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院受理的涉及财产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执行难也成为越来越突出的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碰到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指向债务人为同一人,当多个申请执行人先后对同一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往往会出现被执行人财产不够清偿的情况。本文就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的参与分配、轮候查封等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简单梳理。
首封与轮候查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1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依此规定,根据登记时间的先后可确定首封与轮候查封。登记在前的为“首封”,在后的则为“轮候查封”,“轮候查封”登记可以有多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26条第1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轮候查封不具备“查封效力”,在先前查封解除或消灭时,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才能生效。从这个意义上讲,轮候查封只是一个在排队中的状态,执行部门应通知登记部门对轮候查封进行登记。
企业法人被执行过程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对于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其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取得执行依据的人是否可以就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参与分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没有对参与分配的被执行对象进行限定,但并不能认为执行企业法人财产时能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因为前述规定并不是对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情形的规定,而是对参与分配制度实施步骤的细化,适用前述规定的前提就是碰到了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情形。
在申请执行企业法人的财产时,如果企业法人的现有财产不能清偿,可以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果发现企业的所有财产已被他人优先查封、扣押、冻结且不足以清偿在先的债务,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五百一十一条至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通过申请执转破程序来处理(特殊的参与分配);
2、如果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且无人申请破产或者法院驳回破产申请,则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综上…
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和参与分配是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措施和制度,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经常会涉及。在多人申请执行公民或其它组织的财产时,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其他取得执行依据的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在多人申请执行企业法人的财产时,一般是按查封、扣押、冻结先后顺序进行,但是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且法院裁定执行转破产的情形下,执行程序中止,申请执行人作为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参与分配破产财产。
定分止争||执行程序中轮候查封与参与分配的适用
作者:王坚兴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随着法院受理的涉及财产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执行难也成为越来越突出的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碰到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指向债务人为同一人,当多个申请执行人先后对同一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往往会出现被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