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被拖欠款项怎么办?来看这部新规

来源:树人律师

文章摘要
中小企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肩负着就业与创业的重任,犹如一根扁担的两头。尤其是在新冠疫情蔓延之下。

中小企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肩负着就业与创业的重任,犹如一根扁担的两头。尤其是在新冠疫情蔓延之下。为助力中小企业度过经济的寒潮,促进其平稳发展,国务院在2020年7月5日制定并颁发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支付条例》”),于2020年9月1日正式生效。
中小企业如何界定
何为中小企业?
《支付条例》第23条规定:“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在自测平台未投入使用之前,各单位可以先在工信部网站上进行中小企业的测评。测评依据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2011年6月18日颁布的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即《中小企业划定标准》。
五大亮点及核心内容
下面本文将对《支付条例》进行新法速递解读,凝练总结五大亮点及核心内容,提醒各企业及单位在制定、签订或者履行合同时需要注意关于付款事项的法律风险
一、支付范围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条明确规定了适用的支付范围限于“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因此签订相关类型的合同需要注意。
二、付款时间
第八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九条:“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以上两条规定强调了付款期限,一般时交付之日起30日,另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以检验和验收作为付款条件的,不得拖延验收和检验,明确约定检验和验收的期限。
三、付款方式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条则强调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能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拖延付款时间,即非现金方式也应该遵循《支付条例》第八条的付款时间限制。
四、 逾期利息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五条约定了未作约定和已作约定两种情况下不同的逾期利息支付标准。
五、惩戒方式
第十六条规定了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将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十九条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则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则规定了不同情形下对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或其责任人的不同处分。
法律风险防范
针对《支付条例》,各企业单位首先对自己的企业类型标准进行自测,同时梳理合同相对方的企业类型标准。如果双方符合《支付条例》规定的企业类型,并且双方之间的货物采购、工程、服务合同存在已到付款期限,但是依然没有结算付款的类型,需要注意及时进行清算,以防出现法律纠纷。
各企业单位在后续的合同签订中,需要依据《支付条例》及时修改合同相关条款,尤其需要在在付款时间、付款方式、逾期利息等方面注意法律风险防范,使合同内容符合条例规定。
言而总之,《支付条例》的实施,于中小企业而言,犹如冬日里的火把,雪中送炭;于机关、事业、大型企业而言,则是悬在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更加需要规范自身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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