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企业持续占用住所作为登记注册地,现有产权人的救济路径探讨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通常,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如果要变更的也需要向主管机关办理登记,但不少企业却未能及时变更,仍然占用原住所持续作为登记注册地,这就导致现有产权人无法在该住所进行登记,只得另外寻找住所挂

通常,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如果要变更的也需要向主管机关办理登记,但不少企业却未能及时变更,仍然占用原住所持续作为登记注册地,这就导致现有产权人无法在该住所进行登记,只得另外寻找住所挂靠并缴纳挂靠费。此时,现有产权人可以如何寻求救济呢?本文做简要分析。
案例介绍
案例一(2021)京0105民初4677号
谷仓公司与华语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金为每年4000元,同时约定鉴于华语公司使用谷仓公司厂房地址进行工商注册的事实,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 华语公司须及时将注册地址变更,在营业地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期间,其仍需按月支付相关费用。实际上,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就是使用注册经营地址,华语公司并未实际使用房屋,合同到期后,华语公司既未提续约,也未迁出上述办公地址,谷仓公司多次催告无果后就起诉到法院,要求华语公司立即将公司注册地址从租赁厂房迁出,并且支付未办理迁出变更登记手续的办公地址占用费(按原租金标准的2倍计算)。
法院认为,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属于行政职能部门的主管事项,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不予处理。《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已到期终止,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是华语公司履行交还房屋的附随义务,因此谷仓公司主张注册地址占用费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最终将占用费的计算标准酌定为每年2000元。
案例二(2019)京0108民初63396号
无忧公司于2016年5月从涉案房屋房主吴某和中介处租赁了涉案房屋,2016年11月将工商地址迁到涉案房屋,2017年7月无忧公司搬出,但与吴某口头协商继续用涉案房屋的地址用做无忧公司的注册地址至2018年6月,并交纳了地址挂靠费。科仪公司于2017年9月从吴某处购买了涉案房屋,10月23日取得房产证,12月将涉案房屋租赁给一家房地产公司。2018年初,科仪公司才发现涉案房屋被无忧公司工商注册为住所地,遂与其交涉,后起诉要求其赔偿地址占用费50000元,无忧公司才于2019年12月18日将工商注册地址从涉案房屋迁出。
法院认为,无忧公司使用涉案房屋地址注册公司,科仪公司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后,无忧公司未经科仪公司同意继续使用涉案房屋作为注册地址,直至2019年12月18日将地址迁出,导致科仪公司无法在同一地址注册,造成了科仪公司一定的经济损失,但科仪公司主张50000元损失费过高,最终酌定科仪公司的损失为26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条: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第二十七条: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律师观点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原企业确实占用现有产权人的住所作为登记注册地,现有产权人应该如何寻求救济呢?
从行政法律的角度,现有产权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有企业占用自己合法住所作为注册地的事实,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而督促其尽快办理变更登记。毕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则上企业应当依法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在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也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否则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比如上海一家咨询中心就因在注册登记地址无实际经营场所而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从民事法律的角度,现实生活中,不少企业购买商铺的根本目的就是将其作为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住所、经营场所)来使用,在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后,现有产权人对该商铺就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占有是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不受他人非法侵犯,使用是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用,以便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然而,原企业拒绝将注册地址迁出的行为则侵犯了现有产权人的使用权,现有产权人只能另外寻找地址注册登记、缴纳挂靠费用,自然有权向原企业主张相应的损失赔偿。至于损失的赔偿标准,律师认为,现有产权人既可以根据其实际支付的挂靠费用来主张,也可以根据同地段、同面积、同等类型的商铺(厂房等)租赁费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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