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笔者在代理一件工伤案件中,人社局已经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工伤职工也已经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被人社局突然告知因用人单位对《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劳动能力鉴定程序需要中止,并待行政诉讼生效判决作出后再视情况重新启动。
那么人社局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是否会导致已经启动的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中止或者工伤职工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呢?本文将进行一一分析。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修订)》第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因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职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2、职工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
二、《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生效时间
由上可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首要前提是职工被认定为工伤,那么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何时生效呢?
《认定工伤决定书》作为人社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因此,《工伤认定决定书》自作出并送达给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从而产生拘束力、执行力、确定力。
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否会影响《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效力?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以及《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可知,即便用人单位对《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或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仍然不影响《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效力。
因此,《认定工伤决定书》在被撤销前都是合法有效的认定结论。
四、行政诉讼的现状及劳动能力鉴定关于中止的立法现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关于2014年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背景介绍,我国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的败诉率低,近年来下降到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因此,《认定工伤决定书》经过司法程序被撤销的概率大约为2%到10%。加之行政诉讼程序一审、二审流程走下来,耗时将达到半年到一年。
而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在程序方面是否可以中止,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既然《认定工伤决定书》自作出并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且最终被撤销的概率不到10%,加之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在程序方面可以中止,故人社局关于用人单位对《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劳动能力鉴定需要予以中止,待行政诉讼生效判决作出后再视情况重新启动的做法与法律规定严重不符,极大地延长了工伤职工获得工伤赔偿的索赔时间,同时将导致工伤职工依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是否因对认定工伤结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中止?
作者:曾佳魁 黄韬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近期,笔者在代理一件工伤案件中,人社局已经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工伤职工也已经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被人社局突然告知因用人单位对《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劳动能力鉴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