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破产程序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如何确定?

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文章摘要
【案例解析】 破产前未到应付款时间的工程款债权,于破产受理日加速到期,优先权行使期限从债权申报之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 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2015年9月24日,重庆
【案例解析】
破产前未到应付款时间的工程款债权,于破产受理日加速到期,优先权行使期限从债权申报之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2015年9月24日,重庆某装备公司被武隆区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2016年1月29日,重庆某建工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016年7月22日,重庆某建工公司向管理人发函,要求确认其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4月8日,武隆区法院批准了重庆某装备公司的重整计划。2018年4月11日,重庆某建工公司与重庆某装备公司《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明确工程款审定金额。同日,重庆某建工公司再次向管理人申报工程款价款优先受偿权。2018年10月22日,管理人出具《异议复审通知书》,认为重庆某建工公司不享有涉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加速到期,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以承包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起算点,而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必要。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以达成工程折价协议为必要,否则,承包人的单方主张(向管理人发函但未得到确认)并不能视为正确的行权方式,此时应当及时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一旦经过即消灭实体权利。
【问题解析】
进入破产程序前工程款债权已经到期的,进入破产程序后,仍然按照建工司法解释的规定,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进入破产程序前工程款债权未到期的,于破产案件受理之日提前到期,自承包人债权申报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受工程价款是否结算的限制。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基本规定
(一)行使期限规定的法律沿革
时期
依据
行使期限
起算点
2002-20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6个月
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竣工之日
2019-2021
《建工司法解释(二)》
6个月
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2021至今
《建工司法解释(一)》
最长18个月
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二)应付工程款之日的确定
对于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的确定,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三)行使期限的除斥期间属性
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普遍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六个月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无论债权人是否通过催告、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也无论债务人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均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一旦经过即消灭实体权利。
二、破产程序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特殊影响
(一)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加速到期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这意味着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债权在破产受理日即视为到期。
(二)工程结算非必要前提
在非破产程序中,发包人常以“结算未完成付款条件未成就”对抗承包人工程价款支付主张。但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尚未结算的工程款,债权提前到期的意义在于“破产案件受理之日未到期的债权提前到期”,至于工程款结算金额是多少,并不影响债权到期的事实发生,而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也不依赖最终审定金额,如若将承包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的法律后果转嫁给其他债权人,会对其他债权人不公。
(三)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为债权申报之日
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的法律规定依然适用。然而,对于破产前未满足付款条件的债权,“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的确定存在多种司法观点。一些观点认为应以破产受理之日为准,另一些则认为应以债权审查确定之日为准,还有观点认为应以申报债权之日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以承包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起算点,而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必要,管理人对优先权的审查结论也不影响起算点。
三、实务操作建议
在发包人破产的情况下,承包人应积极主张权利并及时固定证据,关注如下要点:
1. 关注条款的时间效力: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规定变更,因此应当关注合同订立、履行及相关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确定适用6个月还是18个月的优先权行使期间。
2. 固定结算依据: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尽快与发包人完成结算,或通过诉讼/仲裁确认工程价款金额,确定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
3. 及时申报+明示主张: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在债权申报期内及时申报债权,并明确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避免被管理人认定为普通债权。
4. 关注债权审查结论:如若管理人不予认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依法及时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主张优先权,避免因与管理人发生争议,导致优先权行使期限超期。
5. 正确行权方式:债权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以协议工程折价或提起诉讼/仲裁方式主张。直接向管理人发函,或者申报债权但管理人不予认定的,不能视为正确的行权方式,也不能以此确认行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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