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建筑市场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务中对此存在争议。今天,我们就来共同探讨学习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承包人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问题。
0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2.司法实践
目前,实务中,对该问题存在争议:
观点一认为,从《民法典》立法目的及立法政策的角度考量,有关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是为了解决发包方拖欠承包方工人工资的问题,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仍然要保护施工企业工人工资的发放,承包人应当就所建工程的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观点二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仅是财产折价返还请求权,而非工程款支付请求权,因此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价款这一债权而存在,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依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但承包人的投入已物化到工程中,无法返还,故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是无法返还情形下的折价补偿方式。
坤略观点
笔者认为观点一更符合立法本意和社会现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方的一项法定优先权,目的是保障施工方能够及时取得工程款,保障农名工工资的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施工方优先权仍受法律保护。
03.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
(2019)最高法民申2351号 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甘钜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承包人可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主要是因为承包人的人力、物力、财力已经物化于建筑工程中。当发包人不能如约支付工程款时,赋予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有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的实际付出与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同,此时,肯定承包人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较为公允
(2022)最高法民申292号 吉林省洋帆置业有限公司、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天宇公司是否享有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人的法定权利,属于具有担保性质的民事权利。天宇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就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如何认定
01.法律适用问题
对于2020建工司法解释一施行前签订的施工合同,如果根据2018年建工司法解释的规定,六个月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已经届满,则优先受偿权的履行并未持续至本解释施行后,优先权行使期限仍应适用2018年建工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六个月;如果2020建工司法解释一施行后,优先受偿权未满六个月的行使期限,承包人仍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权利还在履行期间,则可适用2020建工司法解释一关于行使优先受偿权最长十八个月期限的规定。
02.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
1)工程价款未确定,除斥期间起诉前尚未起算。
案例一(2022)最高法民申292号 吉林省洋帆置业有限公司、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至于本案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问题。洋帆公司主张应依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九项关于竣工验收与结算的相关规定确定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因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该合同第九项并非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故该条款亦应认定为无效。且天宇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双方尚未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案涉工程价款数额尚未确定。二审判决认为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在天宇公司起诉前尚未起算,并无不当。故对洋帆公司该项申请再审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 指导案例171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和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委托的造价机构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对案涉工程价款出具《审核报告》。2014年11月24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通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2014年12月1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公司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请求依法确认对案涉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2015年2月5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停止施工。2015年8月4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发送《关于主张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作联系单》,要求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年5月5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公司又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优先受偿权参与分配申请书》,依法确认并保障其对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因此,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关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6个月除斥期间内以诉讼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其优先受偿权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承包人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作者:纪芋含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由于建筑市场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务中对此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