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继承中国境内遗产及合法转移出境法律服务产品

来源:华商律师

文章摘要
引 言 《2023全球富豪迁徙报告》显示:2023年,中国高净值人士移民位居全球第一,比2022年增幅25%。
引 言
《2023全球富豪迁徙报告》显示:2023年,中国高净值人士移民位居全球第一,比2022年增幅25%。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外籍人士继承境内资产的问题日益凸显,其复杂性和独特性对法律从业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那些身处境外的继承人来说,由于种种原因无法亲自回国处理遗产继承、变现以及购汇等事宜,他们往往会产生疑问:是否可以委托律师来全程代办这些手续呢?
此外,在我国现行外汇管理制度下,当国内的父母离世后,关于其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在变现后是否能转换成外汇并汇出国外,以及这一过程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何,也是许多外籍继承人关心的问题。
此外,法律方面,这类继承适用财产所在地的中国法律,还是适用继承人身份所在地的外国法律,可能将导致继承人范围不同、继承份额不同、跨境遗嘱效力认定不同。而存款的继承、不动产继承、股权继承、股票基金等继承手续也所有不同。
外籍人士继承中国境内遗产,适用场景包括:
1.移民子女继承中国父母在中国境内遗产;
2.移民子女继承移民父母在中国境内的遗产;
3.外国人在中国工作、投资、置业创造的位于中国境内遗产,需要由其继承人继承等。
本法律服务产品,将帮助外籍人士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存款、房产、股权、股票、基金等各种类的遗产,如需要转移出境,一并提供法律服务。
目 录
一、服务背景
二、服务介绍
(一)服务内容及流程
(二)服务亮点
(三)服务效果
三、典型案例
四、团队简介
【阅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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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背景
1.中国移民人口增加;
2.外商投资企业存在较大规模,外籍自然人股东面临遗产继承;
3.全球范围内资产配置增加;
4.不同国家的继承法律规定存在较大差异,继承风险高发。
二、服务介绍
(一)服务内容及流程
1.指导当事人收集继承相关的资料;
2.如果有遗嘱,判断遗嘱是否有效;
3.分析判断继承事项所应适用哪国的法律;
4.选择继承路径,是通过诉讼继承,还是非诉讼继承;
5.办理跨境公证认证、国内公证手续等;
6.在各财产的有关管理机构处办理继承手续以及办理缴税事宜;
7.提起继承诉讼(如无法通过第6项办理非诉讼继承);
8.办理财产转移出境核准等手续。
此外,建议被继承人生前做好继承安排,本团队可提供继承规划法律服务,降低跨境继承的难度和风险。
(二)服务亮点
1.团队陈澜律师对于跨境继承法律适用、非诉继承手续、法院管辖具有深入的理论和实务经验,曾在律师协会举办经验分享讲座和发表专业文章等,可为客户提供专业、负责的法律服务。
2.团队律师包括中国律师、新加坡律师、美国加州纽约等州律师、加拿大律师等,熟悉中国继承法和常见的其他国家的继承法律,并有相关的继承业务的承办经验,如需要团队协作,可便捷对接;
(三)服务效果
为客户稳妥、细致、耐心、周全地办理继承业务,化解跨境难题,降低法律风险,免于面对纷繁手续,减少客户忧虑,实现继承目标。
三、典型案例
1.新加坡籍L女士无遗嘱继承案
【案情】
L先生(化名,被继承人)与L太太(继承人)育有三名儿女,一家五口均系新加坡公民。两年前,L先生突然因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除新加坡的资产,还有其多年前在中国工作,存于中国某银行的若干人民币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单)。L太太和三名子女对遗产继承均无异议,经新加坡法庭做出了裁定《遗产管理授权书》(GRANT OF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确认了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以及遗产的范围(包括新加坡和中国的遗产)。但L太太不知道在中国如何办理遗产继承,遂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并委托代为办理中国境内遗产的继承。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几个法律关系和涉外跨境因素:
被继承人系外国人,去世时在国外生活,其继承适用哪国法律?
没有遗嘱,外国人如何继承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存款?
新加坡法庭的《遗产管理授权书》裁定在中国如何得到认可?
办理继承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办理继承之后遗产如何出境?
律师最后协助L太太继承了先生在中国的遗产,并将遗产合法转移出境。
2.美国籍黄某遗嘱继承诉讼案
【案情】
美国籍黄某与香港籍黄某1(被继承人)系妹与兄的关系,黄某1去世后,黄某在上海某区法院以被继承人的妻子奚某为被告,提起遗嘱继承诉讼,要求按照遗嘱继承黄某1留下的位于上海某处的不动产、动产等。被告奚某八旬老妪书面抗辩称不同意将遗产继承给黄某,但没有到庭也未聘请律师。法院审查原告黄某提交的香港籍黄某1在上海所立的关于将上述遗产继承给妹妹黄某的遗嘱,以及黄某在中国继承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接受遗赠的《遗嘱继承说明书》,确认被继承人黄某1所立遗嘱有效,遂判决该位于上海的遗产由美国籍的黄某继承。
【法律分析】
本案遗产涉及动产及不动产,原告、被告均为境外人士,且立遗嘱人黄某1亦为境外人士,居住地和死亡地为香港,遗嘱设立地点为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由于判决书未显示遗嘱人曾在香港以外居住过,因此推断立遗嘱时经常居住地、死亡时经常居住地均为香港,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遗嘱效力应当适用香港法律。但判决书通篇未提及法律适用问题、未提及香港法,法院径直按照中国内地继承法进行审理有失偏颇。
最后,丈夫的遗产由妹妹继承,八旬妻子没有继承权。如果这并非逝者黄某1的本意,则原可以去世前进行跨境遗产规划,或者继承诉讼中聘请专业律师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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