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用点读设备,也就是我们经常能看到的点读机、点读笔等产品。这些点读设备通过接触实体书本的页面,自动地播放对应的语音,方便孩子们独立地阅读书本或者学习英语。这些点读设备的出现,极大地减轻了家长们的负担,并且可以一定程度上的帮助孩子学习,使得该类产品的销量巨大,利润丰厚,从而导致了大量的侵权商品流入市场,严重影响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通过对其中法律关系的分析,从而得出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并针对该侵权行为预估相对应的赔偿金额。
一、确定侵权的客体
根据常识,这类点读产品都需要搭配相对应的实体书,通过点读产品与实体书的接触,发出与所接触部分相对应的语音。而当消费者购买点读产品时,一般并不会配套有相对应的实体书,需要消费者自行购买。因此,在该类案件中,涉及侵权的为点读笔内预存的音频文件。
二、原告资格的确定
在一般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当确定了侵权的客体属于什么产品时,可以直接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只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登记证书、底稿、出版的产品等证据,就可以确定实际的著作权人。
但是,对于该类案件,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有部分法院的观点认为,该类音频文件是配合实体书进行使用的,该类音频文件并未形成新的作品或者制品,当权利人享有实体书的著作权时,即当然地享有对该音频文件的著作权。
而有部分法院的观点认为,该类音频文件形成了一个新的录音制品,由点读设备与实体书形成一种新类型的音像制品产品,而当该音频文件属于录音制品时,根据《著作权法》的第四十条,录制者对该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中的邻接权。并且,在该种情况下,他人复制该音频文件还需支付实体书著作权人一定的报酬,即,实体书的著作权人有权就其获取报酬的权利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本文更倾向于认为该类音频文件形成了一个新的录音制品。因为将实体书录制为音频,即改变了其作品的表达方式。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划分恰恰是根据其表达方法的不同而划分的。假如直接地根据实体书著作权而当然地享有音频的著作权是违背著作权保护的本质的。
三、点读设备可能侵犯了什么权利
在判断点读设备可能侵犯什么权利时,应先梳理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并针对其中的每一个独立行为判断其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哪些权利。
3.1 生产点读设备时预存了侵权的音频文件
在生产该类点读设备时,部分商家为了提高自身产品的竞争力,会预先将大量的点读音频文件存放在点读设备内部。当商家主动地将涉嫌侵权的音频文件预存在点读设备内部时。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该商家可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3.2 销售预存有侵权音频文件的点读设备
当商家对外销售如上所述的,已经预存有侵权音频文件的点读设备时,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该商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3 生产、销售的点读设备没有预存侵权音频文件
市面上还存在一些点读设备,其为了避免侵权的风险或者为了减低生产成本,并未在点读设备内预存任何的音频文件,需要消费者自行添加时,生产、销售该类点读设备并不会侵犯他人的权利,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但是,存在一种特殊情况,销售者有可能需要承当一定的侵权责任。有部分商家在销售该类空白点读设备时,会说明其愿意为消费者提供音频的下载,添加服务,并且提供一份列表给消费者挑选。当该列表中含有侵权音频文件时,该商家的行为可能会侵权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与发行权,并就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4 销售空白点读设备时提供下载方法供消费者自行下载
当商家对外销售的点读设备并未装载有任何的音频文件时,其销售行为并不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权。但是,假如其提供了下载侵权音频的方法,使得消费者可以自行下载时,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呢?本文认为,其提供下载音频文件的方法并不会直接地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但是应该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帮助侵权”的认定方法去判断商家提供下载方法给消费者是否“帮助”了直接提供侵权音频文件的网站或者软件实施侵权行为。当该行为构成“帮助侵权”时,商家应当与直接侵权者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不论是存在时间很久的点读设备,还是逐渐热门起来的音频类线上课程的出现,甚至是一些声音类的综艺节目,如《朗读者》的热门,无不体现着各种声音类制品或者产品进入市场并被社会所熟悉。因此,不论是商家,节目的制作人,甚至是各类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都需要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避免侵权,保护权益。
学习用点读设备的著作权侵权可能性
作者:陈裕文来源: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

学习用点读设备,也就是我们经常能看到的点读机、点读笔等产品。这些点读设备通过接触实体书本的页面,自动地播放对应的语音,方便孩子们独立地阅读书本或者学习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