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之职务侵占罪

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企业经营发展中,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相比常见的商事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更是企业风险的核心部分,是不可触碰的雷区。

企业经营发展中,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相比常见的商事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更是企业风险的核心部分,是不可触碰的雷区。尤其职务侵占案属于企业内部高发案件,无论是哪种企业都可能发生职务侵占的情况,所以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是企业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
经典案例
2012年1月17日,被告人郭威在白山市三江大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华生电器电脑部担任经理期间,以虚报与长春市浩蓝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蓝公司”)采购电脑订单的方式,欺骗华生总公司向浩蓝公司汇款人民币420000.00元,后郭威谎称该笔订单被取消,但用于“冲流水”,要求浩蓝公司将款汇到郭威个人账户上,浩蓝公司在扣除税款后向郭威个人账户汇入394800.00元。后郭威虚填了货物入库信息,将该款占为已有,并挥霍。2012年3月14日,被告人郭威再次采取同样的手段,将百金通公司应退还给华生总公司的人民币550000.00元占为已有并挥霍。2012年4月期间,被告人郭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制作借款单的方法,将采购方已支付的货款人民币127420.00元占为已有,并挥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威前两起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三起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令其退赃退赔。后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后一审法院还是认定被告人郭威前两起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三起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郭威仍旧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最终以职务侵占罪改判郭威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及令其退赃退赔。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被告人郭威通过设立虚假订单、虚假入库等手段来骗取单位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何种犯罪?是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首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不论是虚构事实还是隐瞒真相,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希望的财产处分。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两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罪,在大多数情况下,两种罪名没有重叠,没有法条适用上的问题,但是在本案中涉及到准确定性问题。
两罪的区别主要表现:
1、犯罪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主要体现在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具体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自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
本案中,郭威通过虚构订单再退单,将退款占为己有的行为若不考虑其他因素应认定为诈骗罪,但是,郭威的身份系电脑部经理,其职责权限是负责电脑部的采购计划、下订单、电脑的日常销售以及销售批发工程的相关流程申请和执行,其身份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特征。而且郭威供述其向何大伟(统采部部长)汇报过采购及冲流水的情况,并得到了何大伟的同意,有证人证言可以佐证,故郭威能够骗取到公司的财物实际上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另外,职务侵占罪的表现手段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贪污罪的手段即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法;所谓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合法形式,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本单位财物。本案中,郭威身为电脑部经理,通过设立虚假订单、虚填货物入库信息骗取本单位财物,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取得本单位财物的一种手段。综上,郭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本单位财物,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企业防控职务侵占罪风险的建议
(1)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加强对企业账目的管理、严格遵循账目交接制度、对企业账目及时备份或存底。单位的账目和资金情况,要定期进行清理,掌握情况,避免将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防止单位人员利用财务制度漏洞,实施非法侵占行为。
(2)完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
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建立符合行业规范的经营、管理规章及监督制度,在企业采购、生产、销售、运输等各环节要监督到位,责任到人,绝不能流于形式,出现感情用人、管人的现象。
(3)加强企业职工思想、法制教育
任何企业的员工均会面临各方面的利益诱惑,仅靠自身的道德规范来约束往往是不够的,因此需要企业定时、定期开展思想教育和法制培训。
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广厦万间,不过夜卧三尺;家财万贯,亦不过日食三餐!别让职务侵占罪成为您职业生涯上的“滑铁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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