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A与B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对于本借款合同有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XX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后双方产生纠纷,A向XX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结果XX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为XX市仲裁委员会,而该市的仲裁委员会全称为“XX仲裁委员会”。故双方的仲裁条款约定不明确,告知A应向B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管辖条款在一般的借款合同中容易被当事人忽视,但是约定管辖条款可以大大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上述5处人民法院对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进行管辖。作为借款合同的出借人,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出借人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之后的诉讼成本。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合同双方想要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时,在合同中关于仲裁条款的约定需要特别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例中的情况就属于约定不明确,而在双方产生纠纷后很难再就仲裁条款达成补充协议,故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就因当对仲裁结构的选择进行明确。比如当某地有两个或以上仲裁机构时,就不能简单的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
借款合同中管辖的约定
作者:黄烨镔来源:智仁律师

案情回放: A与B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对于本借款合同有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XX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