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事能否起诉公司要求查账?

来源:公司法研

文章摘要
司法观点 如果公司监事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则无权行使知情权,也无权提起知情权诉讼。

司法观点
如果公司监事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则无权行使知情权,也无权提起知情权诉讼。监事仅能通过公司内部机制与管理制度在履职过程中行使对公司财务的检查权,而无权以知情权诉讼的途径要求公司提供财务资料进行查阅。
知识点:
1、哪些人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
2、股东行使知情权可以查哪些资料?
3、监事享有哪些权利?
4、监事行使检查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5、公司章程可对监事行使职权作出特殊约定
经典案例
A公司登记设立于2003年7月9日,公司共有股东八人。董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任公司监事。
2014年5月9日,A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同年9月29日,该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显示A公司诸多方面存在问题。林某多次向A公司提出要求行使监事检查权,检查公司财务,并在通知董某后,于2016年3月16日前往A公司查账,但遭到董某拒绝。2016年7月8日,林某再次给董某发送邮件,要求行使监事职权,亦要求A公司和董某安排查账,但A公司未予以配合。
后A公司股东熊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了熊某的诉讼请求。
2016年11月,林某也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提供其公司与其子公司B公司、C公司提供自2007年1月1日起至今的所有财务会计报告、报表、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原始会计凭证、记账凭证和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相关合同契约等资料)、银行账号信息及流水明细等财务资料,由林某依法行使监事检查权。本案律师费由A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因此,上述股东知情权系基于股东资格,即依附于股权的一项权利。
本案中,一方面,林某并非A公司及其子公司B公司、C公司的股东,其不具备以其个人名义主张股东知情权之权利;
另一方面,林某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使监事之权利,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监事对于公司财务具有检查、监督、建议、质询等职权,主要通过公司内部机制与管理制度在内部履职过程中实现,并非当然地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或相当于股东的权利。
此外,A公司股东已以股东名义另行提起诉讼,主张股东知情权,综上所述,林某要求A公司提供其公司以及其子公司B公司、C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至今的所有财务会计报告、报表、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相关合同契约等资料)、银行账号信息及流水明细等财务资料,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对于林某要求A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林某以监事名义提起诉讼,主张行使股东之权利,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故上述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股东知情权与监事检查权的问题,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哪些人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
知情权是公司股东所享有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权利。股东可以通过行使知情权来了解公司的经营与财务状况、了解公司制定某项政策方针的妥当性,必要时股东还能通过行使知情权来为股东代表诉讼搜集证据。
有权行使知情权的仅限于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而不包括以下两类人:
第一、隐名股东不享有知情权。隐名股东未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也未进行工商登记,不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股东”,故隐名股权不享有知情权;
第二、已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的股东。原则上,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的股东不再具有股东身份,也无权行使知情权。但需注意一个例外情形:如果已退出公司的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收到了损害,请求查阅或复制其持股期间的特定文件材料的,可以提起知情权诉讼。
需要注意,对于未出资和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未对其股东权利作出限制性规定,这些股东仍然可以依法行使知情权。因为知情权是股东所固有的权利,其是否实际出资、出资多少均不影响权利的行使。但是公司可以通过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依法对瑕疵出资股东的知情权进行限制。
2、股东行使知情权可以查哪些资料?
首先,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股份公司的股东仅可以查阅而无权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其次,关于股东能否要求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大部分法院还是会支持股东要求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因为对于不具有专业财会知识的股东来说,只有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才能真正实现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的目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基本还是持“只能查阅,不能复制”的观点。
再次,对于后加入公司的股东,其不仅有权查阅入股之后公司的财务资料,还有权查阅未加入公司之前的财务资料。
最后,股东仅能要求查阅本公司的财务资料,而无权要求查阅子公司的财务资料。因为子公司与母公司分别具有各自的独立法人资格,母公司的股东不具有子公司股东的资格,故无权要求对子公司行使知情权。
3、监事享有哪些权利?
首先,监事能否行使知情权?如果监事同时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是可以行使知情权的,但如果仅具有监事身份,则无权行使知情权。本案中林某仅是A公司的监事,而非A公司股东,故无权要求行使知情权。
其次,监事享有以下几种权利:
第一、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有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如果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还有权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二、行使检查权。监事有权检查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本案中林某作为A公司的监事,可以通过行使检查权来检查A公司的财务,要求A公司提供审计报告以供检查,但是林某选择了错误的方式。林某所享有的检查权只能通过公司内部机制来实现,而不能通过诉讼,尤其是以知情权诉讼的方式来行使。
第三、行使监督权。监事有权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管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有权要求其纠正违法行为。必要时,监事还有提议罢免董事、高管的权利。
第四、起诉董事、高管的权利。如果公司董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监事有权以诉讼方式要求相关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监事在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则符合要求的公司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治理建议
1、监事行使检查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行使法定职权时所必须的费用,应由公司承担。具体而言,监事在行使检查、监督权时所聘请的专业人员的费用、调查费等应由公司承担。
本案中林某如聘请律师辅助行使检查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应由A公司来承担。但是林某却聘请律师用于辅助提起知情权诉讼,这笔律师费支出不属于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故林某无权要求A公司承担。
2、公司章程可对监事行使职权作出特殊约定
虽然公司监事享有很多职权,但实践中,监事行使职权存在很多阻碍,很多公司的监事并未能实际起到监督的作用。
公司法在规定了监事职权之外,并未规定公司、公司董事、高管不配合监事行使职权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未规定监事在这种困境下的救济途径,这就会导致监事行使职权无强制力保障。例如本案中的林某,多次向A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书面要求查阅财务资料,屡遭拒绝,而林某却无其他有效救济途径强制A公司将财务资料提供给林某查阅。
建议公司章程中详细规定监事行使职权遭拒绝时的救济途径,以及公司、公司董事和高管不配合监事行使职权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确保监事制度不至形同虚设。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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