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二)

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上一次我们提到了工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合同双方的权利实现和义务履行有着重要的影响(逻英订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一))。

上一次我们提到了工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合同双方的权利实现和义务履行有着重要的影响(逻英订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一))。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虽然合同对工期已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往往无法按照约定工期完成施工而造成工期延误,这就涉及到工期能否顺延的问题,本期我们来了解有关工期顺延的内容。
一、什么是工期顺延?
工期顺延是指承发包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工期延误”这一事实状态所作的变更,即工期延误是事实,但因满足了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某些条件,进而双方就该事件引起的延误天数予以顺延达成一致。
二、工期顺延的事由
关于工期顺延的事由,从国际工程的视野来看,2017年版FIDIC黄皮书第8.5款(竣工时间的延长规定)规定,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如期完工或将要出现工期延误时,承包商有权获得工期延长。这些原因包括:
1.变更;
2.根据合同约定有权获得延长的原因;
3.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4.疾病或政府引起的不可预见的人员或货物短缺;
5.业主、业主人员或在现场的业主其他承包商引起的延误、妨碍或阻碍。
此外,在2017年版FIDIC红皮书中还约定,当承包商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原工程量清单中预估工程量发生较大偏差时,承包商有权获得工期延长。如果实测工程量的增加超过10%,且增加部分对竣工时间造成了影响,则承包商有权获得相应的工期延长。
从国内来看,根据《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为本)》(GF-2017-020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发包人或监理人申请工期顺延,包括但不限于:
1.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
3.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
4.发包人拒不签收有关文件导致工期顺延的;
5.发包人未办理有关证件导致工期顺延的;
6.发包人未提供基础资料导致工期顺延的;
7.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8.发包人或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导致的工期顺延;
9.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的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10.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11.因不利物质条件导致的工期顺延;
12.因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工期顺延;
13.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而致工期顺延;
14.发包人要求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导致的工期顺延;
1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的工期延误。
三、工期顺延的主张与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对工期顺延的主张及确认做了如下规定: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根据此条规定,对于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主张及认定规则可以归纳如下:
1.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的,承包人主张顺延工期,应要求发包人确认;
2.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的,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顺延工期主张;
3.承包人按约定申请顺延工期,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4.合同未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的,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主张不能成立;
5.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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