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间借贷纠纷大数据报告

来源:iCourt法秀

文章摘要
民间借贷本身属于资金融通的范畴,伴随商业活动产生,有着长期的历史渊源,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急剧上升。

民间借贷本身属于资金融通的范畴,伴随商业活动产生,有着长期的历史渊源,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急剧上升。
民间借贷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我国信贷资金局部供给不足的矛盾,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客观上因资金使用不规范、无序,导致债务不能及时清偿,从而引发纠纷的民间借贷也不在少数。鉴于此,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有助于我们从宏观上查看民间借贷纠纷爆发的行业领域、特点等情况,从微观上洞察民间借贷纠纷发生的原因和法律实务的裁判规则。
本文通过Alpha数据库,搜集了云南省2014年度到2017年度的所有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对本金、利息、利率、法院支持情况及裁判观点等核心问题予以简析,尝试从法律、 金融两个维度出发,总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主要特征,为民间借贷风险控制和可行性操作提供数据支撑。
检索步骤及结果
一、检索式
1.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2.裁判日期:2014-2017
3.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4.地域:云南省
5.数据采集时间:2018-08-08
二、检索结果
根据Alpha案例库数据统计显示,2014~2017年度,云南省全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为66,304件,全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为5,479,280件。
宏观数据分析
一、年度增量分布


2014年至2017年,全国民间借贷纠纷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年均增长率为51.1%。年增长率波动大,其中2015年到2017年三年间,增长率呈现下降的趋势。


对比看来,2014年至2017年,云南省民间借贷纠纷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年均增长171%,是全国年均增长率的3.42倍;主要原因可能是市场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对资金融通需求量增多。

云南省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占全国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比例逐年增加,一定程度上说明云南省民间借贷活动比全国平均水平更为活跃。
二、地域分布

云南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地域分布数量排名前五的分别为昆明、楚雄、红河、玉溪、曲靖,其中犹数昆明市分布最多,达到29554件,占比44.6%。昆明市作为云南省省会城市,也是一带一路的重要城市,是云南省经济核心,经济比较发达,发生纠纷案件的数量也是遥遥领先,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民间借贷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生率与GDP有一定正向关联性。
三、程序分布

民间借贷案件一般情况下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确,一审程序占比较高,达到57.99%;7.16%的案件进入二审程序,0.78%的案件进入再审程序,33.89%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其他程序占比0.17%,主要是关于管辖权异议和财产保全的, 排在最末。
分析原因可能是云南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证据意识较为薄弱,因此上诉率相对较高;同时执行案件占比居高,说明云南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时较为困难。
四、二审裁判结果分布

Alpha案例数据库显示,全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数量为349159件,维持原判案件数量205682件,维持率为58.91%;改判案件62773件,改判率为17.98%;撤回上诉率为12.37%。

云南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总数为5252件,维持原判案件数量3216件,维持率为61.23%,改判案件1276件,改判率为24.29%;撤回上诉率为7.4%,对比可看出,云南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维持率、改判率均高于全国占比。
五、高频法条分布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起因主要包括借款人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未约定还款利率、逾期利率,还款利率、逾期利率约定不明确等。
六、审理期限

根据Alpha案例库数据统计显示涉及审理期限的有48848件,约34.9%的案件在91-180天之间审结;33.27%的案件在31-90天内审结。平均审理期限为132天。
七、标的额

在云南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千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共计34719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高达98.54%,当事人绝大部分是小额信贷公司;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云南省有9件,占全国涉案标的超过1亿元的民间借贷案件的2.92%。
9件案件中,审理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只有3件;6个月到12个月之间的4件,还有2个案件的审理期限超过2年。 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往往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因此审理时间较长。
出庭情况
通过高级检索,搜索文书中(包括法院观点和裁判结果)提及“缺席判决”或“缺席审理”等关键词,得到缺席判决案件数量为3724件,占比5.61%。

被告经法院传唤,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院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判。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研究我们发现,缺席判决被告败诉的比例较高,说明法庭应诉的重要性。
裁判观点分析
一、管辖权异议
【裁判规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索引】(2015)楚中民二终字第1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启柱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锁芳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董锁芳、张晓明系夫妻,董锁芳在答辩期间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董锁芳、张晓明的住所地虽然在禄丰县,但禄丰县xx镇xx村委会、楚雄xx小区业管会及楚雄市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均能证实董锁芳、张晓明已在楚雄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该案应由楚雄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一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是原审被告董锁芳,原审却认定是原审被告张晓明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裁定张晓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楚雄市人民法院处理。二审中张晓明也明确表示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原审被告董锁芳、张晓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书中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认定有误,但处理结果正确,应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予以变更。
【审理结果】本案原审裁定书中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认定有误,但处理结果正确,应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予以变更。因此,原审被告董锁芳、张晓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二、本金支持
【裁判规则】借款凭证存在,且能证实借款事实,则法院一般会支持诉讼请求。
【案件索引】(2016)云3124民初287号许政强与夏剑、钱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审理结果】网上银行交易详情单,有付款人钱小燕的名称、账户号及收款人许政强的名称及账号,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组照片不能证实货物的价值,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确认,对被告的证明观点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被告签名、按印的借条及银行交易单载明的金额分别为180万、57.9万元、90万元、250万元、50万元,本院确认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借款本金应为627.9万元。
三、逾期利率支持
【裁判规则】逾期还款利率当事人无约定,依法应按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索引】(2015)五法西民初字第46号王丽诉被告钱桂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审理结果】由于当事人对借款利率没有进行约定,根据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性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的利率,本院确定借款利率按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还款利率当事人无约定,依法应按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四、约定利率支持
1.约定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是否受支持
【裁判规则】约定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
【案件索引一】(2017)云01民终4713号张国胜、陶宁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索引二】(2014)昆民三初字第263号李巧与云南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远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超过了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被告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2.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是否受支持
【裁判规则】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案件索引】(2015)云高民三终字第101号上诉人段念、陈庆忠、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长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兴、原审被告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中,应将该177万元充抵欠款。
【审理结果】段念、陈庆忠、星长征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证据证明,应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3.小结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按照现在的银行利率即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年利率的24%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24%至36%则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超过36%则是无效区,这也是对1991年《司法解释》的重大修改,在利率无效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五、法院是否支持“砍头息”
【裁判规则】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案件索引】(2016)云0102民初4250号高伟与陈立峰、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借款100万元,但是原告高伟仅向被告陈立峰转账支付了95万元,且庭审中原告自述“扣除了5万元的利息”,此行为应视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砍头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之规定,本院认定被告陈立峰实际上从原告高伟那里借到款项为95万元。
总结
总体而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有借贷形式不规范、借贷利率约定多样、借贷主体复杂、借贷市场混乱等特点,所以案件送达难、公告比例高、权利救济成本增加。
建议:
(一)借贷双方明确借贷还款利率和本息支付方式。
(二)妥善保管借条、转账凭证、用途等能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
(三)提前明确约定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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