产品领域的特点及该领域的行业发展规律,认为“仅提供应用软件已成为引发侵权最主要的原因”,最终认定构成侵权。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已经意识到UI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难点,并尝试予以解决。
在著作权与专利权之外,仍然还有一条反不正当竞争的路径可以保护UI设计。在快手App一案[25]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App同为通过互联网产品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直接使用快手App的界面设计,显然系未付出任何劳动故意截取他人利益的“不劳而获”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可见司法实践中已有认定UI设计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的判例,在确有直接使用权利人界面设计或造成混淆的情形属实的情况下,涉案App方可能存在一定的侵权风险。
回到此次事件,虽然《声明》中使用了“抄袭”的字眼,但是否会以著作权作为请求权基础暂时无法确定。仅从《声明》中的截图来看,该等界面设计的部分或整体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下的作品存疑,有待司法实践的认定。而在未注册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况下,也或可尝试主张不正当竞争侵权。
在线音乐平台的竞争核心:音乐版权
在线音乐平台纠纷的根源在于知识产权的垄断性。
如果说UI设计的垄断是争取用户黏度的重要方式,那么在线音乐市场的竞争核心还是音乐版权,没有消费者愿意使用音源不足的在线音乐平台。几年前找一首歌要辗转几个音乐App的局面,正是在线音乐独家版权所致。
在行政部门的努力下,我国音乐独家版权的局面有所改变。在2018年2月,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相互授权音乐作品达到各自独家音乐作品数量的99%以上。而仍未互相授权的那1%的音乐作品,即成为各平台差异化竞争和引流的利器[26]。即便在2021年7月,腾讯音乐和网易云音乐因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各自解除其音乐独家版权协议,但实际上仍然在音乐版权上激烈的竞争。不难发现,仍然有一些音乐仅能在腾讯音乐或网易云音乐收听,例如周杰伦的大部分歌曲仅在腾讯音乐有音源,又如《声明》中提及的《世间美好与你环环相扣》(柏松)等仅在网易云音乐有音源。
这就使得在线音乐平台可能去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向用户提供未经许可的作品,或者为用户上传的涉侵权作品提供便利,以此来吸引更多的用户。
分区域播放、导入外部歌单等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向用户提供未经许可的作品的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隐匿性,不易发现而便于处理,这使得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因此上升。同时,此类行为对于取得了授权的在线音乐平台可能持续地产生较大的分流损失。所以,有权方往往采取固定证据-发布声明的方式,迫使侵权方迅速下架相关功能,降低其实际损失并取得舆论上的优势。
而冒名、洗歌等用户上传涉侵权作品及在线音乐平台为上传涉侵权作品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其可诉讼性相对较低。原因有三:
第一,在取消了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协议的情况下,在线音乐平台不一定享有诉讼权利。
第二,赔偿金额无法覆盖维权成本。如上文所分析,由于涉及音乐专业问题,权利人追究侵权作品制作者的法律责任需要负担较高的维权成本。同时,权利人所能取得的赔偿金额也不够高,以2022年4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第3.2条规定为例,复制、发行、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为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600元。
第三,追究在线音乐平台的法律责任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在线音乐平台自身的过错。
这些都导致了冒名、洗歌行为的可诉讼性较低。因此,在线音乐平台之间更愿意在该问题上互相“打口水仗”而未有实质的法律措施。
当然,冒名、洗歌行为的影响与性质如此恶劣,甚至目前已经发展到有公司以此为业,以流水线方式生产冒名、洗歌作品,赚得盆满钵满的地步,对音乐产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对此,笔者认为,当同一侵权主体多次、反复地实施侵权行为时,赔偿金额无法覆盖维权成本的问题自然也不复存在,权利人应当对那些专业从事制作冒名、洗歌作品的主体加以关注,采取整体性的维权措施。
小结
当下,在线音乐平台之间内部的竞争压力、音乐行业上下游的合作压力、视频流媒体的外部压力都愈发加剧,面对各种形态的问题与纠纷,如何在其中找到平衡点,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应当是在线音乐平台共同的目标。
需要再次明确,上述均为在假设双方陈述属实的前提下对法律问题展开的学术讨论,并非结论性的法律意见。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声明》系在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前提下发出,若陈述有所偏差,也有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最后,希望此次事件能够激发在线音乐市场的活力,增加音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进音乐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1] 网易云音乐关于起诉腾讯音乐不正当竞争的声明,网易云音乐,来源“网易云音乐”微信公众号
[2] 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粤0391民初802号
[3]https://baike.baidu.com/item/%E6%B4%97%E7%A8%BF/20862574?fr=aladdin
[4] Katy Perry《DarkHorse》一案中地方法院与第九巡回法院的观点,可参见https://www.wlf.org/2022/04/26/wlf-legal-pulse/dark-horses-joyful-noises-and-the-building-blocks-of-musical-expression/
[5] 案号:(2011)徐民三(知)初字第174号
[6] 案号:(2020)粤0391民初3729、3731、3733-3740、3742-3744号
[7]http://epub.cnipa.gov.cn/patent/CN105554522A?8kt2YOWWXQBD=1651051173996
[8] http://epub.cnipa.gov.cn/patent/CN104883619A?8kt2YOWWXQBD=1651051407244
[9] http://epub.cnipa.gov.cn/patent/CN307192304S
[10] 上海知产法院首例涉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宣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来源“上海知产法院”微信公众号
[11] 网易云音乐:关于给酷狗音乐“山寨办”团队申请年终奖励的建议,网易云音乐,来源“网易云音乐”微信公众号
[12] 案号:(2016)京73民初276号
[13] 案号:(2018)渝01民终470号
[14] 案号:(2017)粤0106民初11928号
[15]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两起涉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易嘉、张凌辰,来源“上海知产法院”微信公众号
[16] 首例│微信截图生成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17] 案号:(2018)京0108民初51773号
[18] 观点集萃|APP视觉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人大版权,高雅文,来源“人大版权”微信公众号
[19] 同前注16
[20] 同前注17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2] 同前注18
[23] 转引自大邦丨浅议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大邦法律评论,郜少毅、孙成、李蓉,来源:“大邦法律评论”微信公众号。参见论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电子知识产权,2018年05月,何培育、马雅鑫。See 35 U.S.C.A. § 289: “Whoever during the term of a patent for a design, without license of the owner, (1) applies the patented design, or any colorable imitation thereof, to any article of manufacture for the purpose of sale, or (2) sells or exposes for sale ...”
[24] 同前注15
[25] 同前注17
[26] 音乐流媒体平台的内容生态之争,人民邮电报,赵乐瑄,https://www.cnii.com.cn/gxxww/rmydb/202107/t20210723_295865.html
从“网易云音乐诉腾讯音乐不正当竞争”谈在线音乐平台常见纠纷:音乐版权与UI设计
作者:卫新 胡至浩来源:星瀚微法苑

近期,一则“网易云音乐诉腾讯音乐不正当竞争”的词条登上微博热搜,引起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