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 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 依照其规定。
法条解析
一个人在无处分权的情况下处分他人财产,如售卖产品、使用产品的商标等等,并与权利人订立合同来转让财产,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买卖,其实就是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在买卖合同中,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受人的交易目的;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如果因出卖人未取得标的物的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因而买受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源自对《合同法》第51条、第132条第1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修改、综合与完善。该条明确了无权处分合同不因未取得处分权而无效。同时,该条在物权区分原则的指导下进一步对因未取得处分权而影响合同履行问题的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即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
2013年7月20日,华宇公司(公司方)与岳某文(职工方)签订《内部房屋买卖合同》,岳某文向华宇公司购买涉案房屋。落款时间是2014年7月20日《房屋买卖合同》,买方为凡某飞、卖方为岳某文、林某秀(岳某文的配偶)。岳某文称该合同上关于林某秀的所有签字捺印都为其本人代替,林某秀对此不知情。岳某文、林某秀以无权处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凡某飞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故本院对岳某文、林某秀上诉以岳某文无权处分案涉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
确认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
作者:白雁军 袁梓雯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 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 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