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正式施行,其中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该条提及了《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及12年封顶年限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而该条则区分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差异情况。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到底应该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以及是否一定存在12年的封顶年限呢?下面小编带大家主要讨论北京地区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相关规定。
2018年北京市调解仲裁处发布的《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被废止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 对于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入职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该条款的规定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方法,且在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中也有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因此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以下简称481号文)被废止后,对于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入职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仍应依法以481号文有关规定为标准,但在制作裁决书时不再提及481号文,而直接表述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的规定”。由此可见,对于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主要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为界,将劳动合同分为20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2008年1月1日之后解除的劳动合同,并采用两段式的方式进行处理。
一、20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
在2008年1月1日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其中第47条对经济补偿金的最高年限做出了规定。分析该条款可见,是否涉及经济补偿金年限12年的封顶,主要从劳动者月工资这一角度考虑。只有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才有经济补偿金最高年限12年的封顶限制,否则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将按照劳动合同签订日至劳动合同解除日的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计算。
二、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2008年1月1日之后解除的劳动合同
(一)《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已明确规定相关情形的处理
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并于2008年1月1日后解除的劳动合同,将会分成两个阶段计算经济补偿金。第一个阶段是自劳动合同签订日至2008年1月1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计算主要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当时的相关规定;第二个阶段是2008年1月1日至劳动合同解除时,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计算主要适用前文所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自第5条至第9条一共有5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可以根据是否具有经济补偿金最高年限12年的封顶限制将其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不存在经济补偿金最高年限封顶的限制:主要包括第6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第8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第9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在这3种情况下,即使劳动者自劳动合同签订日至2008年1月1日的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也会
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计算。
第二类是存在经济补偿金最高年限12年的封顶限制:主要包括第5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第7条“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合同”。在这2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自劳动合同签订日至2008年1月1日的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只能按照封顶年限12年计算。
案例一
北京市大峪化工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20)京01民终6365号)
【法官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张长生与大峪化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1994年3月7日建立,于2017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故大峪化工公司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张长生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经济补偿金,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张长生支付1994年3月7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经济补偿金。…..据此,大峪化工公司应向张长生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经济补偿金20000元(2000元/月×10个月),支付1994年3月7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经济补偿金24000元(2000元/月×12个月),共计44000元。
【律师分析】在本案中,劳动者在1994年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于2017年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2008年1月1日之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需要分段计算。由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自劳动合同签订日至2008年1月1日,存在经济补偿金最高年限12年的封顶限制。也就是说,虽然劳动者自1994年3月7日至2008年1月1日的实际工作年限超过了12年,但实际上只能按照封顶年限12年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金额。
(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相关情形的处理
根据前文所述,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主要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那么对于《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却没有经济补偿金相关规定的一些情形,尤其是实践中频发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法院尚存在不同的裁判口径。
案例二
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23)京03民终4412号)
【法官认为】关于案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新增加的情形,新华航空公司上诉主张案涉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新华航空公司上诉主张分段计算的年限不应当超过12个月,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
【律师分析】在上述案件中,法官认为用人单位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并非《劳动合同法》中新增的情形,所以该情形下的经济补偿金也应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开始分段计算,且法官明确了对于劳动合同签订日至2008年1月1日这一阶段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不适用经济补偿金最高年限12年的封顶限制。
案例三
闫伟与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22)京03民终6405号)
【法官认为】本案的关键是2008年1月1日前的经济补偿问题。闫伟上诉主张2008年1月1日之前亦有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对此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劳动法》、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均未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现行《劳动合同法》中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与200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经济补偿”在内容、补偿金额、补偿性质方面亦有明显区别。故闫伟主张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分析】在本案中,法官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相关规定中并不存在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所以该情形下的经济补偿金应当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由此可见,就“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单方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从何时开始起算”这一问题目前尚无统一观点,甚至同一法院都存在完全不同的裁判结果,建议用人单位了解此类争议问题,并关注所在地区实时的裁判口径和观点。
北京地区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年限应当如何计算?
作者:杨晨来源:极客律师事务所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正式施行,其中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