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之志原创 | 固定总价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的法律边界与司法实践——兼评2025年典型案例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必然排除结算? 在建设工程领域,固定总价合同因风险包干、结算便捷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但实践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波动、工程量增减等引发结算争议。
一、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必然排除结算?
在建设工程领域,固定总价合同因风险包干、结算便捷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但实践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波动、工程量增减等引发结算争议。核心问题在于:固定总价合同是否绝对排除结算程序? 本文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案例及法律规定,对此展开分析。
二、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1. 《民法典》第793条与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款确立了固定总价合同的“闭口”属性,即合同范围内工程价款不作调整。
2. 合同自由与风险分配
固定总价合同的核心在于双方对工程范围、工期、价款等要素的明确约定,风险由承包人包干承担。但若合同履行超出约定范围,则需通过结算确定增减部分价款。
三、固定总价合同是否需要结算的司法认定
(一)无需结算的情形
1. 合同范围未变更且工程已验收
- 裁判规则:若工程按合同约定范围完成且无增减项,即使未办理结算程序,法院亦直接以合同总价作为支付依据。
- 案例参考:2025年江苏某暖通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合同明确约定“固定总价”,且工程无变更,直接判决按合同金额支付工程款。
2. 合同明确排除结算条款
- 若合同约定“总价包干、不作调整”,且双方未就结算程序达成补充协议,法院通常不支持启动鉴定程序。
(二)需要结算的情形
1. 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减
- 裁判规则:对合同范围外的变更部分,需按实际工程量重新计价。
- 案例参考:2025年山东某船坞建造合同纠纷中,法院对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差异进行鉴定,调整合同总价。
2. 情势变更导致显失公平
- 裁判规则:若材料价格波动超30%或发生不可抗力,可依据《民法典》第533条启动调价程序。
- 案例参考:2025年新疆某建材价格暴涨案中,法院认定钢材涨幅超3倍标准差,判决开发商承担70%价差损失。
3. 合同无效或约定不明
- 若合同因资质瑕疵无效,或对工程量清单描述矛盾导致总价无法确定,法院将依据实际工程量结算。
四、2025年司法实践的新趋势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突破性适用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建材价格异常波动案”中确立“四要件审查规则”:
1. 不可预见性:价格波动幅度超3倍标准差;
2. 风险归属不合理性:合同条款显失公平;
3. 显失公平性:损失占比超22%;
4. 无过错性:承包人已尽风险管理义务。
该规则为固定总价合同调价提供了量化标准。
(二)结算程序的灵活性增强
法院更注重“按实结算”原则,即使合同约定固定总价,若存在以下情形仍可能启动鉴定:
1. 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
2. 变更部分与固定总价范围可明确区分;
3. 合同约定“暂定价”但未最终确认。
五、风险防范与合同管理建议
1. 明确合同范围与风险分配
- 在专用条款中细化工程量清单描述,避免“暂定价”“暂估项”等模糊表述。
- 对材料价格波动设置调价条款(如±5%以上启动调价)。
2. 规范变更与签证程序
- 设计变更需经书面确认,并附工程量增减清单;
- 工期延误索赔需与费用索赔同步主张。
3. 完善结算条款
- 约定结算期限(如竣工验收后60日内完成)及逾期视为认可条款;
- 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如争议评审委员会)。
六、结语
固定总价合同虽以“风险包干”为核心,但并非绝对排除结算。其是否需要结算取决于合同范围是否变更、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及程序合规性。2025年司法实践进一步细化了情势变更的适用标准,为平衡发承包双方利益提供了新路径。建议企业强化合同管理,通过条款设计将风险控制在可预见范围内。

刘莹莹
毕业于南京审计大学,曾以412的高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连续三年获得国家级奖学金。现在为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4年起从事法律工作至今有11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曾服务于宁证期货有限责任公司、Kpmg Advisory (China) Limited 、江苏景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同科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永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管理委员会、江苏洋井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秉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在建设工程、合同争议、劳动人事、海事海商等领域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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