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和公司,谁做GP更合适?

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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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目前常被用于私募基金、股权激励、增强控制权等领域。那么在设立有限合伙时,以自然人还是有限公司作为GP比较好?

有限合伙目前常被用于私募基金、股权激励、增强控制权等领域。那么在设立有限合伙时,以自然人还是有限公司作为GP比较好?
可能有人会不假思索地认为,肯定是有限公司做GP比较好,因为GP要对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自然人做GP,风险较大,可能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公司做GP,自然人可以通过有限公司锁定责任,有效地进行风险隔离。实际是否如此?下面让我们逐一分析有限合伙的GP究竟谁来做比较好:
一、私募基金中谁更适合做GP?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非契约型基金主要采用有限合伙的方式开展,而私募基金管理人则主要以有限公司的方式存在。对于这种有限合伙,GP是自然人还是有限公司比较好?我们的建议是有限公司。
首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尽管这里说的是基金管理人,不是GP,但基金管理人往往由GP担任。其次,根据中基协的规定及培训内容,如果基金管理人是自然人的,不视为私募基金(可能视为个人委托理财),不接受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再次,有限合伙从被投资企业获得分红后,无论是否分配到自然人手中,自然人都需要缴税,而分配到有限公司时是免税的,再次分配到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才需要缴税。因此,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GP,由有限公司担任更合适。
二、进行股权激励谁更适合做GP?
有限合伙也常被用于股权激励载体,常见做法是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公司作为GP成立有限合伙,被激励对象作为LP。被激励对象通过间接持股的方式持有标的公司股权/股份,进而实现股权激励的目的。
这种情况下,GP是自然人还是有限公司比较好?我们的建议是自然人。
从法律风险角度看,理论上自然人作为GP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实际上这种法律风险很小。原因在于,这种用于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往往并不从事任何实际经营业务,仅对标的公司进行投资,如果不从事借贷行为或提供担保,不会产生负债和或有负债。因此,GP的风险是可控的,最坏的结果是标的公司破产倒闭,有限合伙的对外投资价值归零,不会出现有限合伙需要额外承担负债的情形,GP也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因此,在进行股权激励时,单纯为了规避风险而设立有限公司做GP,不仅毫无必要,而且增加了有限公司的日常维护成本。
从便利性上讲,即使有限公司作为GP,即便仍由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但在涉及有限合伙变更登记、备案时,自然人还是要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签署相关文件,不会因有限公司作为GP导致实际控制人减少签字而提高效率。
综上,在有限合伙作为股权激励平台,无论是从法律风险控制还是便利性角度,由自然人做GP都更适当。
三、增强控制权谁更适合做GP?
说到增强控制权,不得不援引一个大神级别的经典案例——张玉良等人出资10万元控制了价值188.8亿的上市公司股份。
本创举发生在绿地集团借壳金丰投资(600606.SH)项目中。其中,格林兰投资作为GP,系绿地集团管理层直接控制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正是绿地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玉良。下面简要介绍“蚂蚁拉火车”的操作模式:
1、包括张玉良在内的绿地集团管理层共出资10万元成立格林兰投资。其中,张玉良为格林兰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2、以格林兰投资为GP与众多职工为LP分别成立了32个有限合伙,格林兰投资象征性对每个有限合伙出资0.1万元,并获得有限合伙的管理权。
3、在此基础上,以格林兰投资为GP、以32个有限合伙为LP共同成立有限合伙上海格林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其中,格林兰投资出资6.8万元。
4、上海格林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吸收合并绿地集团职工持股会的方式取得标的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份,持股比例为28.83%,该部分股权当时的市值为188.8365亿元。
在这个经典案例中,以有限公司作为GP要明显优于自然人。首先,格林兰投资是绿地集团管理层的利益载体,并非张玉良个人所有,因此,不能由张玉良单独作为GP。其次,如果今后张玉良让渡控制权,只需要转让其持有的格林兰投资的股权即可,有限合伙层面的结构均无需发生任何变动,不仅避免了复杂的操作,也避免了可能带来的职工群体性问题。
综上,有限合伙由谁做GP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盲目套用,只会导致结构设计架床叠屋,降低效率;只有合理地规划,才能让有限合伙发挥出最大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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