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规制下集体土地征迁新规定

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文章摘要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以163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以163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这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第三次修正,新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总体来看,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农村三块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全部吸收进来,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宣告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和农村宅基地管理步入新时代。
本文拟从土地征收和农村宅基地管理这两大方面对新《土地管理法》规制下集体土地征迁的新规定进行介绍。
一、土地征收的新规定
1、明确公共利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土地管理法》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尽管宪法和原土地管理法中都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是长期以来,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原《土地管理法》中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这就导致了征收成为获得土地的唯一途径。新《土地管理法》采用实体目录列举(一至四项,即“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征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以及程序认定(第五项,即“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的方式明确可行使征收权的“公共利益”范围,并考虑到“公共利益”的概念可能会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发生变化,以第六项作为兜底条款,较为完备。表面来看,这一规定将缩小征地范围,实际上通过第五、六项的规定,本款的实质意义在于规范政府在征迁过程中以公共利益为由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
从征收被拆迁户的角度来看
此举有利于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同时也保障被征收拆迁户对土地享有的根本权益;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
此举界定了“公共利益”的概念及认定流程,使政府在以“公共利益”为由征收土地时更具有实操性,减少征迁行为被法院认定违法的风险,为“公共利益征迁”指了一条明路。
2、明确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目前一些地方在土地财政的影响下,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但是对征地带来的社会成本没有进行很好的担当,具体表现在把集体土地征收变为建设用地获得巨大的土地阶差收益,但对于农民失去最根本的土地之后能获得什么样的保障,并没有具体措施。新《土地管理法》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明确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着力解决土地城市化和农民城市化不匹配的问题,也体现出中央强调的城市化要追求质量的精神。
从被征地拆迁户的角度来看
此举是为了实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目标;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
此举有利于在征迁工作中明确补偿标准,减少因补偿标准争议引发的矛盾冲突,使征迁补偿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3、明确公告补偿前置的征收流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新土地法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征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该条款完善土地征收程序,从而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了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从被征收拆迁户的角度来看
此举有利于进一步落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
本条款通过公告、补偿前置的征收流程降低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负责批准的主体的风险,但对于区、县级人民政府等负责征迁补偿工作的主体来说,本款并未对征迁补偿协议的签约率进行明确,前期工作完成是否指协议签署率需要达到100%才视为完成,“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被征收拆迁户该如何界定,“个别”的比例又该如何界定,在未取得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前或最终征地批准未获批准后,与被征收拆迁户签订的补偿协议究竟是何种性质,实践中究竟该如何操作,新土地法并未给出明确的答案,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务判例的进一步释明、完善。否则,区、县级人民政府等负责征迁补偿工作的主体的征迁补偿工作将难以开展。
二、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新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最后,在宅基地管理方面,由于我国对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针对在一些地方可能出现宅基地用地比较紧张的情况,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同时明确,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主要调整有如下几点:
1、户有所居
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宅基地户有所居的规定;
2、审批权下放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3、自愿有偿退出
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
以上,是本人对于新《土地管理法》涉及土地征收、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新规定的介绍,供大家学习交流之用。
“农民变成市民真正实现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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