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行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院认可吗?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建设工程领域中,当发包人建设资金不足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往往是他们首选的方式。发包人要申请贷款通常会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但在受偿顺序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建设工程领域中,当发包人建设资金不足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往往是他们首选的方式。发包人要申请贷款通常会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但在受偿顺序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作为施工方的承包人为协助发包人顺利取得贷款、保障抵押权人的受偿顺位处于优先地位,大部分都会选择向抵押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作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
当施工完成,承包人无法获得工程款清偿时,承包人能否主张这种放弃无效呢?承包人工程款和建筑工人工资又如何得到保证呢?
01、为何设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其所依据承包合同而建造的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于一般的债权受偿的权利。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建筑工人的生存权益,以避免拖欠工资的现象。
优先受偿权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了优先受偿权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目前对于优先受偿权的性质通说观点认为其属于法定优先权,属于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优先权在性质上属于担保物权,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无需登记公示,可以针对动产或不动产,不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受偿顺序由法律直接规定。
因此,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不仅优先于普通债权,更具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效力。
0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能否对抗银行抵押权
建筑工人对于建设工程价款和建设工程不直接享有权利,既不享有物权,也不享有债权。所以,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建筑工人无法获知、也可能不会直接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
但实际上建筑工人的劳动已经根据承包人的要求完成建设工程,将自己的劳务实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虽不对建设工程价款或者建设工程享有权利,但其享有对承包人的工资给付请求权。
承包人放弃或者限制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不能向建筑工人发放工资,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放弃设置了限制,即,不得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
所以,即便承包人作出了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此承诺也可能会归于无效!
比如下方两起案例:
(2022)最高法民终65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施工合同》约定“如贷款银行要求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应予同意”,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权利,关涉建筑工人利益,应当从严把握关于放弃该权利约定的效力。发包人嘉煜公司已于2016年12月1日进入破产程序,若认定上述约定有效,必然影响承包人工程款的清偿,从而侵害建筑工人利益。因此,对于嘉煜公司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018)辽民终 111 号】:辽宁省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施工人对于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施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权益,但是本案工程款实际已经给付大部分,施工人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并不必然损害农民工工资利益,施工人有义务通过其他途径对农民工工资利益予以保障。宜华建设公司作为工程价款的权利人,可以选择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也可以主动放弃优先受偿权,也允许其与他人通过约定放弃优先受偿权。依据本案现有事实证据,并无证据证明宜华建设公司主动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自主处分放弃该项民事权益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法有效。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主要关注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承诺是否违反合同效力?有无损害工人利益?
也就是说,当承包人所作出放弃的承诺有效且不损害建筑工人工资权益时,银行的抵押权是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反之,如果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放弃优先受偿权承诺无效,那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的。
03、写在最后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作为承包人获取工程款的终极法律武器,在承包人维权之路上属于最后保障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承包人能否较为高效和完整地获取应得利益。
实践中,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通常是基于行业发展现状所造成的地位不对等的实际情况所导致,承包人在很多情况下不得不作出妥协。但这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处于绝对的被动地位,在承包人未能获得工程款给付情况下,应当及时主张优先受偿权,以确保商业银行债权顺位利益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避免错过最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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