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草案)》董事(会)条款解读

来源:华商律师

文章摘要
2021年12月24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12月24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其中不少条款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公司治理组织等方面进行了修订。通过阅读草案的内容,可以发现《公司法(修订草案)》赋予公司董事(会)更多权限,强化了董事会的职责。本文主要从公司内部治理角度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中董事会、董事相关条款进行解读,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01调整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现行法

《公司法(修订草案)》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行使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股东会职权之外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权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解读:

1、条文解读

关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现行《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职权采用列举加公司章程授权的立法模式,授权公司章程可在法定列举的10项职权以外另行规定“其他职权”,按照现行法的规定,法律列举的10项法定职权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公司章程做出变更/调整,公司章程自治的自主权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公司法(修订草案)》则规定由董事会行使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股东会职权之外的职权,取消对董事会法定职权的列举,公司章程可对董事会职权做出更为自由、多元的规定。

因章程可对董事会职权做出更为自由的约定,《公司法(修订草案)》条文第二款也规定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机制,即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实务建议

《公司法(修订草案)》该条款如获得通过,则公司股东无疑应更加重视公司章程在公司内部治理中的作用,应撇弃目前“千篇一律”的章程模板,制定更为符合公司特征的个性化公司章程,其中,关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应当是公司章程的重点内容。


02删除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法定人数上限限制并规定职工代表董事制度

现行法

《公司法(修订草案)》

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解读

1、条文解读

《公司法(修订草案)》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人数和人员组成进行了调整,仍然保留三人的下限但取消了董事会的人员上限限制,其次,规定满足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置职工代表董事制度。

2、实务建议

取消董事会人数上限的限制,赋予公司在董事会人数设置上更多的自由,特别是在股东人数较多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应更加重视参与公司董事会并争取在董事会中获得席位。


03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制度

现行法

《公司法(修订草案)》

第六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并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解读

1、条文解读

根据《公司法(修订草案)》的上述条款,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并规定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甚至可以不设置监事(会)机构,是对现行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重大调整。

2、实务建议

《公司法(修订草案)》上述条款获得通过,虽然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但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及维护公司利益角度出发,我们建议,可在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同时设立监事会的监督机构,由审计委员会侧重履行财务、会计的监督而监事(会)可继续履行现行法中的监督职责,例如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04增设董事自行辞职及股东会决议解任董事条款

现行法

《公司法(修订草案)》

第六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职生效,但依照前款规定需要董事留任的除外。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职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补偿。

解读

1、条文解读

现行公司法对董事是否有权在任期内主动辞职未做规定,导致实务中董事辞职遇到诸多障碍,影响董事的自主择业权,容易陷于治理机构内部僵局。而《公司法(修订草案)》明确了董事主动辞职的规定,董事可以随时向公司提出辞职,系单方解除行为,如果董事同时兼任法定代表人,因法定代表人从公司董事、经理中选任,辞去董事职位后丧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前置条件,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另外,增设了股东会有权决议解任董事,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可解任董事,为了保护董事被任意解任,《公司法(修订草案)》亦规定如没有正当理由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补偿。

2、实务建议

上述条文如获得通过的,大量的挂名法定代表人、董事在公司大股东不配合办理变更的情况下可通过辞职制度辞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避免因被挂名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引致的法律风险。


05调整董事会议事规则

现行法

《公司法(修订草案)》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解读

1、条文解读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调整,现行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没有进行过多的规定,主要是由公司章程来规定具体的细节,仅约定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而《公司法(修订草案)》新增了对董事会的最低列席人数和最低决议通过人数的规定,董事会的最低出席人数为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经过全体董事过半数决议通过,进一步规范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2、实务建议

《公司法(修订草案)》上述条款如获得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成立需要“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由此也可以看出董事总数及董事席位的重要性,因《公司法(修订草案)》取消董事会人数上限的限制,公司股东无疑应更加重视公司章程对董事会中总数及席位的设置。


06不要求必须设置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现行法

《公司法(修订草案)》

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七十条,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或者经理,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解读

1、条文解读

针对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公司,现行法规定可不设董事会,但需要设置一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而实务中,这类公司往往是由同一人担任执行董事和公司经理,身兼数职位。《公司法(修订草案)》的上述调整更符合规模较小的公司的实际需求。

2、实务建议

针对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但可以不设董事会,也不再强调必须设置执行董事或董事一职,可直接一名设董事或经理行使董事会职权,该设置形式更贴合实际,无需为迎合法律法规而增设过多重合性职位。


07新增电子通讯的会议制度

现行法

《公司法(修订草案)》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电子通讯方式。

解读

1、条文解读

随着互联网的便捷化发展以及居家办公、线上办公的普及,电子通讯方式已贯穿工作的各个环节,修订草案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可采用电子通讯方式进行,但需要在章程中进行规定。

2、实务建议

如果公司股东、董事在异地,我们建议可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电子表决的内容,可增加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效力及力度,同时减少因现场参与而发生的成本。


08调整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报告制度

现行法

《公司法(修订草案)》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五)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第一百八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

解读

1、条文解读

针对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审批机关局限于股东(大)会,

《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的批准机构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赋予公司在处理关联交易、同业竞争问题上更多自主性及灵活性。

2、实务建议

公司可在章程中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的事前审批机关。


09明确由董事来执行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决议

现行法

《公司法(修订草案)》

第二百零八条,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1、条文解读

《公司法(修订草案)》新增了利润分配决议分配主体,明确由董事在股东会决议六个月内进行分配。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如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分配利润的实施组织、分配时间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可另行给予达成新规定。

2、实务建议

现行《公司法》仅规定公司利润分配的决议机关,并未明确规定利润分配的实施,实务中因此引起的争议并不少见,为此,我们建议,如果上述条款获得通过的,可在章程中对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操作及实施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10特殊情形的公司合并董事会决议制度

现行法

《公司法(修订草案)》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与其持股超过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解读

1、条文解读

按照现行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而《公司法(修订草案)》增设了公司合并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的两种例外情形,分别是被公司持股超过百分90%的公司合并时或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修订草案明确该两种例外情形的表决权限可以下放至董事会表决,可以不经过股东会决议的。需要注意的是,修订草案亦赋予了公司自治的权利,公司章程可对该例外情形的表决主体另作规定。

2、实务建议

如上述条款获得通过的,公司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该两种情况由董事会决议或另行规定该两种情形仍需通过股东会决议。其中,针对第一种情形,修订草案对于持股超过百分之九十,系直接持股或间接持股没有明确规定,为避免争议,建议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再者,建议对被合并公司应履行的对其他股东的通知程序、优先收购权程序进行细化,使该条款更具有操作指导性。


11清算义务人调整

现行法

《公司法(修订草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二十八条,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1、条文解读

现行公司法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为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公司法(修订草案)》对公司自主清算制度中清算义务人做出调整,具体表现为:第一,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作区分,统一规定清算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第二,授权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会可在公司董事外另行选定非董事人选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事务,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未另行选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的清算组成员规定。《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该等修改,赋予公司章程及股东在公司自主清算中更大的自主权,公司股东可根据实际的需要确定清算组。

2、实务建议

根据笔者办理公司自主清算的法律实务经验,因公司清算涉及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财务处理等较为专业的法律、财务问题,公司股东在不具备该等专业背景知识的情况下,难以应付清算事务。如上述条款获得通过的,建议可在公司章程或通过股东会决议聘任具有该等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例如,律师、会计师)一同参与组成公司清算组,确保公司清算的开展合法、合规。


结 语
《公司法(修订草案)》虽仍处于修订过程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但从该版修订草案可见,《公司法(修订草案)》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更多权限,董事会在公司治理机构中将发挥更为重要的地位。目前,修订草案仅在宏观层面对董事会的职权进行规定,至于职权的落实与监督更多还是依赖于公司内部章程作出的细化规定。我们相信,在《公司法(修订草案)》通过后,大部分创业公司所使用的公司章程将需要做出修订,我们也提醒广大创业者对《公司法》的修订保持密切的关注。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