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封控期间九个企业用工问题解答

来源:摩尔精律

文章摘要
今年初始,从广西百色疫情爆发到现在奥密克戎病毒导致的上海地区封城,疫情已经波及了多个省市和地方。法顾中心通过问答的方式,对疫情封控期间常见的十个用工问题提供法律指导,供大家学习备查,以便不时之需。

今年初始,从广西百色疫情爆发到现在奥密克戎病毒导致的上海地区封城,疫情已经波及了多个省市和地方。法顾中心通过问答的方式,对疫情封控期间常见的十个用工问题提供法律指导,供大家学习备查,以便不时之需。
01
问题一:
用人单位已经向应聘者发送录用通知书,但应聘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报到,应如何处理?
答:可以协商处理。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将报到日期顺延至疫情缓解以及封控措施取消后的日期。如果用人单位需要紧急用工又可以接受居家/线上办公的,可通过在线和邮件沟通的方式与录用的应聘人员确认劳动合同条款、建立劳动关系后安排相应的工作。
02
问题二:
用人单位能否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的规定,受疫情影响的民事合同主体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劳动合同主体则不适用并不得因疫情影响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法》未引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主要原因是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生存权。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即使出现不可抗力,劳动者的该项权益仍需予以维护,用人单位也应谨慎区分民事关系与劳动关系适用不可抗力的条件、法律后果,避免适用错误,侵害劳动者权益,并因此承担违法后果。
03
问题三:
因疫情封控,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无法有效考核试用期员工,如何处置?
答:需谨慎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试用期是不能进行延长的。
如果对于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因为受到疫情封控的影响,无法进行有效考核,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在协商一致后中止试用期,而不能单方中止员工试用期的。
04
问题四:
员工感染新冠病毒,该如何处理?
答:① 应当支付员工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工作报酬。
② 在此期间,如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05
问题五:
疫情封控期间,用人单位该如何支付员工工资?
答:居家办公正常发放,居家不办公优先安排相关假期后适用“停工停产”的工资及生活费发放办法。若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的,应支付员工正常工资;若无法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的,用人单位可提前通知员工使用年休假,或决定对此类员工适用“停工停产”相关规定。
若用人单位决定对员工适用“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地规定的办法执行。以南宁为例,生活费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06
问题六: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该如何理解?
答: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的规定,如用人单位实行按月支付工资的制度,工资支付周期应为一个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均涉及“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该周期的性质应属缓冲期,主要目的是体现风险共担和疫情期间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只有理解为一个时间长度,才符合相关规定的内涵。如果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理解为“跨越当前支付周期截止时间点",则易引发用人单位停工时间相同,却仅因工资支付周期起算时间不同,而承担不同工资支付责任的问题。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出现停工停产,劳动者也存在不能及时返岗的困难。准确理解和适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有利于疫情期间工资待遇支付标准的贯彻执行,在保障劳动者疫情期间基本权益的同时,也有利于促使用人单位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共担风险、共渡难关。
07
问题七:
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复产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
答:可以。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与劳动者协商是用人单位需履行的程序,但并未要求“必须协商一致”。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企业都可以在履行协商程序后统筹安排带薪年休假。
08
问题八:
因工作原因滞留封控地区的员工,滞留期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应当如何支付工资?
答: 正常支付。员工由用人单位安排出差,但因出差地出现疫情被封控,不能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其滞留行为是为完成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工作内容导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故应按正常劳动领取工资。
在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特殊情形下,国家在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担责任、共渡难关的同时,还要考虑劳动关系的人身从属性、依附性特点,也即劳动者的劳动以用人单位安排为前提,如因工作原因导致滞留进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要充分考虑无法提供劳动的“正当性”,并与劳动者能够提供正常劳动而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相区分。
09
问题九:
疫情封控措施解除后,员工是否有权要求继续在家办公?
答:按照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进行处理。若用人单位因疫情原因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在疫情封控措施解除后,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员工返回原办公场所进行工作。若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纪律处分。
在疫情常态化下,城市的“暂停键”对一些企业而言可能影响很大,这类企业如果再处理不好劳资关系,很有可能使企业陷入业务低估,势必会出现或裁减员工止损,或人才主动流失,业务陷入恶性循环,最终走向关门大吉。
俗话说,未雨绸缪,对于企业而言,在这种特殊时期遇到问题时想要临危不乱,不让自己陷入困境,更重要的是可以全员共同奋斗,实现可持续发展壮大。
一句话总结就是:构建良好的劳资关系,凝聚员工的向心力。只有员工与企业互相理解支持了,大家同舟共济,才能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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