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业内新规
01、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02、邯郸经开区法院与邯郸经开区管委会联合印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暂行)》
来源:邯郸经开区法院
03、沈阳中院发布《关于破产企业账户管理、信用修复及金融支持的实施意见》
来源:沈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0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印发《关于破产企业账户管理、信用修复及金融支持的实施意见》
来源:沈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05、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试行)》
来源:大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06、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危困企业精准识别及保护机制》
来源: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07、四方台区人民法院与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 《关于破产程序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
来源: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08、武汉市江岸区法院研究制定《关于降低办理破产成本的工作指引(试行)》
来源:武汉江汉区法院
09、西夏区人民检察院与西夏区人民法院共同发布《关于破产程序法律监督的实施意见》
来源: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10、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印发《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来源:深圳市破产实务管理署
11、上海破产法庭发布《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来源:上海破产法庭
02、业内新案
1、首个地级市政府出现财政重整计划
按照鹤岗市对外发布的信息,截至2020年末,鹤岗市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31.1亿元。2021年12月23日,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取消公开招聘政府基层工作人员计划的通知》,原因是,“因鹤岗市政府实施财政重整计划,财力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人员招聘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了。这也意味着,鹤岗已经出现了财政资不抵债现象,必须对财政实施重整。如果不早做准备、早采取化解风险措施,鹤岗就有可能政府破产。一旦到了那样的程度,产生的影响可就不是重整这么简单了。鹤岗的财政已经“极度困难”,“地方政府出现这样极端的案例会导致其非常被动,其他地方要引以为戒,尽量在自己负债的过程中采取审慎态度,避免滑入这样一种危机局面。”
来源:资鸽智库
2、恒大集团在美国申请破产保护
2023年8月17日,恒大集团向位于曼哈顿的美国破产法院申请债权人保护。分析报道称,此举旨在保护其美国资产免受债权人的影响,同时在其他地方进行重组交易。恒大在申请文件中提到了中国香港和开曼群岛正在进行的重组程序,该公司几个月来一直在努力敲定离岸债务重组计划。7月份,恒大获得香港法院批准,将在8月对离岸债务重组计划进行表决。此举确由恒大主动申请,并表示此举为恒大进行美元债重组的正常程序,即美元债务重组需申请破产保护。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5章,允许美国破产法院承认涉及外国的破产或债务重组程序,同时非美国企业利用破产法第15章可阻止债权人在美国对申请人提起诉讼或冻结其资产,为其争取更多债务重组的时间。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3、碧桂园筹备债务重组
8月10日,碧桂园刊发盈利警告,预计今年上半年公司净利润亏损在450亿元-550亿元。从坊间传闻到碧桂园承认流动性危机仅半个月的时间,发酵的核心就是两笔美元债的票息未支付,由于尚处于30日的宽限期内,勉强来说,碧桂园不算是真正的爆雷。碧桂园已经在筹备债务重整,近期有望启动相关程序,该公司已聘请中金为财务顾问,主导重整事宜。碧桂园拥有较好的财务基本面,杠杆也不高,通过债务重整渡过阶段性困难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来源:不良资产头条
4、北京一中院裁定认可中传首高公司破产和解协议
2022年9月,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南通市宏大风机有限公司申请中传首高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中传首高公司属于先进装备制造业、新能源产业链,是经济转型期应予支持的优势产业企业,具有一定的发展潜能。近三年因受疫情、市场环境、企业经营等方面不利因素影响,该企业短时间内出现多起债务纠纷,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及时清偿欠款。北京一中院深入挖掘企业营运价值,推动公司由被动清算转入破产和解,积极引导管理人与各方债权人进行协商谈判,为破产企业争取宝贵的喘息时间。2023年8月3日,一中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5700余万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以100%比例清偿。中传首高公司不仅减轻了债务利息的还债压力,还赢得了两年的还款期限,有效避免因短期负债而被迫清算退市,最大程度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03、业内新举
1、第二届京津冀破产管理人协同发展论坛在石家庄举办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落实总书记指示、践行这一重大国家发展战略,2023年8月12日,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天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河北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共同主办的“第二届京津冀破产管理人协同发展论坛”在石家庄成功召开。来自京津冀三地的管理人、法官和专家学者共计260余人参加了现场的会议,2.2万人次通过线上直播参加了本次论坛。三地管理人、法官、专家学者分别在“优化营商环境,世行新指标变化应对”、“统一大市场建设,提高资产处置率”、“京津冀协同推进,破解房企纾困难题”三个分论坛上进行了研讨。在此次论坛上三地管理人协会签订了《“京津冀”三地管理人协会协同发展战略合作协议》,这是京津冀破产管理人协同发展取得的又一丰硕成果。本所律师应邀参会交流。
来源:河北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
2、第十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发布论坛征文公告
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优化建设中,破产法的理念更新与普及,制度规则的补正与革新,事关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成为了破产法理论与实务工作者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北京破产法庭等单位决定于2023年10月21日-22日,在京举办“第十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坛主题:中国式现代化中的破产法与高质量发展,特此发布论坛征文公告,面向学术界与实务界公开征稿 ,望大家踊跃参加。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
3、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2023年7月3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11个典型案例,集中展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工作成效。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能动司法,通过一个个案件的审理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营造安商惠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4、司法部发布监狱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监狱工作指导案例作用,着力提高改造质量,2023年8月30日,司法部发布5篇监狱工作指导案例,分别是“福建省泉州监狱团体心理辅导矫治案例”“法规矫恶习 真情促新生——北京市监狱罪犯曹某的教育转化案例”“八年攻坚磨一剑 斩断心魔塑新生——四川省凉山监狱罪犯吕某管理干预实例”“让‘拳头哥’脱胎换骨的178天——安徽省青山监狱冲动型罪犯鲍某的教育转化案例”“湖南省女子监狱罪犯侯某的矫治个案”。此次发布的案例围绕改造罪犯这一中心任务,着眼于创新改造方式方法、提高改造质量,集中展现团体心理辅导、心理矫治、危机干预、个别教育、行为养成训练、亲情感化及社会帮教等改造方法的运用,突出分类改造,探索精准转化,坚持因人施教、一人一策,充分反映教育改造的攻心治本作用,具有较强的典型性、示范性、借鉴性和指导性。
来源:司法部
5、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制度研讨沙龙”成功举办
8月15日,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制度研讨沙龙”举办。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积极探索依法合理调整个人债权债务关系。2021年2月,成都中院印发《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操作指引(试行)》。此次活动是协会首次以“个人破产制度”为研讨主题的专题沙龙,主讲嘉宾的精彩分享为大家带来了一场跨越古今中外个人破产沿革发展、覆盖理论与实践的一场盛宴。此次沙龙不仅有关于国内外各个人破产立法的发展现状概述,还有深圳地区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践分享,同时也立足于四川实践、探寻成都经验。希望在此次研讨沙龙中,各位参会代表能从国内外个人破产制度中找到中小企业破产办理能借鉴的地方,汲取更多精华,推进破产法治的实施推进。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
6、大湾区管理人高质量发展论坛在广州举行
2023年8月12日,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乘风破浪的管理人”之大湾区管理人高质量发展论坛在广州粤海喜来登酒店成功举办。论坛分为领导致辞、穗港澳三地合作签约仪式、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颁牌仪式、主旨演讲、投资人颁牌仪式、主题演讲、圆桌论坛等七项议程,来自各地的破产法审判专家、高校学者、实务届精英等共计200余人出席,共襄行业盛举,共谋高质量发展。本次大湾区管理人高质量发展论坛,汇聚了来自各地的破产法审判专家、高校学者及实务届精英,共享智慧、共谋发展,是响应时代要求、顺应发展趋势的一场行业盛举。未来协会将搭建更多区域学习交流平台,以更高站位、更高水平、更高标准,为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做出积极贡献。
来源: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
7、第二届黄河流域城市破产法前沿论坛在兰州举办
2023年8月4日“第二届黄河流域城市破产法前沿论坛”在甘肃省兰州市成功举办,来自破产法学界、司法界、实务界的300余人参加了本次盛会,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会上多位专家学者发表了精彩的演讲与论述。世行“商事破产”评估新指标发布后,黄河流域城市破产法前沿论坛对标新指标体系,来自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同仁高屋建瓴的提出一些深刻、新颖、务实的观点,取得了丰硕的会议成果,为我国营商环境的改善提供了新思路、新做法、新理念,凝聚了破产案件办理的共识,指明了破产法未来的发展方向。
来源: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庭外债务重组与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论坛在上海举办
2023年8月1日,上海仲裁委员会与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举办的“庭外债务重组与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论坛”在华东政法大学交谊楼基石厅顺利召开。本次论坛专家介绍了日本对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分别制定的庭外债务整理程序、破产ADR程序以及与庭内程序的衔接、引入多数表决制的最新改革动向,同时各位学者从破产审判常态化格局、预重整推动庭外债务重组、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诉源治理与庭后债务重组的定位四个维度出发,梳理了国内庭外债务重组的发展路径,并就区域性庭外债务重组中心的建立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希望此次会议能对未来各方通力合作、结合国内外立法实践经验,加速完善庭外债务重组程序建设与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起到积极推进作用。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
9、深圳上线首个市场化破产保护综合服务平台
7月28日,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保护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深破通”)正式上线。该平台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动建设,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落实开展破产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和建设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的工作要求,不断完善“法院裁判、政府管理、管理人办理、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现代化办理破产体系的最新举措。该平台是具有深圳特色的、高效便捷的数智化破产系统,以市场化为导向,着力打造庭外重组咨询服务、府院联动一键办理服务、破产投融资支持服务、跨境破产协作服务、破产财产处置服务、权利申报和债权人会议服务、管理人内部协作等七个模块,为困境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破产保护综合服务,为债权人参与和公众监督提供多元化的畅通渠道,为管理人办理破产提供全流程的便捷联动配套,推动市场化重整,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深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04、业内新论
(一)李曙光:《中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制度障碍及其克服》(《政法论坛》2023年第5期)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破产观念转变、个人债务人增多以及相应配套制度的完善,中国个人破产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本文主要分析在个人破产立法中仍然存在的制度障碍,并有针对性地创设中国式的个人破产制度。本文作者从中国个人破产立法的价值目标、个人破产立法的“个人”限定及范围限定、个人破产立法的制度难点与障碍、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制度设计与实现路径四个方面出发,明确应重点确立个人破产辅导制度、公职管理人制度、合理的自由财产制度、科学的债务豁免考察期制度以及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同时应加快以个人信用制度为核心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统一的个人财产信息登记制度、形成明细可追的支付体系、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处置规则、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并修订刑法中的破产相关罪名。
来源:政法论坛
(二)杜万华:《坚持社会主义破产保护法律的性质和新时代管理人的重要任务》(在第三届金陵管理人论坛上的主旨演讲)
在这次论坛召开之际,正是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国大力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活动的时候。杜教授提出要认真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补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短板,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要正确认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性质特征,树立破产保护的法律理念,这是管理人开展工作的基础。要充分利用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协助开拓新的投资渠道,这是管理人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要充分利用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协助盘活不良资产,是管理人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二。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
(三)武诗敏:《破产法视野中的以房抵债问题研究》(《法学家》2023年第4期)
在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由于牵涉债权人、购房户、建设工程承包人、拆迁户等诸多群体的利益,以房抵债问题的处理更为棘手。本文试以类型化的方法,从基本问题出发对破产程序中的以房抵债处理进行分析,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思路。作者深刻论述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以房抵债协议中的预告登记与网签备案问题及以房抵债与《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相关条款的适用。破产法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性质,牵涉众多主体的利益,在破产程序的框架下分析民商事领域的普遍性问题均应注意严守尊重非破产法原则,非确有必要不应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准确界定相关权利及义务;注重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平衡,关注整体利益保护。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
(四)石一峰 :《民法典》下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选择权的双重限制(《法学家》2023年第2期“视点”栏目)
在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处理一直是重点。作者阐述了管理人选择权限制的理论基础,提出管理人选择权的效率性限制。在此原则下,管理人应在“尽可能使债务人总资产价值(在量上)得以维持甚至增加,从而确保每个债权人的获偿状态趋于更佳”要求下,选择是否解除。管理人选择权也有公正性限制,因破产情形下完全的损失填补已不可能,实际只能通过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来避免相对方因解除合同而造成不成比例的重大损失,以此达到利益平衡。另外管理人选择权限制应有体系化准则,作者分别分析了单方效率与公正的博弈,从“纳什均衡”到“卡尔多-希克斯改进”的体系化标准,“卡尔多-希克斯改进”下管理人的第三种选择。破产实践中,管理人选择权应进行科学性限制,以提升市场整体效率。
来源:破产法快讯
(五)胡改蓉:《我国公司清算主体模式的反思——由双轨制向单轨制的转换》(《法治研究》2023年第4期)
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解散与清算的制度割裂引发了公司在退出环节“散而不算”的乱象。为促使公司有序退出市场,司法机关创设了“清算义务人”制度,并为立法所逐步确认,进而建立起我国特有的“清算义务人+清算人”的双轨制清算主体模式,此次《公司法》修订继续沿用了这一制度架构。但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未对清算义务人的职责及违法行为后果形成明确、合理的制度安排,反而引发了规则设计的叠床架屋、徒增制度成本。立法应将我国清算主体模式由双轨制改为仅设“清算人”的单轨制,尤其是明确将董事确立为法定清算人,以节省制度成本并实现快速启动清算的目的。同时,为平衡保护清算中各相关主体权益,应不断完善我国公权力对清算人的制度规范,尤其是加强行政机关对清算人登记与公示的要求以及司法机关对清算人选任与解任机制的介入。
来源:法治研究杂志社
(六)孙海龙:《全力推动破产审判工作现代化》(《法治日报》2023年8月14日第4版)
加强破产审判成为服务大局的重要方面,不仅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而且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在推动法院工作现代化的背景下,只有不断推动破产审判工作现代化,才能更好服务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护航经济发展行稳致远。重庆法院注重从优化营商环境评估评价中吸收借鉴好方法,树立整体协同的现代化司法理念,并通过制度、技术、文化三位一体融合发展,着力提升破产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精准有效的司法服务保障。作者分析了破产审判工作现代化面临的问题和不足,也提出进一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现代化的路径,从维护整体大局利益出发,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不断深化破产审判改革,有效解决破产审判实践中的难点堵点。
来源:重庆破产法庭
破产实务与理论新知荟萃(2023.09)
作者:破产部知识管理小组来源: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01、业内新规 01、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02、邯郸经开区法院与邯郸经开区管委会联合印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破产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