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图了解刑事控告全流程

来源:中凯律观

文章摘要
Part 01 刑事控告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刑事控告,是指刑事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揭发犯罪事实、指控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的行为。

Part 01 刑事控告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刑事控告,是指刑事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揭发犯罪事实、指控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的行为。
刑事控告的主体是被害人,即人身或者财产权益遭受侵害的当事人,被害人无法亲自控告的,其近亲属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掌握犯罪事实后,向公安机关控诉。
可以进行刑事控告的案件不仅包括单纯刑事案件,还包括刑民交叉案件,比如公司控告股东职务侵占、伪造印章、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敲诈勒索等案件。若仅通过民事诉讼手段,部分刑民交叉案件民事判决效力对被告人威慑力有限,无法达到原告所期待的救济效果,且民事诉讼中原告负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证据取得途径有限,如提交证据证明力度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保全财产的请求甚至诉讼请求可能会被驳回,无法及时挽回损失或者减少损失。故可以通过刑事控告的手段将案件纳入到刑事诉讼阶段,一方面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较高,故在立案后可以借助公安机关案件侦查,拓宽取证渠道,缓解控告人的取证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获得公安机关强制力的帮助,阻止被控告人转移财产或者逃匿情形的出现,及时止损。另外,案件一旦立案,控告人就可以通过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方法降低损失,也可由此给对方造成心理压力,掌握谈判主动权,实现有效维权。
刑事控告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人,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Part 02 刑事控告的准备工作
刑事控告成功的秘诀在于明确的案件事实与充实的证据。明确的案件事实可以使公安机关在短时间内全面了解案情,提高立案效率,充实的证据可以提高案件的真实性,提升刑事立案的可能性,在厘清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提起控告的过程中,律师可以发挥很大作用。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作为事件的亲历者,当然知晓整体犯罪事实,但出于维护个人最大利益的考量,控告人在描述案情时不可避免地会加入部分推断性、臆想性甚至虚构性事实,这往往会导致案件事实真实性的降低,不利于刑事控告的成功。此时,律师以代理人的身份介入,可以通过专业知识与丰富的经验帮助当事人梳理案件事实,厘清案件重点。
刑事控告的具体准备工作如下:
(1) 初次会见控告人,制作接案笔录。如实记录委托人所述事实,明确控告目的。
刑事控告目的分为以下两方面: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赔偿损失;掌握谈判主动权,通过将案件纳入到刑事诉讼程序,给对方施压,推动事件快速解决。
(2)根据案件事实,选择可适用的罪名。对一个案件事实试图控告的罪名越多,需要证明的事项越复杂,证据材料收集难度更大,控告成功率愈低。所以,选择控告一个罪名比广撒网更有价值,可通过法律检索,对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结合案件事实选择最为合适的罪名。
(3)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控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相当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故相较于被控告方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律师应当按照案情与选择的罪名罪状的要求梳理证据逻辑链条,形成简洁明了的证据目录,协助控告人按照证据目录的内容调取、收集、整理相应证据。
(4)选择合适的管辖机关,可以大大提高控告的成功率。应当优先选择关联性最强的地域,并按照法律规定选择相应的管辖机关。
确定犯罪地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5)撰写《刑事控告书》。在确定罪名与管辖机关后,律师要充分发挥专业能力,结合案件事实,撰写《刑事控告书》,控告书内容应当载明:被控告人身份信息、案情简介及控告罪名、控告请求、事实与理由、现有证据等。控告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语言干练,事实重点突出。
Part 03 提交报案材料至公安机关
在准备好全部所需报案材料,至公安机关报案之前,律师应当根据专业经验及法律规定,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针对案情可能提出的问询进行假设,询问控告人,帮助控告人能够在接受公安机关问询时,详尽、准确述明事实。
刑事控告必须本人到场,故律师无法代替当事人进行控告,但律师应当陪同控告人一同到公安机关进行控告。公安机关收到立案材料后会出具《受案回执》。切记,收到《受案回执》不等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
Part 04 审查立案
(一)立案
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会出具《立案通知书》。控告人领取《立案通知书》后就可以耐心等待公安侦查人员侦查案件。
律师作为代理人,应当始终秉持职业精神,随时追踪案件,定期联系侦查人员,了解案情,并及时协助侦查人员,为案件侦查提供线索,同时为案件的刑事诉讼阶段准备材料(例如受害人受伤情况、经济损失情况、赔偿数额及相应证明文件等),并及时与控告人沟通,反馈案件进展,有变动及时联络客户,做好法律服务。
(二)不予立案
(1)不予立案的原因
① 若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则可以后续继续补充新证据重新提交报案材料;
② 若因为管辖机关选择错误,那么律师应当重新按照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重新选择正确的管辖机关;
③ 若因犯罪嫌疑人员在境外无法到案不予立案,只能等待公安人员抓捕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员回到境内方能立案。
(2)不予立案的救济情形
① 向公安机关申请刑事复议。
若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给出的不予立案的原因不服,可以申请刑事复议。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律师可协助控告人在七日内提交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交复议申请。
申请刑事复议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② 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控告人也可以选择向检察院进行申诉,准备法律意见书、相关证据材料等提交至检察院。
申请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五十七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五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第五百五十九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对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第五百六十条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③ 若上述办法无法解决立案问题,还可以采取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办法。
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④ 穷尽上述救济办法后,该案件确实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或者不符合刑事诉讼条件,控告人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Part 05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控告要点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大多发生在公司与公司之间,偶有个人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笔者在威科先行网站上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上海地区为限进行案例检索,近5年民事诉讼案件19例,无刑事诉讼案件。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的事件并不鲜见,但诉诸法院的案件却寥寥,足见即使被侵权主体系公司企业,其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维权、救济手段在实践中操作难度依然相当大。团队就近期承办的一例刑事控告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总结了以下经验:刑事控告应当在把握刑事立案规定的要求之外,结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状要求,根据案件具体事实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合理有效的控告工作。
(1)案情简介:A 公司高管甲在职期间在外注册 B 公司,发现甲注册公司的行为后 A 公司董事对其发出离职要求,甲于当月底离职。后 A 公司发现甲在离职前一个月,将 A 公司两项专利注册在其弟乙名下,且 B 公司在网店上售卖的商品与 A 公司商品几乎完全一致,价格更低,故 A 公司试图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甲提出控告。
(2)管辖确定:根据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经济犯罪,由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对口处理。故在地域选择方面,以具有强关联性的 B 公司的注册地址作为犯罪地,向当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提起控告。
(3)明确罪名,整理证据,按照法律要求撰写《刑事控告书》。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三)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四)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是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使用,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五)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确定;
(六)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和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均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商业秘密系用于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减少的合理利润确定。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减轻对商业运营、商业计划的损失或者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他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在了解清楚案件情况后后,首先需要进行案例检索,根据部分案例判决书中所列明的证据,结合 A 公司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列出一份证据清单,要求 A 公司按照证据清单的内容提供对应的证据。证据清单包括A公司工商信息、A 公司系专利的权利人的证据、甲个人信息及劳动关系证明、涉案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证明、专利申请相关证据、B 公司售卖商品留存公证、两家公司商品内含技术信息高度雷同的鉴定报告、A 公司遭受的损失等系列证据。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殊要求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含有 “商业秘密” 这一特殊因素,“商业秘密” 具有
“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的特征,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最核心的特征,这要求涉案商业信息应当处于秘密状态,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价值性即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控告人应当有证据证明涉案商业信息给控告人带来的预期经济利益或者被控告人因利用该商业信息而获得的经济利益;保密性是权利人主动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控告人应当有证据证明其本人对涉案商业信息采取了合适的保密保护方法,仅供公司内部授权用户使用。
商业秘密所具有的 “三性” 对控告人的证据提交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结合该案例,提交的证据还具有额外要求,即 “同一性、排他性”。同一性要求控告人有证据证明被控告人的涉案商业信息与控告人的商业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例如核心技术、产品代码等;排他性要求控告人所提及的商业信息应当在行业领域具有排他的权利,任何人非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
‍‍在某些经济犯罪中,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一般由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的过程中自行联系相关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出具,但基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控告人在报案时为了证据的全面、真实,提高控告成功率,需要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商业信息的 “三性” 以及 “同一性” 出具鉴定报告,将鉴定报告作为控告证据清单的组成部分提交至公安机关。故该案的证据收集工作耗费了大量时间与经济成本。
司法鉴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控告中
系前置性程序,而司法鉴定不仅可能会花费大量金钱成本,鉴定周期也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为此,为尽可能减少损失,且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相对较低,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同步提起民事诉讼,提供多种渠道帮助控告人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在传统的刑事律师业务——刑事辩护之外,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变化,犯罪形态不断演变,加之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刑事控告逐渐成为刑事律师的业务类型之一。刑事控告工作模式区别于刑事辩护,从分析现有证据的思维转换为收集全新证据的思路,这对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期待。提供刑事控告的法律服务同时,律师应当注意始终坚守执业规范,具备风险意识,做好风险防范,如认真制作接案笔录、核实案件真实情况、合法合规取证等,避免过度轻信委托人,成为诬告陷害的工具,触及刑事法律红线。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