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17年以来,深圳警方重拳出击,破获了一系列重特大案件。其中大量涉及以互联网为平台进行的犯罪案件。其中包括,广东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深圳龙爱量子公司(以下简称“龙爱量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深圳市深通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广东国龙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深圳国银稀贵金属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金汇通商务有限公司等24家期货交易类平台涉嫌诈骗或非法经营犯罪;广东创意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涉嫌诈骗犯罪;及此前查处的一批骗购外汇及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去年影响较大的是破获了一批比较隐密的地下钱庄犯罪。大力整治金融、期货、大型商品交易平台、互联网经营环境,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案件查处
一、重特大传销案件
1、“善心汇”假借慈善敛财涉案数百亿
2017年7月24日,“平安北京”发布通报称,部分“善心汇”会员被别有用心之人煽动来京非法聚集,严重扰乱了首都社会秩序。
7月26日,“平安北京”再次发布通报称,针对近日部分“善心汇”成员被煽动来京非法聚集一事,截至7月26日,63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被刑事拘留。
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广东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问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办案民警介绍,多年来,张天明把自己包装成“大慈善家”、“经济学者”。而事实上,他并未研究过经济学。2016年5月以来,张天明等人通过搭建“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平台,大肆发展会员。截至目前,善心汇共有500多万会员,遍布全国31个省区市,涉案金额数百亿元,是近年来较为罕见的特大涉嫌传销组织。
“善心汇”法定代表人张天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善心汇就是一个传销”组织。
2、深圳龙爱量子传销公司6月28日正式被查封
打传防骗7月2日网讯:2017年6月30日,参与深圳龙爱量子公司的会员告诉小编,龙爱量子公司在6月28日正式被深圳市公安局万丰派出所查封,涉及传销骗局。“龙爱量子”宣传投资85000元可以得到上百万的回报,让很多人失去了理智。渴望致富的心理,使相当数量的人员致富观念扭曲,投机心理浓重,短期内难以改变。他们不希望付出太多的成本和劳动,又缺乏专业致富手段和致富信息,所受的文化教育层次也不是很高,这些人很容易被洗脑,走上传销的道路。目前已经刑拘了一批龙爱量子领导组织成员。
二、非法期货交易
2017年2月17日,深圳多家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被警方查封。2017年2月16日,深圳市经侦局联合市金融办、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等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近期集中查处的非法期货交易场所类犯罪案件进行了通报。24家非法期货交易企业进行遭立案查处。(财新2017年2月19日报道)
深圳公安通报,此次行动是从今年1月份开始,由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牵头组织福田、罗湖、南山、宝安、龙岗、龙华分局开展多警种联动,集中力量查处非法期货交易场所、会员单位、代理商涉嫌犯罪行为,共查处非法期货会员单位(代理商)24家,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404人,全市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100余人,其中,有的以诈骗罪逮捕,有的以非法经营罪逮捕。
据公开报道称,此类非法期货交易场所、会员单位伙同代理商在网上招揽客户,由公司员工扮演“赚钱客户”、“喊单老师”等角色,通过QQ、微信聊天和直播间讲课等方式,诱骗客户在现货交易平台开户注册,投入资金,对大宗商品标准化合约进行集中交易,实质与客户进行现货行情对赌,诱导客户频繁交易、反向操作,利用交易软件后台监控和影响客户交易,造成客户普遍亏损严重、公司巨额盈利,侵害了投资人的财产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涉嫌诈骗、非法经营犯罪。(附24家查处名单)
三、广东创意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诈骗案件
前不久,“广东创意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这一名字引起了文交行业人员的密切关注,但是其受关注的原因并不是因为运营状况良好,恰恰相反,这是一个打着文化产权交易的幌子进行艺术品投资诈骗的团伙。在群众举报之后,广东省特别成立了“飓风9号”专项行动,打击查处了这个虚假期货交易诈骗特大犯罪团伙,并拘留了相关涉案人员。
深圳南山区警方查处的此起案件,涉及受骗总人数8000余人,涉案金额高达10亿元人民币。据深圳警方的介绍,该案也已创了该类案件之最。
报道称,深圳南山区警方通过侦查发现,这家名为广东创意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的公司打着文化交易所的幌子,将子虚乌有的文化艺术品以虚假的形式挂在期货平台上进行交易。交易软件内显示的走势图实际为套用国外期货平台的K线图,与其宣称的艺术品毫无关联。据犯罪嫌疑人那某交代,广东创意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本身就是一个虚假电子网盘,并不存在实物。
“大部分事主是处于亏损状态,同时这些亏损的钱都分别打到了它的下级会员单位,或者是一些个人账号。通过一层层的抽丝剥茧,对资金进行分析、调取,会发现这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诈骗案件。”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警二中队中队长童跃如是说。
四、涉地下钱庄犯罪
在警方今年查处上述一批重特大案件之前。2016年深圳警方在广东省公安厅的部署下,查处了一批涉地下钱庄的案件。
人民网北京10月12日电,据广东省公安厅网站消息,近日,在省公安厅的统一指挥下,深圳、佛山、惠州、汕尾、东莞、江门、揭阳、云浮等多地警方雷霆行动,重拳出击,先后开展了代号为“飓风6号”“飓风13号”等5波次打击地下钱庄集中收网行动,破获案件14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50余名,初步统计涉案金额2300余亿元人民币。其中深圳破获系列地下钱庄案,涉案480多亿。
律师界迅速反应,积极进行研讨
针对以上重特大案件的查处,律师界纷纷召开相关法律座谈会、讲座,针对所查处类型案件的法律法规进行专题研究学习。仅深圳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商事犯罪辩护委员会就连续举办了一系列学习研讨活动。如我们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座谈研讨;诉讼委及商辩委组织了“深圳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办法研讨会”,“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预防与辩护”研讨,昨天又聘请到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门金铃(原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北京京都所律师)来深圳进行“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研讨,为后期辩护练好法律专业功。
作为最早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在积极参与上述学习研讨的同时,事务所自己还与北京总所一起组织进行了更为深刻的、具有针对性的学习研究。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研究、研讨掌握最高人民检察院刚刚出台的《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有关金融、互联网犯罪、传销犯罪辩护研究等。以便于为此类案件进行有效辩护。既配合司法机关的集中整治与严厉打击,亦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学习过程中,尚权深圳所的律师们注意全面深入的学习研讨现有的刑法条文规定,及已经发布且尚在有效实施的司法解释。同时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案例,深圳本地各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以及过去本所自身办理的类似案件进行细致的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经验总结。寻找各类案件的辩护策略与具体案件的辩点。
目前该所已接受了上述案件中某些嫌疑人家属委托,并对案件进行跟进。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时根据了解的案情,提出羁押审查性意见,应当事人及其家属请求申请取保候审,依法进行相应的辩护工作。
2017年8月15日
附件1:
24家受查处非法期货类会员单位、代理商名单
1、深圳市深通商品经营有限公司
2、广东国龙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3、深圳国银稀贵金属有限公司
4、深圳市中金汇通商务有限公司
5、浙江万心齐利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6、广东盈海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7、深圳市汇富天下经营有限公司
8、深圳市微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9、深圳市众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10、深圳市如易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11、深圳市聚富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2、深圳广发瀚鑫有限公司
13、深圳市金富汇投资有限公司
14、聚点成金投资有限公司
15、深圳韵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16、深圳市盛世创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7、深圳市艾利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8、深圳市久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9、深圳市盈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深圳市昌融亿达投资有限公司
21、深圳市隆达瑞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2、深圳市聚鑫汇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3、深圳世纪瑞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4、深圳市生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2:
诈骗罪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
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最高法院2014年指导案例)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附件3:
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外汇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出版物行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电信业务行为。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等行为。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食盐行为。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预防、控制传染病期间哄抬物价的行为。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的非法经营网吧的行为。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使用POS机等方法套现的行为。
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非法发行基金的行为。
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行为。
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规定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非法生产、销售非食品原料及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行为。
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的非法采挖、销售、收购麻黄草的行为。
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的行为。
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的行为。
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行为。
附件4: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解释、规章
1、2013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3、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4、1998年6月18日,国家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5、2002年2月21日,国家再次发布《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