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如何查账?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小股东因不具有表决权优势,对公司运营本已无法有太大影响力,若是公司大股东还利用控制地位,通过各种账务处理损害小股东权益时,小股东是否只能眼睁睁被欺负,毫无反击之力?

小股东因不具有表决权优势,对公司运营本已无法有太大影响力,若是公司大股东还利用控制地位,通过各种账务处理损害小股东权益时,小股东是否只能眼睁睁被欺负,毫无反击之力?
任何制度都是有一定的衡平机制的,而《公司法》中赋予股东的查账权,则是小股东手中的一把利器。因此,如何行使相关权利是股东们都应当知晓的重要内容。
01、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否能够查阅会计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
由于目前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若出现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凭证事宜而导致股东发起相应诉讼时,法院可能综合股东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原因、公司拒绝查阅快捷凭证的理由、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判断是否同意股东查阅相应会计凭证。
例如:
1.不支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终26075号2022.03.08 裁判,法院认为:关于会计凭证能否查阅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会计账簿不包括会计凭证。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故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故一审对刘新泉、刘秀英、梁洪芳要求查阅华铁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刘新泉、刘秀英、梁洪芳上诉主张查阅会计凭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01民终1468号2023.06.20 裁判,法院认为:汇财通公司能否查阅地王公司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对此本院认为,对股东知情权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要平衡好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既要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又要防止股东权利行使过滥;对公司而言,既要防止侵害股东知情权,又要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影响公司利益。本案中,汇财通公司已向地王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了行使目的。地王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汇财通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要求查阅地王公司会计凭证存在不正当目的,不能证明汇财通公司查阅地王公司会计凭证有损害地王公司利益的情形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凭证是制作会计账簿的基础,会计账簿是根据会计准则对会计凭证进行综合而形成的结果,故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在内容上具有对应性。考虑到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通过会计凭证才能反映处理,如果不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股东很难真正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东的知情权并未获得实际落实,股东知情权的实现不能得到实质性保障。故一审法院对汇财通公司主张地王公司提供自2006年4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汇财通公司查阅予以支持,亦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02、股东向公司申请查账是前置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股东应当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阐述相应目的,而不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知情权诉讼。
一般来说前述相应正当目的常见的有:了解公司具体经营情况;要求公司分配利润;调查董事、高管等人员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等。
股东在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时,还应当保留相应的送达证据,以便在之后的知情权诉讼中证明自己已履行相应的前置程序。
03、哪些情形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公司基于各种原因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认为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而法院将会综合情况在股东知情权以及公司利益之间予以取舍。
例如: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民终18085号2022.10.17 裁判,法院认为:王蕾捷作为科兴达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科兴达公司主张王蕾捷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应举证证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科兴达公司主张王蕾捷为案外公司的股东,而该公司经营范围与科兴达公司有部分重合,且王蕾捷与徐建君关系密切,其也可能将查阅信息提交给徐建君参与的同业竞争公司。但科兴达公司针对其主张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两公司与科兴达公司有实质性竞争关系,故不能证明本案符合“不正当目的”的情形。
04、若知情权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后,股东如何查账?
1.会计报告可查阅和复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会计账簿只能查阅,不能复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3.能否查阅合同和协议在司法实务中有不同观点
有的法院认为可以查阅合同、协议,理由是会计账簿的基础是会计凭证,只有查阅会计凭证才能验证会计账簿的真伪,而合同、协议是会计凭证的重要基础。有的法院则认为查阅合同协议无法律依据,从而限制了股东知晓公司情形的内容范围。
4.股东可委托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查阅公司文件材料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股东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执行人员辅助进行相应的查阅工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股东无法胜任如此专业的查账工作问题,有效最大化知情权诉讼成果。
另外,股东即便有权查阅相关公司文件材料,股东以及股东委托的相关人员也应当注意,需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行使相关权利,不得扰乱公司的正常治理秩序。
05、股东如何提防公司篡改、隐匿、销毁会计账簿?
在股东发起知情权诉讼过程中,公司和其他股东可能基于各类原因篡改、隐匿、销毁会计账簿,从而导致最终股东无法达到查账目的。此时,股东在提起知情权诉讼时可一并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将股东拟查阅和复制的公司相关材料予以查封封存,以便最终能够有效执行。但值得提出的是,若最终股东在知情权诉讼中败诉,同时股东基于查封导致公司经营受阻而遭受损失,那么此时股东在败诉后,也将可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06、写在后面
股东查账权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公司决策等权利的基础,是股东知情权和公司经营权之间的衡平桥梁。尤其是对于小股东而言,应当充分知晓该项权利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合适的时机使用,是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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