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角色下银行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要点分析

来源:大数据法律研究

文章摘要
2020年5月9日,六大国有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及两家股份制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均因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及数据报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银行

2020年5月9日,六大国有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及两家股份制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均因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及数据报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处以罚款。[1]
2020年4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两份关于银行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判决书,银行临时工和支行行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对外提供客户个人信息,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
银行数据质量欠缺、信息安全保障不足、内部管理制度存在漏洞等种种问题不断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中,银行所承担的“金融机构”“网络运营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及“个人信息控制者”等多重角色进一步增加了银行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相关制度的难度。下文将从分析近年相关行政处罚案例入手,分析银行在扮演不同角色时所应关注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要点。
一、监管机关行政处罚特点分析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被处罚当事人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和数据报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0日

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保监罚决字〔2020〕6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保监罚决字〔2020〕10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保监罚决字〔2020〕7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保监罚决字〔2020〕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保监罚决字〔2020〕12号

可回溯制度执行不到位,可回溯基础管理不到位,未传递或缺失可回溯视频资料,质检不合格业务占比较高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3日

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

错报、漏报银行业监管统计资料;

信息系统控制存在较大安全漏洞,未做到有效的安全控制;

未按企业划型标准将多家企业划分为小微型企业,报送监管数据不真实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3日

银保监罚决字〔2019〕12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中国人民银行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10日

银罚字〔2020〕14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10日

银罚字〔2020〕1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6日

银反洗罚决字〔2018〕2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6日

银反洗罚决字〔2018〕3号

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黄章任

2020年2月10日

银罚字〔2020〕15号

陈珺

银罚字〔2020〕5号

吴加明

银罚字〔2020〕8号

陈敏华

银罚字〔2020〕10号

杨越

银罚字〔2020〕11号

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王山

银罚字〔2020〕19号

陈大鹏

银罚字〔2020〕9号

贾凤军

银罚字〔2020〕13号

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黄丹

银罚字〔2020〕18号

杨梅

银罚字〔2020〕20号

张佳宁

银罚字〔2020〕22号

段兰芳

银罚字〔2020〕3号

张国勇

银罚字〔2020〕7号


本团队整理了2017年至2020年中国银保监会[3]和中国人民银行[4]于其官网上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在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方面,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问题,违反反洗钱规定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规定是各银行被处罚的主要原因。值得注意的是,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和反洗钱信息收集方面,监管机关往往采取“双罚制”,即除对负有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责任的银行进行处罚外,还对主要及直接负责人予以相应处罚。
二、作为“金融机构”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要点
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要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首先需基于其内外资性质、经营范围及网络运营业务获取相应的许可证或进行备案。
银行若从事增值电信业务,需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银行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

内外资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条

经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网络运营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七条

第十二条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十三)

(十七)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第六条

第十六条


三、作为“网络运营者”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要点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金融等重要行业和领域,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根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确定指南(试行)》,银行运营为金融行业中的关键业务。因此,银行一般应被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履行网络运营者的一般安全保护义务的基础上,还需履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特殊义务。银行在建设和部署基础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需构建与不断完善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数据合规制度,从制度上填补安全漏洞。
1. 保障银行基础设施、设备与信息系统安全
建设和部署安全稳定的基础设施、设备与信息系统是银行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的客观前提。不仅要考虑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合规要求,还需考虑银行运营特点,对重要网络设备和各类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进行审查。

安全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五)

第三十四条(三)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九条(五)

重要网络设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重要网络设备技术风险提示的通知》

全文

管理信息系统及其他通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五)

第十条(二)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五条(五)

第十七条(二)

第二十五条(二)

第五十九条(六)

第一百一十六条(一)

第一百一十九条(七)

第一百二十一条(一)(二)(五)

第一百二十二条(一)(二)

第一百二十四条(七)(八)(九)

第一百二十六条(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四)

《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全文

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全文


2.构建网络安全保护制度
银行应从内部治理和外部控制两个角度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银行的内部治理需构建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银行部门架构、员工管理制度。内部人员管理制度还需区分普通员工、能够接触到个人金融信息等客户信息的员工以及网络安全负责人等不同岗位的员工。此外,还需制定一系列网络安全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安全应急处置制度和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几个部分。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网络运营者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作为网络运营者的银行自不例外。
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银行在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还需定期进行演练,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银行还应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而外部控制制度则主要针对银行存在业务外包等第三方合作的情形,若银行通过外包开展业务,应充分审查、评估外包服务供应商保护银行数据的能力,并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外包服务提供商的数据保护和保密义务。在外包业务终止后,银行需确保外包服务提供商已及时彻底删除相应数据,以降低数据泄露的风险。

内部治理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部门架构

《网络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员工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二)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 22240-2020)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GB/T 25058-2019)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GB/T 25070-2019)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19)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GB/T 28448-2019)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GB/T 28449-2018)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管理中心技术要求》(GB/T 36958-2018)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能力要求和评估规范》(GB/T 36959-2018)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试评估技术指南》(GB/T 36627-2018)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六)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网络安全应急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三)(四)

外部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


3.构建数据管理制度
银行应从数据收集和使用、数据存储及数据治理等角度,遵循全覆盖原则、匹配性原则、持续性原则、有效性原则,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制定全面科学有效的数据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管理、部门职责、协调机制、安全管控、系统保障、监督检查和数据质量控制等各项具体制度,并根据管理要求和实际需要进行持续评价更新。银行应建立数据安全策略与标准,依法合规采集、应用数据,依法保护客户隐私,划分数据安全等级,明确访问和拷贝等权限,监控访问和拷贝等行为,完善数据安全技术,定期审计数据安全。
外商投资银行具有特殊的安全管理义务,“数据本地化”是其保存和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重要原则。外商投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则需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

数据收集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

5 个人信息的收集

7 个人信息的使用

数据存储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十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

6 个人信息的存储

数据治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全文

《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9版)

全文


四、作为“个人信息控制者”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要点
银行因其自身经营属性,掌握着大量个人信息,其中不乏与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个人敏感信息。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JR/T 0171-2020)相继出台,个人信息保护在银行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中的地位不断凸显。
分析第一节的行政处罚信息可发现,“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是处罚的重要理由。2020年3月,中信银行在未经客户本人授权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违背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信息安全权,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于5月9日通报该情况并决定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启动立案调查程序。银保监会对此事的快速响应也折射出监管机关对个人信息保护日益重视的态度。
除满足一般个人信息控制者需承担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外,银行还需注意法律对个人金融信息的特殊保护要求。以个人信用信息为例,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银行不得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否则监管机关可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实名验证要求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全文

个人金融信息总体保护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

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

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第三章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

全文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JR/T 0171-2020)

全文

个人信用信息保护要求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五、结语
银行在经济生活中承担着“金融机构”“网络运营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个人信息控制者”等多重角色,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业务的深入,银行的身份将会更加多元与复杂,比如发布APP的银行将成为移动应用运营者。然而,万变不离其宗,无论银行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安全保障责任承担和个人信息保护都始终贯穿银行的日常运营。同时,银行还需注意其与一般网络运营者或个人信息控制者之间的差异,针对其自身经营特点制定更新和落实适当的管理制度防范合规风险。
【参考资料】
[1] 蓝鲸财经. 8家银行因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报送违规“吃”罚单,中国银行被罚270万. (2020-05-09)[2020-05-21].https://app.lanjinger.com/d/136309.
[2] 券商中国. 国有大行支行行长竟私拿客户信息,帮别人招揽业务!这家银行临时工也成“内鬼”. (2020-04-27)[2020-05-21]. https://mp.weixin.qq.com/s/lB30xNIBcCkOp7RnFhW0mg.
[3]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2020-05-21].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List.html?itemPId=923&itemId=931&itemUrl=zhengwuxinxi/xingzhengchufa.html&itemName=%E8%A1%8C%E6%94%BF%E5%A4%84%E7%BD%9A.
[4] 中国人民银行. 行政处罚公示.[2020-05-21]. http://www.pbc.gov.cn/zhengwugongkai/127924/128041/216142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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