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资产证券化政策与实务研讨会在上海通茂大酒店召开,星瀚律师事务所主任卫新律师受邀对ABS法律与风险评析进行了解读。本次研讨会由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与结构化金融微信公众平台联合举办,证监会和上交所债券业务相关领导亦受邀出席。
此前,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取消了事前行政审批制度,实行事后备案和负面清单管理。上交所与深交所随即也发布业务指引,包括租赁债权在内的资产证券化全面开启。对讨论激烈的新出台法规,卫新律师则从资产证券化主体、投资者、载体、交易场所和基础资产等方面从法律视角发表了独到的见解。
首先,卫新律师结合资产证券化的立法进程,对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进行了逐一助理,并重点阐述了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解答了与会券商、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从业人员关心的基础法律问题,包括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法律地位、资产证券化的权利属性、基础资产的权属性质、范围、转移及其与原始资产善意取得的冲突等内容。
通过对《物权法》、《合同法》、《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综合解读,卫新律师提出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属性并非简单的物权或债权,而是将债权通过SPV和专项计划的运作,将债权转化为类物权的过程。
卫新律师还表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大量涌现,配套新法规的出台,预示资产证券化实务市场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实务的强化也将会使法律适用中的问题浮出水面。而如何准确无误地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如何利用现有相关法律解释新型问题?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又该如何避免?这些都会是资产证券化实务工作人士以后需要关注的问题。
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发展,卫新律师认为,虽然法律具有滞后性,但不能因为市场中的风险问题还未突显而忽略了法律规范。卫新律师还提出,基础资产范围等的相关具体规定有望细化加强,资产证券化中的法律风险规制也有待强化。
研讨会后,许多与会人员反馈到,卫新律师系统地从法律、理论基础等方面诠释了资产证券化的本质,使自己对资产证券化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分析与风险解读
作者:赵曼璐来源:星瀚微法苑

近期,资产证券化政策与实务研讨会在上海通茂大酒店召开,星瀚律师事务所主任卫新律师受邀对ABS法律与风险评析进行了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