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在发生纠纷时,我们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在发生纠纷时,我们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首先要明确,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因此在发生纠纷时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的基本原则来确定管辖。
约定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此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与民间借贷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进行管辖,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可以作为与民间借贷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参考:借贷双方的住所地、款项交付地、汇款地、转账地、利息收取地或者其他与民间借贷行为有关的地点。
法定管辖
若民间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来确定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当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时,该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得知,在合同履行地不明时,给付货币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而民间借贷合同的标的物一般都为货币,因此在合同约定不明时,应当以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那么如何确定“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可见,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而非诺成性合同,即出借人将借款交给借款人之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才生效,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生效的前提就是出借人已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在发生纠纷时,一般的情况都是借款人未向出借人返还借款,出借人需要通过诉讼主张款项的返还,所以,此时在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则接受货币的一方应当为出借人所在地而非借款人所在地。
除了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其他所有的民间借贷合同都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就诺成性合同而言,在发生纠纷需要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则就要按照不同的情况来区分了:如果出借人承诺借款而未借款,借款人追究其违约责任,则“接受货币的一方”应当为借款人所在地;如果出借人出借后借款人不还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则“接受货币的一方”应当为出借人所在地。
因此,在涉及到民间借贷合同时最好明确约定有效的管辖法院,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解决,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